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追求效率,法学讲求公平;经济学通过增加假设设计利益最大化的模型,法学以派生权利的来源寻求利益的合理分配模式;经济学以物的稀缺性为出发点,法学以人具有平等性为根基;经济学追求高效率的结果,法学偏重公平的过程;经济学在追求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中配置权力,法学则在讲求以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分配权利.强调经济的绝对效率性,必然导致人的地位不平等;强调法律的绝对公平性,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对此,既是经济学家又是法学家的哈耶克就曾指出,没有哪里的学科的划分所导致的有害影响比在经济学和法学这两个最古老的学科之间的划分所导致的有害影响更明显了.⑥在公司所有权的认定中,经济学界与法学意见相左,正是由于这两个学科的划分所导致.我国经济学的研究要早于法学,其理论认识也颇为深刻,形成了独特的所有权理念,但二者应当是统一的,当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听说"在中国,经济学上的'产权'
概念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有点区别"时,他的回答是:"我觉得这一点难以理解就我来看,产权是一种权利.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处置这些桌椅的权利."⑦由此看来,统一上述两个学科中共有的"所有权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整合学科之间的学术资源,为法学的适用性和经济学效率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提供理论及制度上的依据,是法学及经济学研究者必须首先做好的事情.
受经济学界研究成果的影响,我国法学界也有人倡导"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在经济学目前所形成的假定性的理论框架中,这种结论可以勉强成立.但站在法学所有权的权能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无法成立.根据我国中的规定,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⑧,以此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股东的投资已经成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其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这种情况下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并列关系的两个概念,只能导致各种概念的混淆,于法理不通,也为出资人干预公司的事务、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提供借口,应坚持杜绝.
界定所有权人,有必要区分以下三种权利:股权、经营权和财产权.股东出资后,对所投资的企业享有股权,但股权是股份的所有权,不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股东对企业进行投资后,可以取得企业利润的利润享有权和处分其在企业中的投资的股份处分权,但对公司的财产并未作实质的改变.对企业投资过程中,股东已经对财产处分权进行了实际的处置,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远非财产所有权.董事及经理受委托于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产生了经营权,但经营权也非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既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的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受托于股东的义务,与对董事及经理的信任具有密切相关性,这与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存在着质的不同.此外,董事及经理虽有权处分企业的财产,但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无法满足民法财产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形式要件.
在分析公司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如何把经济学的理论与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的统一,笔者认为,应重新审视公司的性质.否则,单纯地探讨公司是"谁的企业",意义不大.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由于它具备了其存续的基本条件,因此法律中赋予了法人以独立的"虚拟人格",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与自然人平等,这一观点为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相反,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则成为经济学中占主导地位的认识,乃至发展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基本分析方法和分析前提.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也认识到了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的失误,这种假设造成了严重的企业社会问题,对此必须依赖企业进行解决,如日本经济同友会1956年11月的全国大会关于中指出:今天的企业已脱离了单纯朴素的私有领域,而成为社会制度中的一环.经营也不仅仅是受资本提供者的委托,它包含着来自全社会的信托.⑨其承认企业独立性的见解,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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