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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浅谈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所带来的挑战 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浅谈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所带来的挑战 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法学论文 | 点击: | 2015-01-03 16:06:59 |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力扩充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条文均有大幅增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干警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挑战,充分抓住侦查权扩充的机遇,学会带着镣铐跳舞,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反渎职侵取 挑战 机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设定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力扩充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条文均有大幅增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干警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挑战,充分抓住侦查权扩充的机遇,学会带着镣铐跳舞,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干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任务之中。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但却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表明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贯彻落实。此外,关于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还具体规定了24项措施。检察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监督者,又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更是社会正义的实现者。反渎职侵权干警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特别是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才能在侦查过程中践行保障人权的理念,确保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干警的办案技巧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气,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一规定表明辩护律师的辩护功能在扩大,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在扩大,改变了以往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很少有外力介入的情况。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毫无疑问对反渎职侵权的侦查侦破和保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此外,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细化且提高了逮捕条件,明确规定了具有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对反渎职侵权干警的办案技巧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干警的证据收集工作规定了更严的标准
  证据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和重点,新刑事诉讼法用很大的篇幅对有关证据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具体化对反渎职侵权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更加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给反渎职侵权干警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和综合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应对与完善

  (一)提高人权保障意识,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任务之中,而且还规定了15处、24项具体的措施。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坚决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对其他侦查机关严重违反新刑事诉讼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办案人性关怀。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法院尚未判处其有罪之前,反渎职干警应将其当作普通的公民来对待,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人为施加法律之外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各种不公正的待遇。既要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殴打、辱骂、体罚、威胁、超期羁押、强迫自证其罪等硬暴力,也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不让睡觉、不提供饮用水食物、禁止上厕所、随意呵斥等冷暴力。
  (二)合理利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革新侦查手段与技巧
  新刑事诉讼法涉及到侦查权利扩充的有7处,反渎职侵权部门应抓住机遇,合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的关于扩充侦查权的相关规定,革新侦查手段与技巧,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
  1.积极摸索技术侦查的手段与方法。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承认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并将其单列为一节,改变了以往职务犯罪侦查过于依靠审讯突破的弊端。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抓住机遇,学会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培养出如下的几种能力:首先,培养运用技术侦查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受困于案件线索少的瓶颈,无论是在立案数量还是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都远远落后于反贪部门,技术侦查手段为反渎职侵权部门扩大案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应当学会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深挖扩线,培养捕捉战机和发现新的案件线索的能力;其次,培养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突破案件的能力。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很多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负隅顽抗,导致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在此时,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在恰当的时机巧妙利用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所得到的有关信息和情报,对于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往往有着意想不到的效果。
  2.提高审讯技巧,增强案件突破能力。审讯突破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主要方法,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审讯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延长至不超过24个小时,有利于反渎职侵权部门独立侦破案件,同时对参与案件审理的干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干警应充分利用24小时的时间段,提高在有限的时间内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能力。

  (三)增强证据意识,确保证据收集及时、合法、有效
  证据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据制度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反渎干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结合此次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变证据观念,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
  1.增强合法性意识,确保证据合法有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不仅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违法收集实物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基本上予以排除,这就要求广大反渎干警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不单单是重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更要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方法合法。
  2.增强真实性意识,确保证据客观全面。真实性是收集证据的核心,真实性要求坚持客观性和全面性,反对主观性和片面性。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就要求反渎职干警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做到客观和全面。既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要全面收集案件证明材料。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减轻罪责的证据。
  3.增强时效意识,确保及时固定证据。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就要求反渎干警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及时固定犯罪证据。特别在因律师的介入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情绪发生波动时,尤其要沉着冷静,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牢牢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4.增强证据审查意识,确保排除合理怀疑。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要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提高,要求反渎职干警在侦查过程中要学会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保证证据之间互相一致,互相印证,做到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均能对侦查过程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四)加大互动协作,保障侦查工作准确有效开展
  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做好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其他兄弟单位的互动协作,以便侦查工作的准确有效地开展。具体包括:
  1.加强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的合作。首先,注重与反贪部门的合作,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于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范围严格限定在重大贿赂犯罪,但是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收受贿赂的情况,而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到期尚无法完全查清犯罪事实时,可以与反贪部门合作,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确保案件侦破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注重与公诉部门的合作,确保所收集的证据能够指认犯罪事实。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加强与公诉部门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保证所收集的证据符合起诉的要求,确保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2.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职侵权部门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院虽然被赋予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但却并没有被赋予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权。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加强与公安、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优势,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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