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各种矛盾多发、复杂时期,化解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由于矛盾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是依靠一两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而应当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依靠群众力量,各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理化解。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社会矛盾 群众力量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各种矛盾多发、复杂时期,化解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由于矛盾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是依靠一两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而应当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依靠群众力量,各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理化解。
一、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性
腐败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毒瘤,它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在各方面的损害都是巨大的,因此可以说腐败问题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催化剂。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直接导致人民群众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激发群众和基层政府对立,影响基层政府正常开展工作。二是由于腐败发生,在处理人民群众各种矛盾纠纷中无法实现公平公正,不仅使化解矛盾的问题得不到正确的处理,相反有时会使矛盾产生激化。三是腐败的发生也会使社会生产力发展遭到严重的破坏,又由于社会分配中的不公现象的存在,就成为了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隐患。
职务犯罪侦查是我们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在于:
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容忽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处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不仅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维护全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一个环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在于清除腐败这株毒瘤,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党、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威信,对于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2.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社会矛盾发展形势的需求。笔者在从事多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感触到,在所查处职务犯罪的领域内往往存在着较多的比较激烈的社会矛盾。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侵占各种各种国家征地等补贴补偿,损害农民利益造成各种纠纷;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引起人民群众对看病困难、看病医药费用贵的强烈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从中贪污自肥,而工人失去生活保障,产生了矛盾;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政策和法律失去信任度。种种现象,不难看出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定会牵扯到与之相关的各种矛盾,社会矛盾可以说也是伴随在职务犯罪发生的多个领域之中,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也是社会矛盾发展形势的需求。
3.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全社会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需要我们全社会各部门合作与协调,全社会各个部门在各自分工、各职其责的前提下,应当主动发挥各个部门职能作用,尽可能地参与到化解矛盾之中,使化解矛盾的工作成为各个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当然,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也不能置身其外,更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从深处去挖掘化解社会矛盾的潜力。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工作中,检察机关是越来越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部署,在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各方面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已形成了控申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控告,预防部门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侦查部门负责侦查工作的工作总体布局。三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一方面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同一条龙式的工作流程线,为痛击职务犯罪而快速高效的运转,但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控申部门与侦查部门工作有些不衔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窗口,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一个主要渠道。这项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申诉以及复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是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前沿,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后防阵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控申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尤其是接待群众举报案件后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与侦查部门不衔节的现象,这些都在客观上限制了控申部门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无法在案件初查过程中及时的向举报人做出恰当明确的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很容易给举报人产生造成故意拖延推诿,敷衍了事的印象。对案件的进展和情况不能及的了如指掌,就有可能使举报人的情绪产生波动,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往往容易导致群众上访的情况发生,造成检察机关在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靠后,忽略了矛盾的化解。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在个案预防的工作中,预防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存在着紧密的工作联系,就是针对侦查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了解发案单位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进行警示教育,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但是无论是作为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预防工作主要都放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上,而忽略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注意化解各种矛盾,特别对于侦查部门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成为预防工作的空白一项内容。
三是侦查部门缺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缺管一套正规的程序和规范,随意性较大。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遇到具体矛盾发生时,大都还不具有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经验,同时也找不到可以执行的程序和规范,比较多地是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等领导拍板,因而具有个案化的特点,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甚至有些时候会把事情搞得事得其反,不仅没有消除矛盾,反而会把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建立化解矛盾机制的设想
由于化解社会矛盾不是我们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唯一功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务犯罪侦查进一步规范,在现行法律政策下,探讨建立一些新的化解矛盾机制,并使这些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完整体的工作机制和规范,才能真正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1.建立建全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全程跟踪工作机制。改变过去那种控申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线索只负接举报线索做法,侦查部门不仅要侦查终结后将处理决定回复给控告申诉部门,还要在初查过程中建立案件的定期的通报制度,实现控申部门对案件进展的全程追踪,以便根据举报人的诉求,及时掌握矛盾的症结所在,尽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对于那些初查后不立案的举报人要及时的给予答复,对于初查立案的案件举报人要予以奖励,还要认真答复,拉近我们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案件中,除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外,更应当对举报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办案力度,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通过宣传和释法使群众认识到党和政府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决心,认识到司法的公正,培养群众通过法律、政策渠道解决困难的信心。
2.建立建全预防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的预防工作,一直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空白内容,笔者建议预防犯罪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案件,在不影响查办案件的前提下,在案件初查阶段就应介入,深入到发案单位,一方面从案件预防的角度展开工作,尽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人民群众的一些社会化的情绪进行劝导,注意发现在侦查各个案件时潜在矛盾,协调各相关部门,想方设法的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做到以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为切入点,以化解矛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
3.建立侦查部门自行发现和化解矛盾的机制。一是建立社会预警报告机制。目前我们检察机关已经普遍建立了反贪案件管理系统和情报信息系统,但是对于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信息有些缺乏及时地关注和解决,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考虑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方面的优势,通过掌握的第一手的案件相关资料,对社会舆论和相关案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使已有的各种信息形成系统,及时发觉异常情况并进行一定的汇总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给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信息应该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并采取适当行动,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信息阻滞和扭曲,为反映群众意见增加了一个畅通渠道,有利于发现各种事件的苗头,防微杜渐,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是建立侦查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机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而化解社会矛盾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妥善处理解决社会矛盾的关系,就要合理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应当建立侦查部门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络制度,对于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现的社会矛盾,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量减少烦琐的不必要的环节。针对检察机关对于初查不立案的案件,往往由于没有涉嫌犯罪问题而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实际上在初查中没有发现有犯罪问题并不是意味着没有发生涉及人民群众相关利益的问题,对于这种经初查却没有立案的案件,更应当及时的处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发生或扩大。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尽管对于发现的矛盾和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按管辖移送相关机关加以解决,然而现行法律没有从立法上为这些问题的实际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支持,这就为矛盾的处理增添了一定的困难。而法律唯一赋予检察机关的有效权力就是检察建议,一般检察机关发往发案单位的检察建议都要求案发单位定期把整改的情况予以反馈,发案单位也大多能够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然而真正落实情况却不是很到位,因此应当与政府部门联手制定相应的制度,将对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法定化,强制化,并明确不认真整改落实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借助政府职能使检察建议真正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