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中,除了国家之外,国际组织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参与者。国际组织形态多样,宗旨各异,从不同方面,促进了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典型的国际组织是协定性组织,是“特指经由政府间条约或协议(即组织法)而成立的国际组织,是组织机构完善并有实际运作能力的组织,也是在国际法上享有主体资格的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正是这样一个专门性的政府间组织,它根据成员国政府签署的所建立,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它有完整设计并实际运行的组织机构,有国际主体享有的缔约权,特权与豁免等。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唯一处理多边贸易问题的组织机构,它在世界经济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所以,它是典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作为一个政府间组织,它根据组织约章建立,即(以下简称马拉喀什协定),它的权力,从形式上说,是来自于组织约章的规定,从实质上来说,则是来自于各成员国做出的一定的主权让渡,将一部分主权权力共同交由WTO组织来行使,这一点,不仅可以从该组织的“成员驱动”(member-driven)的性质上看出,即所有的决议都是由各国部长在部长会议上做出的或者是各国代表在日常运行的理事会上做出的。还可以从国际组织法的越权理论看出,国际组织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中行事,因为这是主权国家约定让渡的权力范围。就 WTO 而言,就是对世界多边货物与服务贸易进行相应的规制。如果越权,则可能导致行为无效,这是国际组织的特性之一,在作者看来,可以看作某种程度的“封闭型”,这对于专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尤其如此,作者认为,这也是为什么WTO在早期解决与环境等有关的问题时,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的原因之一,WTO本身最主要的价值追求就是促进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关注环境看似超出了其本身的“专门范围”,但这种保守状况无法持久,不仅因为贸易与环境等议题深深相关,也因为国际法不仅经历着一个碎片化的过程,也在经历一个全球化背景下多重联系的过程,由此,贸易与环境,贸易与人权,贸易与劳工标准等新的议题都浮出了水面。从国际公法规则的角度看,是规则要考虑和其他国际法分支的规则冲突和协调;从国际公法的价值看,则是要对国际社会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适当的平衡和选择。但是,对于一个专门性国际组织来说,要求其回应和容纳越来越多元的国际法价值追求又显得不那么容易。这就是为什么在多哈回合等谈判中,环境等议题屡屡受挫的本质原因。反映在机制层面上,则是成员国作为主权政府,很难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一致,以有效推动 WTO 体制从造法(law-making)层面上容纳多元价值和促进 WTO 条约的与时俱进。这也就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能动的解释和适用WTO条约法律,甚至是开创性地解释和适用WTO条约,提供了现实条件和理由。这对于下文作者分析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作者认为,作为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着成员国主权让渡与WTO权力行使之间的紧张,反映在实践中,则是这一组织的法律规则与其它领域国际法规则之间的紧张,以及多元国际价值之间的紧张,并且,这类紧张在 WTO 成员国一致决策的框架下很难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这一现象,则为争端解决这一“司法”部门,提供了能动解释和适用 WTO 法律的机会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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