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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法律论文:关于夫妻间违背老实义务方个人财产补偿
法律论文:关于夫妻间违背老实义务方个人财产补偿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例 | 编辑: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3-10-24 22:47:42 |

  摘 要 本文对于违背夫妻间老实义务的一方应当负的责任进行讨论。全文对公平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的应然状态和我国实际情况分别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要求违背义务一方以个人财产补偿另一方,且在诉讼中负更重要的举证责任的意见。

  关键词 公平原则 老实义务 个人财产

  一、在我国进行个人财产赔付的必要性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得到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五五分账,但会视是否有一方违背应尽义务,一方是否要抚养后代,一方是否没有自立的本领,而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

  但是实际是很多夫妻在将要走到婚姻尽头的时候,不少人都会选择转移个人财产。比如将财产寄放在父母名下、恋人名下大概是以其他的方法将共同财产隐匿起来,到了要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就只有一套房子大概是少的可怜的存款。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家长期做全职太太又不掌管财政大权的女性,离婚就成了灾难。一方面她们明明知道丈夫隐匿了财产却拿不出任何证据,甚至连丈夫有外遇的证据都拿不出来;别的一方面,这些女性就算在离婚时拿出了丈夫有外遇的证据,可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多可以占到一些份额,除非丈夫有重婚、同居的行为,老婆才华得到一定的损害补偿。而对于没有生活本领的自己,丈夫是有帮助义务的。但是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时丈夫已经将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转移的差不多了,即使是进行分割,比起该女性在家中做出的贡献根本不成比例,而且离婚后丈夫对她的帮助的费用对于身心俱受重创的女方也是微不足道的。试想,一位为家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女性在离婚时只有少的可怜的财产,大概还没有生活本领。虽然从法院的判决上可以看得到确实是对女性的倾斜保护,但实际上,由于丈夫有“隐形”财产的存在,导致了一种不公平的结果。

  一定有人会说假如害怕对方转移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啊。但是我们注意到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一般法院很少使用诉前保全,而且诉前保全假如出了什么问题是由申请人来负责。别的诉讼保全要先有起诉才会有诉讼保全的救济。试想,假如在不能确定要和某个人离婚之前,真的会有人提出离婚诉讼吗?而且真的能确定对方一定是在转移财产吗?退一万步,假想法律答应一方在有所怀疑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且这一方确实依据法律规定实施了财产保全,倘若另一方确有不当行为,这也就不失为一种有效制止夫妻一方而已转移财产的好方法;但倘若另一方并无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呢?那么财产保全的实施就成了破坏夫妻情感的“杀手”,即使实施财产保全的一方再怎样懊恼自己的行为也悔之晚矣吧。依照 2010 年 11 月 15 日,最高法院、最高检院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表明(三)》征求意见稿来看,我国的婚姻法的修改方向,极有可能是越发保护私有财产。

  从本日的社会实际来看,无论该意见稿中的各种条款最后是否一定会成实际,但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却一定要成为一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有钱人的离婚成本将大大降低,一方面是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离婚时经济条件不好的那一方面对着将遭受更大的不公平。无论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对方故意偶然的挟持,不利于婚姻双方地位平等的实现。所以新婚姻法的司法表明意见稿一出,因其显失公平的条款而备受争议,但实在在我看来并不是不能理解。在贫富分化愈加明显的本日,对于有些人而言,为了婚姻所作出的投资大概是集合了父母甚至祖孙三代的积蓄,假如不代写论文对这群人的私有财产做出有效地保护,将是对这些人最大的不公平。而从有一定经济实力者的角度来看,完婚的开销对他们而言并不算什么太大的投资,而寻找外遇只要不触及同居、重婚,另一方就没有提出补偿的公道来由,再加上转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成本就险些是微不足道的。

  为了增加离婚成本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对于忠诚义务的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然而在很多审判实践中,以为夫妻忠诚协议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可以进行离婚损害补偿的情形外,以夫妻忠诚协议来提出的侵权损害补偿不予支持。这就使得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了一纸空文。据此,有学者提出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更有学者提出夫妻老实本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要求,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要求,法院应予以承认。从这些来由来看,一旦承认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好像是一种有效提高离婚成本,保障婚姻稳定的方法。但是细细看来,仍然是有问题存在。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的前提是要夫妻双方自愿,权且不讨论这种夫妻忠诚协议是否会导致夫妻情感不和,假如有一方不肯意签订这种协议,是否就表示这一对夫妻险些不受到忠诚义务的束缚?特别是一旦承认并保护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那么这种束缚将越发微不可察。我以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仅靠双方的知己和在双方同意下而签订的协议,是一样无法真正的为每一对合法夫妻提供一定保障的。

  从以上两点看出只管我国现在有一些可以防止财产转移大概是令不对方对物不对方进行赔付的制度和法规,但终究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上的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保障。而且,从久远来看,在婚姻关系中保护私有财产很可能会成为一种趋势,在此种情况下,假如仅在双方的共有财产中进行分割,可能会导致离婚成本过低,不能包管实际上的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应对这些问题。而以法律的形式让违反义务的一方肯定负担一定责任,将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

  二、关于离婚后以个人财产进行赔付的制度设计

  在给违反老实义务的行为设定责任之前,需要明确一下哪些行为是属于违反夫妻间老实义务的行为,除了传统见解中的与他人同居、重婚,值的注意的是网络上的虚拟恋爱及婚姻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夫妻间老实义务的行为。我以为此种行为也应当是违背老实义务的行为。由于夫妻间的关系不但仅是实体上,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关系,这也就是为什么离婚条件要以夫妻双方情感破裂为基础。假如这种明显的在精神上背叛了对夫妇的老实的行为得不到惩治,那么危害也是不容小觑的。更重要的是虚拟世界的行为借助于现代的通讯及交通工具,在实际世界中得到实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使潜在的发展不道品行为的危险性得到提拔。假如只是由于没有实体上的行为就判断不属于违反老实义务的行为,这对于另一方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判别这种行为时,不能疑神疑鬼,要出现非常明显的不公道的称呼时才华予以认定,也就是出现了一般的正常关系中不会出现的诸如以夫妻相称等行为。

  只要一方假如违反了夫妻间的老实义务,该方有用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赔付的责任。

  进行这样的安排是基于两个原因:

  第一,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夫妻间老实义务的条款,首先是总则中的第四条指出“夫妻应当相互老实,相互尊重”,只规定了第一性的义务,而关于由于违反了第一性的义务而要负担第二性的义务,只有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有重婚、同居的情况才会给予一定补偿。也就是说,虽然总则中规定了老实义务,但是关于违背老实义务的结果,婚姻法的具体条款中并没有详细而完整的规定,对于需要负责的行为也只是规定了重婚和同居两种。显然,违反夫妻间老实义务的行为不但是与他人重婚、同居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这就使得很多违背夫妻间老实义务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会成为一纸空文。

  要求违反义务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在为了是加强婚姻法中第四条的可操作性,补充第四十六条中出现的遗漏。通过强调此种义务来避免我国法律对合法成立的婚姻关系的保护流于形式。

  第二,根据目前家常便饭的转移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未来很可能出现的保护个人财产的立法趋势,很可能在一些家庭中出现夫妻间共同财产极少的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只在共同财产中对一方进行倾斜是无法包管实体上的公理的实现的。而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赔付的话,能让违反义务的一方切实受随处罚,包管公理公平的实现。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假如在婚姻制度中引入该补偿方法,那么此时无论一方怎样转移共同财产,都不能够改变他的高额的离婚成本,这种高额的离婚成本迫使企图违背老实义务的一方需要三思而后行,越发有助于稳定婚姻关系。

  在诉讼时涉及到举证,应由违背义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在离婚时,一方提出索赔,首先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要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有违背夫妻间老实义务的证据。无论该证据的证据力是否富裕,由被索赔方进行举证,表明自己没有过对方所说的行为,但是假如没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那么最终判决将倾斜向表面上看来的受害的一方。

  这是由于并未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的民众无法包管其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他们提出索赔时,只要不是口说无凭,而是有一定的证据,那么受到控告的一方就应当对此作出公道的表明。而且鉴于违背老实义务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平凡民众要找出决定性的证据险些是不可能的。而对于有证据中显示的客观行为的一方,完全可以清楚的说明何种情况下有证据中显示的客观行为,假如被控告一方对这一点不能做出正确有力的说明,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一方有不可告人的目标、行为。因此作此安排也是出于公平的考虑。

  一旦判断一方需要以个人财产赔付,并不以当前的个人财产为限,补偿范围也可以包罗该债务人未来的收入。

  在很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案件中,一些人往往是将这些财产转移到其亲属的名下,如父母、兄弟姐妹等。而即使在未来可能偏重保护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仍不排除有人会将名下财产不放在自己的名下。倘若以违背义务的一方的当前财产为赔付的限定,很可能会导致这种以个人财产进行赔付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在这种以个人财产赔付的制度被建立为前提,一旦法院判决一方对另一方有补偿的责任,则离婚的双方立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将债务人的未来收入也纳入可以进行补偿范围,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要尽可能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只要是债一日没有得到清偿,债务人就不能扔下偿债的责任。而一旦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以上种种的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还是在于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将法定的义务进行具体化,增加违背夫妻间老实义务所带来的风险,提高不老实者的离婚成本,借以迫使夫妻双方对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李秉琦。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保山师专学报。2006(3)。

  [3]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

  [4]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分析。人民司法。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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