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可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沉默权产生与发展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渐进发展演变的过程。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实在现的程序机制,不但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处罚犯法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
沉默权是在西方国家诞生并成长、成熟、完善起来的,我国法律对沉默权的设立实质上是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引进和移植。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设立的沉默权,首先应明确这是一个不停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要盼望一挥而就;其次至少应依照以下三原则:一是沉默权立法是确认权利而非限定权利,二是应当明确界定沉默权利和陈述义务的界限,三是坚持贯彻在我国已见效国际条约中的最低限度地保障国际司法准则。沉默权,是一个古老的尊重人权的制度,我国要建立沉默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要联合国情循规蹈矩,修改法律有关条文,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干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我国陪审员制度的近况及发展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平凡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罗为非职业法官和平凡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别的审判组织构架。
发展我国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陪审员的条件
1.学历并不能完全反应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社会经验、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本领;虽然能在其所学的专业领域,对解决专业问题有所帮助,但是就现在的大专教育水平和大学教育水平只是对书本上的理论进行泛泛的介绍,实难解决实际生活中百变的案件情节。其次,单一的学历要求也难以判断一个人的分析问题的逻辑本领,陪审员不能只是光陪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陪审员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就应当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本领上与真正的审判员水平大抵持平,因此,这也是考察陪审员资格的一项重要指标。
同时要提高有专业知识的陪审中的比例,如医疗卫生人员、工程技能人员等,这样可以使审理一些比较专业的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件、工程争议案件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一个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2.陪审员人数、选任程序要求。现行陪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限定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既可,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的人数比例。一般采取由一个审判员两名陪审员构成合议庭,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考虑增加陪审员的人数,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增加有专知识的人来参与案件审理。
(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
现阶段我国可以拥有下列权利: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观察;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以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大概显失公平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加大对陪审员的监督和处罚
陪审员隶属于原单位,有必要将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作为其原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表现出众的,由法院向原单位提出嘉奖建议;假如其消极表现,情节轻微的,除了撤销其陪审员身份外,还由原单位进行告诫、处分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假如陪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法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有职权的,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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