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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论文: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 文章出自:问吾有文无忧 | 编辑:论文范文 | 点击: | 2012-03-29 16:47:21 |

论纳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根底题目问题

   摘要:纳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益谋取财物,进行权钱生意业务的犯罪,其本色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相干。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靡烂的工作造成了很年夜劝止,在必然水平上影响社会不变,成为我国刑法袭击的重点。在法令实践中,正确区分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只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袭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浸染。
  要害词:纳贿罪;既遂;未遂
  
  一、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尺度
  纳贿罪是一种有意犯罪,与其他有意犯罪一样,在其成长过程中,因为各类成分对其发生的分歧浸染,完成犯罪的水平也是分歧的,因而泛起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以犯阶下囚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划定的某一犯罪的悉数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临自己无法战胜的阻力,被迫避免犯罪概略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有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划定的互异具体犯罪的悉数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组成要件是否完好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独一尺度。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避免犯罪概略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感受仅指客不雅观情形的意外转变,有的学者感受还包含有碍犯罪既遂的主不雅观成分。笔者感受日常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执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反的界限上。
  纳贿罪的日常组成要件可以剖析为若干很多若干方面:首先,纳贿罪在客不雅观上根底要求:本罪的犯罪器械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年夜白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产业或其他优点成分。这种优点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未来实现,是以,作为纳贿罪犯罪器械的财物,必需是具有物质性优点的,并以客不雅观形态存在的实足财物。其余,对纳贿人而言,其所追逐优点的着眼点,既可所以该财物的价钱,也可所以该财物的行使价钱。其次,客不雅观方面显示为行使职务上的便当,实施权钱生意业务的行为。末尾,纳贿罪在主不雅观上是有意实施的行使职务行为与收取行贿生意业务的有意行为[1]695-696。
  二、纳贿罪既遂与未遂尺度的学理剖断
  我国刑法学界和法令实践部门日常都感受,纳贿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但因为纳贿罪的客不雅观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分袂尺度我国刑法学界和法令实践部门有若干很多若干分歧的年夜白,总体来说存不才列概念。
  (一)承诺说
  收受财物型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优点,概略索取财物型行为人完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区分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收纳行贿的形式下,只要纳贿人作出行使其职务便当为他人谋取优点而收受他人行贿的承诺时,即组成纳贿既遂;在索取行贿的形式下,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其首要情由是: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优点或实施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均侵略了纳贿罪的客体,损坏国家的廉政轨制。
  (二)现实纳贿说[1]695-696
  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或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区分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纳贿人是否现实收纳行贿作为区分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只要纳贿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了优点,均组成纳贿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纳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三)谋取优点说
  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优点是区分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纳贿待遇他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索取到他人的财物或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均组成纳贿罪的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优点的,才组成纳贿罪的未遂。
  上述概念首若是基于对纳贿罪组成要件的分歧年夜白而形成的分歧概念,这几种概念均有值得参议之处。  首先,承诺说以纳贿罪侵略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清廉性作为理论凭据,纯挚地以承诺纳贿行为的司法属性为起点,去寻找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尺度,这种做法显然冷视纳贿罪的客不雅观方面的根底要求。纳贿罪存在收纳行贿和索取行贿两种形态,其客不雅观方面显示为收受、索取行贿和为他人谋取优点。而这里的为他人谋取优点只要求行为人有行使职务上的便当为他人谋取优点的真实意思透露表现即可。若是行为人先承诺,承诺往后未来得及收纳行贿就案发,这种情形完全相符犯罪未遂的特征。把承诺行为作为纳贿罪的既遂处置责罚,显然有些严厉。其次,收受行为尺度说或称行贿取得尺度说的结论没有什么题目问题,但其论证过程中所阐述的情由值得参议。中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尺度首要有犯罪目的说、犯罪效果说、犯罪组成说三种概念,其中犯罪组成说为通说。以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为凭据来论证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尺度,显然失落当。再次,谋取优点说以纳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优点作为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尺度之所以欠妥,是因为“谋取优点”并不属于该罪完整的符号。纳贿待遇行贿人谋取了优点,但尚未收到财物,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纳贿人基于纳贿的犯罪有意,已收到了行贿,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尚未最先现实实施为行贿人投机益的行为,若是对这些案件所以否为行贿人谋取了优点为尺度来区分既遂与未遂,就会违反犯罪既遂与未遂分袂的原则和纳贿罪犯罪组成要件的要求[2]。
  三、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综合尺度
  凭据刑法第383、385、386条的划定,纳贿罪有根底犯和情节严正、情节不凡严正的加重犯之分。前述概念均轻忽了我国刑法关于加重组成无未遂的根底理论[2]。所谓根底犯,是指仅具备某一犯罪的根底组成要件,而合用该罪日常科罚幅度的犯罪。关于无加重情节的纳贿罪根底犯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笔者感受理当接纳我国刑法学界绝年夜年夜都学者所赞成的犯罪组成要件完好说,主张所以否收到行贿作为区分纳贿罪根底犯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从刑法理论来看,这种概念僵持了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是否完好犯罪组成要件的根底理论。区分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是纳贿罪是否得逞。而纳贿罪是否得逞的认定,应以纳贿行为是否已经完好了纳贿罪的法定组成要件为准。凭据我国刑法对纳贿罪的具体划定,纳贿罪在主不雅观上是出于有意,有意的内容就是行使职务上的便当,索取他人财物,概略造孽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优点,而在客不雅观方面,无论是索贿照样纳贿,行为的目的就是使行贿达到行为人手中。是以,只有行为人索取概略造孽收受了行贿,才气感受已经完好了纳贿罪的组成要件。若是客不雅观上实施了行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优点的行为,但行为人并未从中收受财物,那么这种情景就不能感受已经完好了纳贿罪的组成要件,因而也不能以纳贿罪的既遂论处。至于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优点,不影响纳贿罪的成立。
  从纳贿罪的成长过程上看。纳贿犯罪可分承诺投机益、收纳行贿、行为人谋取了优点三个阶段。承诺为他人谋取优点与收纳行贿行为是一种连体的复合行为,二者穷困其一就失?刑法关于纳贿的行为上的意义。如穷困为他人谋取优点行为,即就是收纳行贿也不组成纳贿罪。同样事理,即就是有为他人谋取优点或谋取不正当优点的行为,但穷困收纳行贿行为也不组成纳贿罪。是以,是否完成“为他人谋取优点或谋取不正当优点”的行为,是罪与非罪的题目问题,而不是既遂与未遂的题目问题。为行贿人谋取优点是纳贿的交流前提,唯有接管到行贿,才是纳贿人追求的直接效果。是以,收受了行贿,即意味其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组成犯罪既遂。

  四、纳贿罪加重犯的既遂形态
  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着年夜量的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条目,纳贿罪就是其中之一[4]。所谓不凡情节或情节加重犯,是指具备某一犯罪的根底要件,因为同时具有某种严正或不凡严正的情节,按照司法的不凡划定,而使其罪责加重的情景。简言之,即因具备不凡严正或严正情节而遵照加重于根底犯的科罚予以责罚的情景,纳贿犯罪的严正或不凡严正情节是纳贿犯罪恶为风险严正或不凡严正,以及与纳贿犯罪相关的各类主客不雅观成分的综合评价。凭据我国刑法关于加重组成无未遂的根底理论,严正或不凡严正情节加重犯,只有严正情节或不凡严正情节是否组成之分,而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别。是以,只要纳贿犯罪恶为具有严正或不凡严正情节,就不应再区分既遂与未遂等犯罪形态,也不能因其纳贿根底犯罪未遂予以从轻概略减轻责罚,而是遵照较重的法定刑进行惩处。
  
  参考文献:
  [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M].郑州:河南人平易近出书社,1986.
  [2]伍柳村.行贿罪个案研究[M].成都:四川年夜学出书社,1991.69.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年夜学出书社,1991.419.
  [4]张穹.贪污行贿溺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尺度精释[M].北京:中国审查出书社,2000.
论纳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根底题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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