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国民的政治素质是我们实现民主政治和走向法治的首当其冲的政治任务."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指在一定阶段所形成的政治行为能力的总和,包括公民意识、政治意识、政治热情、政治经验与技能以及公民的组织程度等诸因素."[1](P75)其中公民意识是公民政治素质的核心内容,其决定并影响着公民的其它政治素质.
遗憾的是,当代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现代公民意识的标准存在不小的差距,这对于一个正在致力于民主法治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巨大的绊脚石.如果不能尽快提高国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则枉谈民主与法治现代化.一个国家可以引进外国成功的制度,可以照搬外国通行有效的规范,但公民意识是不能引进的,因为这是人的自身建设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经历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的国家,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政治上的血缘宗法制度、思想上的专制及文化上的愚民政策对国民影响至深.在诸因素的交错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宗法等级意识、臣民意识、权益淡泊意识、畏法与"厌诉"心理等等.这些传统法律心理至今仍像不散的阴魂,时时影响和制约着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新中国成立后,公民权利制度、公民参政制度、公民自由制度、公民平等制度、公民受益和请求制度等公民制度皆走向法制化,在制度上为培养公民意识提供了保证.这无疑是对传统法律心理的最大冲击波.但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公民权利制度、公民自由制度、公民平等制度等公民制度遭到非人性的肢解,宗法等级意识、臣民意识、人治意识、盲从心理等传统法律心理在政治生活中愈演愈烈,法律又一次步入虚无主义的尴尬境地,刚刚培育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遭受了重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法律制度(包括公民制度)的不断健全,公民法律心理正处在转型时期的全方位变革阶段.宗法等级意识、权益淡泊意识、畏法与厌诉心理、人治意识等许多旧观念受到强烈冲击,公民法律心理正逐步走向成熟,国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法治意识等等公民意识亦随之不断得到强化.但是,经几千年积淀的传统法律心理对社会存在所具有的滞后性,决定了传统法律心理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残余势力必将在较长时期内影响和制约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这是不争的事实.
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敢于面对现实问题的存在并具有理论勇气正视传统法律心理对公民意识的消极影响的.同时,我们必须坚持辩证的、历史的态度对中国传统法律心理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心理是一巨大的矛盾统一体,其主体是封建专制法律文化,但又不完全等同封建法律文化,其中包含着大量值得批判吸收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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