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宪法实践是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根本目的,以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所授予和产生的公共权力的运作为基本方式,以调节利益为重要手段而进行政治过程与司法过程。在宪法实践中,人权、权力、利益这三个基本范畴都存在鲜明的时空属性。
论文关键词 时空观 宪法实践 人权 权力 时空属性
一、时空观及其在公法研究中的引入
时空观如同物质观、意识观、运动观、真理观一样,是哲学构成的基本板社会是物质存在的高级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的自然时空理论,社会运动的时空性分别体现在社会时间和社会空间上。所谓社会时间,是指社会活动的持续性;所谓社会空间,则是指社会运动的广延性。 法学界已经有学者对经济法时空性这一问题的探讨即是以马克思哲学时空观为基础,进一步指出了时间和空间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丰富了时空观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内涵。
要分析公法实践的时空属性,离不开对宪法实践本体的明确认识。事实上,本体论兼含了本的思想和体的思想,在本质上也是时空属性特征的体现。“本是根源,是历史性,是时间性,是内在性;体是整体。是体系,是空间性,是外在性本体因之是包含一切事物及其发生的宇宙系统,更体现在事物发生转化的过程之中。”因此对宪法实践层面的本体而不是宪法价值(自由、平等、正义)进行分析,才能让时空分析的范式得到应用的平台。以下,将围绕宪政实践本体基本的范畴,具体解析公法实践的时空属性。
二、宪法实践的时空属性分析
(一)人权、利益、权力:宪法实践的范畴论
法治国家的宪法实践是保障和实现人权为根本目的,以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所授予和产生的公共权力的运作为基本方式,以调节利益为重要手段的政治过程与司法过程。
在宪法实践体系中,权力是实施主体,是基于人民主权产生的公共权力机关,权力的客体对象,除了直接保障人权之外还需要调节复杂的千头万绪的利益。而权力的实施的正当性来源、原则和终极目的都是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这三者构成了一个最为简约但却完整的实践体系。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是以分配利益为主要手段行使公共政治权力和公共司法权力。人权、利益、权力三位一体,是宪法实践最为本质的三个范畴。利益、人权、权力的时空性,是宪法时空观的基础。时空因素对宪法实践具有深刻的影响。
(二)宪法实践中人权范畴的时空属性
保障和实现人权是宪法实践不可或缺的特征。无论是时间层面还是空间层面,人权的时空属性十分突出。
从时间层面看,人权的内容和保护的范围不断变化扩展。最重要体现来自于社会权的出现。为继续维持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保护社会经济上的弱者,并以实现“事实上平等”为目的的基本人权之概念,社会权终于在二十世纪登场。相较于传统的自由权又称之为第二代人权,是现今欲建立和谐、正义的福祉国家或社会国家所依据的重要基础。
在空间层面上,人权具有鲜明的普世性特点,也正因为人权的普世价值。《世界人权宣言》自1948年公布以来,已经日益成为人权领域的国际性纲领檔。各国对普遍人权的理解有所出入,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公然反对人权观念。从这一意义上说,人权具有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性质。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等不同的社会,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然而,每个时代、每个文明传统里的社会正义都是人类的道德原则是人权的永恒的根基,人权的基本原则便是从中推衍出来的。倘若某一地区的人权只代表了一种文化传统,但不能与人类共有的文明和文化相通融,便不能称作人权。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曾感言,“法律的最大正当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人权固然带有国别民族文化特性,但作为普世的基本人权的正当性,在于与全人类深沉天性契合。
更何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必将越来越多地越出本国国界和本区域的范围,越来越紧密地与人类的其它成员联系在一起。因此,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这是对我国宪法学界共同面对的挑战,也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的特性和需要。是一种受到主体与客体、自然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社会现象。 从利益的产生来看。自然地理环境对利益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利益的范围体系不断扩大。中世纪及以前,政治集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只及于陆地和海洋。20世纪上半叶,随着飞机的出现,开始在天空中调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步入宇宙时代,利益调整的范围开始包括外层空间。
作为权利在实现过程中的体现,利益因其复杂而深刻的内在与外在的矛盾冲突。利益的时空属性突出体系在各种利益冲突之中:
在空间层面上,存在着一个地域的公共利益与另一个地域群体的以及个别群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基于空间的划分,在一个宪政体系中,对利益的分配不可避免涉及整体与个体、全局与局部的问题,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划分问题。公共利益固然为善,但假如对它不作限定,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可能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以获取非法的私利。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公共权力机关对公共利益与市民社会个体成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利益矛盾关系调控的尺度,实质上是一个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调控的尺度,具有很强的空间属性。
在时间层面上,时空观对利益的把握,则突出表现在可持续发展上。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精神利益、文化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同样起着十分重要而深刻的作用。作为一个民政共同体的重要利益,精神文化利益的形成和传承、变迁和地域的区别、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时代的变化息息相关,具有极其鲜明的时空性。
(四)公法实践中权力范畴的时空属性
权力是为了权力主体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宪法关注权力客体如何控制权力主体,制约权力。权力的时空性也鲜明地体现在行政的发展司法三类权利的演变上。其时空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权力之间消涨变化,集中体现在行政权上,其二是权力对权利的设定划分与调整,这集中体现在立法权与司法权上。
宪政发展过程中,行政权的扩张与中央和地方行政权的消涨变化特点十分明显。行政权之所以扩张,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行政权力的客观构成因素不断剧烈扩张。三个世纪前,英法美等国都还处于四轮马车的农业文明时代,而如今已是航天飞机都已经诞生近30年的信息技术时代。这就是权力时空性的深刻体现。
立法权的时空特性除了对行政权的干预、制约的不断调整之外,最重要体现是在各个历史阶段在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设定、修改上。司法机关是对现代社会日益膨胀的行政机关进行制约并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司法机关也是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关,通过违宪审查等制度,解释、执行、维护宪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部分国家如美国,司法机关甚至被赋予了不休会的立宪会议的职能,它能通过创设包括修正案在内的宪法文本所没有提及的基本权利,能干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政治选举;能动态、实时地平衡社会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因此,司法权力在宪政的时空发展上的独特作用十分有必要予以关注。
权力的时空性另一个重要的特性在于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对某一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的主权的限制和权力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在其宪法中明文承认和规定了其主权与权力行使的相对性,比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总之,人权、利益和公共权力是把握宪法实践的三个基本范畴,由于各国在自然、经济、社会、制度属性上的差异,以及国际社会对个体国家的影响和制约的因素,人权、利益和权力都具有鲜明的时空特征。总结和归纳这些特征所形成的宪法意识,这就是宪法时空观成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