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高职院校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高职院校采用法治化管理加以改革和引导,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不过,尽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不足,本文就从论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着手,分析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现阶段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改善学生管理法治化缺失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 学生管理 法治化
一、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就是指高职院校师生员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事务,保证全校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无规则不成方圆,在高职院校的管理中,注入法治的因素,是为国家培养法治人才的前提需要。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的作用日见凸现。学校如何应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与各级领导、与社会及周边环境、校际之间、与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的关系?法律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能规范教育者的行为,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教育者自身,免遭他人侵害。学生管理背景改变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法制环境的变化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仅靠现有的各项规定显然不足以规范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上予以相当的补充和支持,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学校改革引起高校与学生之间角色关系变化的需要随着学校改革的到来,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变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有“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又有“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被管理者要服从管理者的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直接还存在着互相协作与支持的关系。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中,明确的规定了学生的义务,这就要求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积极配合法治工作的开展。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需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国家越来越要求复合型人才的出现,学生是一个民族素质的最高代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理应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者。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一直被视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瓶颈,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高校学生工作管理模式显得十分迫切。
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不利因素分析
(一)传统观念影响
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教师对学生来讲神圣不可冒犯,而学生权利被抹杀,没有自主的选择权和发言权,教育中形成一种被动式接受,对学习难以产生积极性。有人认为在学校管理中注入法治因素完全没有必要,学校的目的就是教书育人,至于法治建设那是国家的义务,这一点上有绝对的误区。还有人认为,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在实践中就是学校用法规治理老师和学生。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往往只注重有效性,而忽视了对其合法性及对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管理规则存在问题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处分程序简便化,不透明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于违法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在给处罚时的定义一般都是违法了学校的法律法规,而在阐释其具体违法哪条法律法规时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就导致即使学生犯错了,也不能清楚的意识到自己错在哪里。这就导致所有与学校管理者背道而驰的理念都被扣上了违纪的帽子。
(三)程序及救济方面的问题
在程序及救济问题方面,高职院校可谓是冠冕堂皇。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表示:“学生对学校给予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理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然而,在现实中,当学生受到学校的严厉处罚时,如果对学校的处罚不满,通常都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去进行申诉。在对高校的一百人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不知道自己对学校的处罚不满时,还可以进行申诉。当问及申诉的地点时,更是一无所知。
三、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体制问题
现有的管理条文,其内容多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宏观规定多,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更有许多领域没有涉及,造成明显的法律空白。学生管理执法不严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虽然在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但可操作性不强,如在考试中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穷,但针对这种现象一般学校都只采取的是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的甚至因为这是小行为,通过走后门的形式取消学校对其的处分,明显力度是不够的,这就不能在一定意义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也许在学校看来,只要不发生什么杀人放火的事情,那就不构成事故,因此在执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与问题。学生管理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学校执行法治管理的效果,漏洞使这种法制缺失更加严重。
(二)学生管理的立法缺陷
1.学生管理立法冲突严重
高校在管理和处分学生时,往往把校规作为直接依据。严重忽视了公民的义务,这就有宪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宪法规定,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而宪法既赋予了公民应有的权利,也保障了公民应该享有的义务,因此学校在管理立法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权利。从体系化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基本框架已经初见端倪。学生管理立法体系不完备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立法体系不完备,缺乏正当的程序。可是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中,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些。学生管理序立法缺位,学校在制定这些制度时,往往只是考虑如何控制学生的行为,至于学生的权利、尊严、心理成长和精神发展则考虑不多。实行教育管理的程序控制。在许多国家的现行法制下,每个公民都可以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以此对抗政府制定的对己不利的教育政策,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法庭通过对教育决策的监督来获得对教育的控制,干预政府和教育机构的事务。
2.校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
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只强调学生“应该”、“不得”,而忽略学生“有权”怎样。对学校则强调“可以”,“有权”,而全然没有“不得”等限制性的词语。这就相当于在法律中只赋予了公民义务。而没有给公民享受其应用的权利,似乎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只针对学生,只有学生违法乱纪。试问,在学校教育中,难道就不存在管理者或者老师违法乱纪的行为吗?只规定了教师不得殴打,体罚学生,那么如果殴打,体罚了怎么办?在诸如此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正当程序与学生权利救济欠缺学生的正当程序应该加以维护,学生的权利救济,听证权,申诉权都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换言之,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
(三)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
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管理理念陈旧。传统的高校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
四、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缺失的改善策略
(一)管理理念法治化
法治化是学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在实践过程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暴露出来,因此,作为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以避免问题的发生。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体现人文关怀与法治理念,加强大学生的自我教育理念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领跑者,应是继承和创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优秀青年。
(二)管理依据法治化
1.法律优先
在高职院校的管理中,应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对现有法规进行整理,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法律,建立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还应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各种行为,在面对任何问题时,都做到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保证学生管理规范,合理合法校纪校规是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关于学生权利规定的重要途径。
2.合理性原则
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还存在着大量的自由空间,因此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仅要合法,还应当合理,这里的合理是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治精神。
(三)管理程序法治化
1.完善听证制度
在做管理条例的同时应该征求学生和意见,多与实施的当事人做沟通,使得制度更合理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2.完善申诉制度
学校可以设立专职的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学校应关心学生的心理诉求,倾听学生的意见,解答学生的疑问,及时纠正基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校内传媒要客观、公正,不得夸大或缩小事实,误导大家的认知;学生、学生团体等的建议和批评应当有正当渠道并确认为正当行为而不应受到非法追究。
3.构建教育仲裁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完善学生的权利,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因此,学校应构建教育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制度。
(四)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之间进行合理联系
1.将校内申诉为前置程序
学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将校内申诉作为前置程序,那样不仅将法治公平。透明化,而且成为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渠道。
2.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问题
学生管理法治化与道德建设相结合高职院校管理的法治化是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管理高校,追求法律精神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积极为师生服务,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转变管理观念,师生增强法律意识,主动依法行事,一切皆以法,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而在高职院校的法治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将法制化与道德建设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高职院校真正走上管理法制化的道路,从而推动高职院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只有加强高职院校的法制管理,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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