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矛盾纠纷呈现常态化。其中,劳资矛盾在各社会矛盾当中数量多、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因此,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如何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成为政府、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北京市怀柔区以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为龙头,探索建立了一个社会矛盾调处五级网络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大调解”模式下,工会组织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我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制度还有那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带着相关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孙德强教授。记者:2005年,北京市怀柔区建立了以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为龙头的社会矛盾调处五级网络体系。2008年,又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您如何看待工会在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中所发挥的特殊优势?孙德强:劳资矛盾在各社会矛盾当中具有数量多、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解决了社会矛盾当中的主要矛盾,因为,劳资矛盾在整个社会矛盾当中是最重要的矛盾。近些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探索社会矛盾调处的新机制,其主要特点是依靠当地党委或者政府为主导,建立起包括公安、法院、劳动、司法、信访、工会等机构共同参与,
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这种新的机制化解矛盾于源头,解决纠纷于基层,对构建和谐社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都出现了新的社会矛盾调处新机制,有人将其称之为“大调解”。这种所谓的“大调解”有三个共同的特点:第一、以调解为处理矛盾的主要方式;第全社会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第三、化解矛盾于基层,解决纠纷于源头。怀柔区所建立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正是这种探索的具体体现。我们观察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北京市怀柔区所建立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无论具体构成如何,都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工会在司法、劳动、信访等所组成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工会在整个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其他国家的工会所没有的政治地位。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职工群众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以后,愿意将争议提交给工会,由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访谈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接受本刊专访本刊记者李睦工会在“大调解”中的独特作用孙德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主要讲授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学、证据法学、模拟法庭。
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学、证据法学、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法学。出版了、等专著。12工会博览·2009年6月N I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矛盾纠纷呈现常态化。其中,劳资矛盾在各社会矛盾当中数量多、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因此,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如何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成为政府、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北京市怀柔区以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为龙头,探索建立了一个社会矛盾调处五级网络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大调解”模式下,工会组织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我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制度还有那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带着相关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孙德强教授。记者:2005年,北京市怀柔区建立了以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为龙头的社会矛盾调处五级网络体系。2008年,又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您如何看待工会在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中所发挥的特殊优势?孙德强:劳资矛盾在各社会矛盾当中具有数量多、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解决了社会矛盾当中的主要矛盾,因为,劳资矛盾在整个社会矛盾当中是最重要的矛盾。
近些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探索社会矛盾调处的新机制,其主要特点是依靠当地党委或者政府为主导,建立起包括公安、法院、劳动、司法、信访、工会等机构共同参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这种新的机制化解矛盾于源头,解决纠纷于基层,对构建和谐社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都出现了新的社会矛盾调处新机制,有人将其称之为“大调解”。这种所谓的“大调解”有三个共同的特点:第一、以调解为处理矛盾的主要方式;第二、全社会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第三、化解矛盾于基层,解决纠纷于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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