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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试析宽严相济视野下的简易程序
试析宽严相济视野下的简易程序
| 文章出自:范文中心 | 编辑:教育论文 | 点击: | 2015-01-10 12:26:41 |

  论文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简易程序制度,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这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新法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会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它为指导,适用简易程序,将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现有法律依据,以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为事实根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

  论文关键词 简易程序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酌定量刑情节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对简易程序作了大幅修改。修正案第八十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从以往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扩大到可能判处任何刑罚的案件,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变化呢?

  一、简易程序人权问题的提出

  根据修正案,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为:第一,在审判组织上,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第三,在宣判形式上,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的形式。这些特点,使国家可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有重点地打击犯罪。对于被告人,这种快速的审判制度使其能尽快结束宣判前过度的羁押和焦虑,但是相较于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极少,不利于其获得公正判决。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了国家司法负担,但在量刑上,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是否是国家对人权保障的缺失呢?
  (一)简易程序与人权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第一次明文规定保护人权。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元权利,第二层次的权利是从元权利中衍生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非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被剥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权利。简易程序剥离了被告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将其置于程序不公正的风险下,却没有正视其为国家司法效率作出的牺牲,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在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追求司法效率之间做出平衡的呢?
  (二)国外简易程序介绍
  国外的简易程序,有的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有获得减刑的权利,不过多数法治发达的国家规定了这一权利,下面列举其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
  美国的简易程序中,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是轻罪(不超过一年监禁)、轻微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辩诉交易程序,除了谋杀罪,其他罪都可以适用此程序,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通过认罪等条件与起诉方交易,使起诉方撤销、降格指控,法院对交易结果,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
  德国的简易程序中,处罚令程序适用于轻罪案件,例如判处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及有辩护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轻罪案件等,通过认罪,被告可获得减刑。
  意大利有的简易程序中,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终身监禁以外的所有案件,不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但其不能对无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判决提出上诉。处罚令程序规定,法官根据公诉人的建议适用财产刑,这一程序省略了侦查和审判程序,被告人可获得50%的减刑。
  可以看出,在这些国家中,多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获得刑罚的减轻,且这些国家区分了重罪、轻罪的简易程序,而国内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早于2004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被提出,但当时其定位并不明确。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它明确了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此外,还提出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如何理解这一关系呢?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
  早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提出之时,学者便阐述了其精神内涵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争取多数、打击少数。虽然宽严相济在当时还没有作为刑事政策提出,但我们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自惩办对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它的继承。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则体现在:(1)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其目的为稳定动荡的局势,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得到发展的,这样的社会形势相较于新中国初期,显然已经缓和许多,因而宽、严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2)表述方法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表述,惩办在前,宽大在后,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在前,严在后,结合起来,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宽、严侧重点的不同,从以往的“严”逐步发展到“宽”,这正好也与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相呼应。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2010年意见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四)刑事政策与刑事法的关系
  相关规定对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明确指导,但是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只有法律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有人担心刑事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有法不依或者在法律空白的问题上,直接适用刑事政策的情况,以致破坏法律的权威性。那么,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究竟怎样?如何适用刑事政策?
  对于二者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针对这种“灵魂说”,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承认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那么刑法就有可能丧失自主性。还有论者根据人治框架和法治框架来区分刑事政策和刑法谁主谁从。笔者认为,由于持“灵魂说”观点的论者没有具体论述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导致他人产生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之上的担忧。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来说,就是“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理由是: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定罪量刑均需依据现有法律,不得将法律之外的规定作为依据。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既能够融入刑事法但是又受到刑事法的限制。任何法律都体现制定者的思想,这种思想就是法律的灵魂,而刑事政策的先决性、灵活性以及抽象性决定了其能够作为法律的灵魂:(1)作为刑事法的先导,刑事政策影响刑事立法;(2)随着时间推移,刑事法的滞后性难免显现出来,新形势需要新的法律,通过立法,将刑事政策的思想融入刑事法;(3)作为刑事法的补充,在刑事法解释和操作时,出现灰色地带,要以刑事政策作为指导思想,规范刑事司法活动。但是刑法作为刑事实践活动的主导,作为刑事政策的升华和边界,刑事政策的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能像空中楼阁,飘忽不定。那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要贯彻于简易程序,其适用的依据又在哪呢?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简易程序中的贯彻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与酌定量刑情节
  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它表示了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而反应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其中一个方面便是行为人的认罪态度。修正案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之一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认罪态度良好的表现。
  一般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各种实施情况。如何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不少论著采取部分列举的方法,对其作了归纳,其中包括犯罪后的态度。
  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量刑过程中,法定量刑情节作为已经事先规定好的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调节是刚性的、固定的。而酌定量刑情节基于自身特有的性质,赋予法官一定程度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可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裁定,因而酌定量刑情节能够广泛存在于各类刑事案件中,对于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简易程序中应当贯彻。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秉持刑事法是刑事实践活动的主导,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的先导和补充,刑事法是刑事政策的升华和边界的司法理念。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密切联系,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良好的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成为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法律依据。当然,这是解决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人权保障不到位,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抑制简易程序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功能的发挥的权宜之计。最终还应当从立法上,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形成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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