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目前法理学教学中单一、刻板的教学模式,从法理学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学科定位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法理学教学中讲述、研讨、专题讲座和个案法理分析等方法相结合的多元化、复合式的教学模式.
就一门分支学科而言,课程设置、学科定位与教学方法的采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方法的单一、刻板之所以在中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理论法学教学中长期存在,并非一孤立的现象,而在某种意义上是受中国法学教育定位的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受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法学教育的性质和目的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法学教育的人文性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的性质和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文教育、学院教育.大陆法系法学本科教育的这一定位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以法律专业为主,但也包含了大量的人文学科课程,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并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目标,以日本为例,日本大学的法学院不仅开设包括政治学、行政学、国际关系学,而且还为本科生设置了较多经济学和其他教养性科目.第二,法学院系的学生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录,大学法学院系的学生就是一般大学本科生.第三,大多数法学院系的毕业生毕业后一般都进入公司、金融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工作,较少有人从事法律专门职业.要想从事法律专业,必须经过专门的、难度很大的司法考试,并通过若干年的培训才能进入法律职业圈,成为法律工作者.第四,在法学教育模式上,法学院系按照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系统全面地开设各门学科,主要是教授单方面向学生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法律被作为一种系统知识灌输给学生,形成一种被动型的教学模式.与之相比较,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课程设置上,法学院只开设法学专门课程,且以法律实用课程为主,必修课一般都是以后律考的考试科目.第二,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之一是已在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亦即法学院的学生在接受法律专门教育之前已具备一般人文教养.第三,由于法学院是面向已从大学毕业、有志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人,进行职业性、技术性教育的地方,学生进入法学院的目的都很明确,因此,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后一般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实务工作.第四,重视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强调的是法律技术而非法学理论.因此,"判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被广泛采用.并且在对原有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引入了"诊所式"教学法,形成一种互动式教学模式.
尽管从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开始互相借鉴,呈趋同趋势,但上述差别仍然存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近似于大陆法系的学院式、人文性教育,并兼具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特征,既要承担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一般管理人才,又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专门的法律理论人才和实践人才.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因此,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定位还不十分明确.法理学这门学科如何实现法学教育的双重目标,如何完成法学理论人才和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涉及到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学科定位.传统的对法理学的定位都是将其定位为基础课、理论课.这无疑有很大程度的合理性,但事实上,法学作为一门实用科学,它的应用性在法理学这门学科中也有所体现.
具体而言,开设在大一年级的,其授课对象是大一新生;授课内容是法和法学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原理,这些基本概念和原理构成了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因此,的定位是对法学的基础性、准备性知识的讲述,其理论性较弱,其应用性体现在为法学其他学科的学习提供最基本的概念、范畴、方法等.开设在高年级的,其授课对象是具有相当法学基础知识和接受过较为全面的部门法训练的法学院高年级学生;在授课内容上,更多涉及的是法理学的应然成分,突出的是它的思考性和批判性.它关注的是现实的法律为什么会是这样以及应该是怎样?其理论性体现在对法发展规律的研究、对法本质的探索、对法价值的思辨;其实用性体现在法理学在法律实现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等环节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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