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环境意识的兴起和发达国家环境标准的提高,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污染转移成为了国际环境侵权的主要方式,传统国际公法上通过追究投资者母国国家责任的方式已经不足以有效地赔偿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因此,应当寄希望于私法领域,通过跨国环境侵权诉讼的方式来合理分配责任、赔偿受害者。然而,跨国公司本身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缺失和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结构却给其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提出了难题,并进而带来法院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困境。本文即围绕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从跨国环境侵权诉讼的角度入手,结合国外立法实例和先进做法,重点论述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东道国对母公司的管辖中涉及的法人有限责任问题、母国对案件管辖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特殊问题等;第二,从东道国环境监管、母国投资监管以及跨国公司自律的角度,探讨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监管和规制。
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简述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界定和缘起;第二部分,列举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方式和特点;第三部分,论述国际法上通过母国承担国家责任的传统途径并不能有效的赔偿受害人;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重点论述跨国环境诉讼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以及东道国和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监管;第六部分,陈述我国有关跨国公司在华环境侵权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跨国环境侵权诉讼是解决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应当以有效追究侵权责任、充分赔偿受害者为出发点,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国际私法问题,以期解决传统国家环境责任所力不能及的难题;同时,应加强东道国和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监管以及跨国公司自律,从制度上严格规范跨国公司在向东道国投资过程中的环境行为,以期从源头上控制跨国环境侵权的发生。
环境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也是当今全球范围内倍受研究者瞩目的问题。国际环境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使其研究有很多角度可循,目前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多着眼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将注意力集中在国际环境法律框架的构建和国际合作的层面上,注重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作用以及各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协调。这主要是因为环境问题更多地被视为公法问题,因此国际环境法的探讨大多停留在公法层面;但私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这类特殊国际经济主体在环境法律问题中的角色经常被忽视。而现实情况是,跨国公司利用其全球经营的优势,在全球市场上谋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将其环境污染的成本和环境负担几乎完全转嫁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造成后者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失衡。因此,要改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状况,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经济主体的跨国公司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问题也因之产生。
但是通过梳理现有的国际环境立法,包括各环保组织、海事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的立法和会议议程,可以发现,国际法上通过母国承担国家责任的传统途径被实践证明并不能有效的追究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并有效地赔偿受害者;现有的从私法角度对国际环境侵权问题的研究中,人们的注意力也多集中于跨界环境侵权,即污染物和污染行为的跨界转移,如国际河流污染、国际海洋油污等。而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的特殊性在于,其后果一般局限于东道国范围内,并不涉及污染物或污染行为的“跨界”,因此若从跨界环境侵权的角度研究跨国公司环境侵权,则较之传统国际环境法并无突破。
因此,本文考虑如何从私法角度尤其是跨国民事诉讼的角度追究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并研究这一过程中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跨国公司的特殊法律属性以及涉外民事诉讼自身的固有障碍带来的一系列国际私法问题。这其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东道国对母公司的管辖中涉及的法人有限责任问题、母国对案件管辖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环境侵权中特殊的“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特殊问题。这些特殊问题使得环境诉讼领域的相关国际私法规则需要重新审视和评价,以便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更进一步看,跳出上述国家责任或侵权诉讼的视野,在国际贸易法、外国投资法、环境保险法甚至国际刑事责任等领域,对跨国环境侵权都有可鉴运用的特殊规则。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TREMs)是平衡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规则;又如,西方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环境责任社会化趋势和环境责任保险机制也已日臻成熟;更不能忽视的,是环境法自身已有的内在完善理论体系,其研究视角包括对环境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对环境法律价值的探究、对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及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架构和完善等。但这些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本文将集中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监管责任这两个角度入手,在第四部分讨论涉外环境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跨国公司特殊的治理结构带来的国际私法问题;在第五部分讨论跨国公司投资过程中东道国和母国的监管和规制问题。因为只有侵权责任的厘清和承担才是跨国公司环境侵权中法律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东道国和母国的监管则更有效地进一步从源头上降低这类侵权危险;同时,我国仍是吸引外资迅速的发展中大国,本文选取的这两个角度也是完善我国国内立法、保护国内环境和环境受害者利益的当务之急。
论文下载,下载下来可不是把论文里边的名字换成你的就行了哦,这样是不对的哦,亲,一定要自己创作哦,因为期刊是要查抄袭的哦,多了解一下期刊的要求以及各地的评职标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