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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毕业法律论文:浅析经济法的双重干涉性
毕业法律论文:浅析经济法的双重干涉性
| 文章出自:论文下载 | 编辑:论文网站 | 点击: | 2013-04-26 21:27:25 |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涉、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构成部分。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涉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市场调节与政府干涉并非是万能的,有内涵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法与市场机制、政府调控的最佳联合点,使得政府干涉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

  关键词:经济法 双重干涉 政府干涉 干涉政府

  一、经济法功能发挥的双向模式

  (一)经济法的发展与成熟的内涵要求——既要确认“政府干涉”,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存在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需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因人类理性的范围,不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怎样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即怎样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经济学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有政府之手机灵的点拨,但政府权力极易膨胀和扩张,易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但要赋予政府一定干涉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同时也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涉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定政府的干涉。

  (二)经济法确认政府干涉的合法性经济法的双重干涉性的一面是对政府干涉市场简直认。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愈需政府行为,但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问题。为此,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掌握政府干涉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经济法所针对的不但是市场,而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团体。即便在资源设置方面,市场也只是起基础作用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市场之外,还存在广阔的空间。在这些非市场的空间,也需要秩序,需要公平和公理,需要法律的调整。如将经济法仅限在作用于市场的法律范围内,经济法的完整性就将受到损害,且可能使立法者忽视对非市场领域的法律调整,对经济法制度协调、平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三)经济法规范政府失灵经济法的双重干涉性的另一面是经济法对发生的政府失灵进行规范。即使没垄断的出现,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仍然不是万能的。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须补充和改正市场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涉经济的行为,经济法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然目标日益被公众认同,并将经济法中国家干涉成分定位于有限、得当干涉,以期与市场机制保持一致。

  “看不见的手” 有惊人地效率,但同时带来了不平等的收入分配,导致政府管理失效即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活动或干涉措施缺乏效率,大概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议或不能实施改进经济效率的决议。政府失灵的原因是政府不能有效地改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造成市场功能不能正常的长挥,导致更大资源浪费,加剧市场的紊乱。主要原因包罗政府决议的无效率和政府干涉的无效率。

  1.政府决议无效率分析政治决议时用经济模型来探究,最优的政府效率不一定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这可能会引起成本浪费。在实际当中,由政治家和官员构成了政府,政治家的基本行为动机是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也是“经济人”的特征之一。

  2.政府干涉无效率一些规范经济的法律法规政府要订定和实施,是为包管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进行宁静稳发展,使经济的运进在必要的限度内。而有些政府干涉形式与方法,会为寻租行为创造条件。一种稀缺的形式政府人为地制造出来,在这种人为的制度下,这种稀缺形式会产生潜在的租金,从而一定会导致寻租行为。寻租行为一般是指通过游说政府和院外活动得到某种垄断权或特许权,以赚取超常利润的行为。寻租行为越多,社会资源浪费越大。

  二、体现经济法双重干涉性的适度干涉原则、平衡干涉原则

  (一)适度干涉原则适度干涉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国家依法正当干涉经济,发挥对市场的帮助性作用,衡量成本收益,依照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正当、谨慎地干涉经济。适度干涉原则对国家干涉最基本要求是正当干涉,正当干涉使政府干涉原则能够在适度范围内进行。同样,正当干涉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不得与法律相违背,也不答应政府擅自干涉经济运行在法律授权之外。因而,须做到: 1.正当干涉(1)在法定范围内国家可进行正当干涉经济的行为,政府的行为活动应有公开规则、条例制约——政府行使强制力制约经济运行都应依这些规则,使人们清晰地预见到将要发生的情况,从而依据这些认知和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即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国家才华运用经济法之前确定的法律法规干涉经济,严格依法律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扩大法律规定。市场失灵的范围包罗四类,分别由经济法确定出来:一是促进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运行以及国家规定的范围的大小;二是干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进度,也就是改变大概创造经济运行条件,使之在良性的机制下发展;三是经济运行、发展的过程由国家直接参与和规划;四是国家干涉社会产品分配,使之分配越发公道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实施。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国家干涉经济才华稳步进行。经济法程序的法制化建设尤为重要,国家干涉经济程序化的运行须依法律规定。限定国家干涉经济运行须通过严格程序制约,确保实现经济运行决议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充分对等层面上,发展与完善,避免国家干涉产生负作用。所以,在任何经济活动的管理方法上,国家通过正当干涉,在政策内容和手段清晰前提下,运用一套论证政策可行性的系统程序与标准,使国家经济在规定范围内良性运行。

  2.谨慎干涉谨慎干涉是对国家正当干涉更高层面要求。国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干涉经济运行时应谨慎从事,自身的运作纪律与运行方法要符合市场机制的规定,不因干涉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拦阻经济的发展。主要指:

  (1)资源设置的主导型力量是市场经济,国家不能干涉过分,不可替换市场自发调节与自我调整。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作为资源设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虽有滞后性等缺陷但不影响自主性的发挥。而国家干涉是强制性的、外部的,区别于市场自我调节的力量,只有在市场失灵,非正常运行的时候才充当“后补队员”,具有一定的帮助性。所以,凡是市场机制本身能够有效调节领域,国家强行介入皆不当当,应由市场自己调整。

  (2)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见解的统一,国家应尊重其价值目标。适度干涉原则是价值见解的体现,也是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社会公平、高效运行的价值目标的表现。

  鉴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国家干涉经济运行,维护社会自由竞争秩序,为的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在规定范围内自由、良性运行,所以谨慎干涉不能背离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二)平衡干涉原则国家干涉供给与市场干涉需求相平衡是一定意义上的平衡干涉。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干涉需求,干涉需求导致干涉供给,形成循环制约,如处理不当,会致整个经济瘫痪。因而,平衡干涉既是国家干涉的基本规则,也是市场对国家干涉在量上的需求。最优平衡点上的干涉是考虑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有可能并存的一种优化干涉。在市场干涉需求的基础上,市场和国家良性关系的体现是最优平衡点的价值所在。最优干涉量是干涉经济的理想界点,但由于政府失灵的情况的出现,国家的干涉量只能尽最大的可能靠近这个平衡点,最优平衡点上的干涉只是一种目标的体现。所以平衡干涉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可调节政府干涉经济的程度。

  三、经济法目前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健全中,以市场为中心、导向的改革发展中,政府素质及干涉、管理经济的行为要进一步提高,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地运行,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但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根本手则,应对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行为予以调整和确认,通过经济立法,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具有国家意志性。经济法既应运用法律特有的调整机制和法律规定,又要维护和保障政府干涉、管理经济的权威,使这两个方面彼此联系又相互制约,成为有机的统一团体。

  (一)规定政府干涉的范围以及越权干涉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社会经济中市场调节是首要的也是基础的。对于绝大多数经济体制关系,第一次调节应是市场调节,只要没有市场失灵,政府干涉就应让位于市场调节。政府干涉行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无法调节、控制的情况下,才华介入其中调整。但这一范围一旦被超越、超过,就会落入无效调整深渊,这时政府干涉和管理行为就是多余有害的。因此,经济法除了应对政府干涉的次序、范围和程度予以明确的界定外,还应对政府越权干涉行为所应负担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明确负担相应责任,从而确保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良好运行。

  (二)防止政府失灵,明确监督和补救措施如前所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涉和调控应严格限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范围内。然而仅此还不能使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达到最佳,还不能界定政府干涉的适合的界限。用不同的方法来分析政府和市场,换言之,没有用分析市场缺陷的方法来分析政府行为,就会导致权责不明、范围不清。实践证明,对于某些市场缺陷,政府简直能够有效补充,而对另一些市场缺陷,政府并不一定能够解决或解决得比市场更好,这更需要市场自我调节本领的提高。因而,为防止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政府行为失灵,经济法在赋予政府在公道干涉范围内调控经济活动权力的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监督、补救措施,以限定其权力的非法滥用,实现政府行为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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