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可持续的财力支持。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从国外加强财政责任的经验上看,在控制地方举债规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地方政府承担独立的财政责任,而其前提则是地方政府有稳定的、可持续的财力。对我国而言,为地方政府找到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权应成为当务之急。中央政府对自身以及地方政府的举债要进行严格的控制。2009年我国尝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务,但中央政府作为最后的“还债人”,要重点从事事前控制防范债务风险,同时要辅以事后处置措施,强化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首先,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事先控制。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明确规定举借债务的上限、赤字目标、从外国借款的限制等;对地方政府,除上述限制外,还必须在充分评估举债能力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规定的条件举债。其次,要规范对借款人的事后处置。凡是出现债务危机的政府,必须对其再融资作出限制,规定其必须提出合理的债务解决方案,公开详细财政状况;中央政府不得随意承认地方政府债务并提供紧急救助,以阻止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向中央政府转移。建立财政责任追究机制。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可以由司法机关追究政府财政责任。
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法国、西班牙、德国、希腊、加拿大等。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主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追究违法责任。例如在法国,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法国宪法赋予审计法院的职责是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它既独立于议会又独立于政府,属于司法范畴。相对来说,我国当前财政责任追究机制要弱得多,即使发现问题处理力度也相对较弱,今后要从司法角度加强财政责任承担。
友情提示:写论文不难,难的是选好一个适合的期刊。你可以在本站了解一下评职的具体要求哦,可以参考一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