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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 文章出自:职称论文网 | 编辑:医学论文 | 点击: | 2015-01-03 16:06:01 |

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尽管罗马法的物法与债法理论已经是各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但继承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在《十二表法》中,有关继承的内容规定在第五表,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继承内容占到全书的三分之一。

一、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原意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后期,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

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分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继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不得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1]

二、罗马法及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

(一)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

“不配”(Indignus),根据Adolf Berger的《罗马法百科辞典》,其含义是指:“根据继承法,某人因为他对遗嘱人不敬的态度而不配从后者的遗嘱中获利。他将被剥夺先前给予的好处。通常由国库取得取回根据遗嘱已经被给予不配者的财产。不配制度主要由皇帝立法引入。不配者是那些杀死遗嘱人或不替被谋杀的死者复仇,或一个人隐藏了遗嘱以躲避法定的费用,或监护人无理由拒绝接受监护职责,或类似行为。”

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由于继承人存在成为不配者的行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一方面在于为维护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则体现国家对于继承人一定的道德和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在《学说汇纂》中,不配者制度除了《罗马法百科辞典》中介绍的“杀死遗嘱人;不替被谋杀的死者复仇;隐藏了遗嘱以躲避法定的费用,或监护人无理由拒绝接受监护职责”之外,还涉及以下的行为:如果继承人提起否定被继承人身份的诉讼,该继承人不得获取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当着被继承人的面指定为继承人的人阻挠被继承人立遗嘱或修改遗嘱,妨碍被继承人意思的正常表示。继承人妨碍遗嘱生效,给予刑事制裁;同时裁判官根据告示的规定拒绝其成为遗产占有人;最后使之成为不配者。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作为继承人的妇女死亡。被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获得遗产。行省长官违背《训示》娶了本省女子,塞维鲁和安东尼皇帝批复认为他不能取得遗产。[2]

通过这些片断的解读,可以解读出:“不配”制度是一种身份制裁,体现了国家对不配者继承人资格的否定,具有身份法的性质。它剥夺的是具体的权利能力,仅仅针对继承权。除了一般针对被继承人、遗嘱以及其他继承人的危害行为外,还包括了不替被继承人复仇,监护者无故推卸责任,解放的家子,提起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适婚人的替补获得遗产,行省长官娶本省女子等体现国家对于继承人道德和政策要求的行为。

(二)各个国家在现代民法中对继承失格的继受情况

法国民法典第727-730条规定了导致继承失格的行为包括: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诬告死者,指控其当受死刑;成年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受谋杀而不告发。[3]

智利民法典第968-979条规定了以下行为:对死者犯有杀人罪,不论既遂或未遂;严重危害被继承人配偶、直系亲属生命、财产、荣誉;未救济第六亲等内处于精神病状态或困难境地的血亲;以胁迫或诈欺干涉遗嘱订立;故意扣留或隐匿死者的遗嘱;成年男人未尽快向法院控告对死者的谋杀;亲属指定监护人和保佐人懈怠;监护人或保佐人无法定事由主张豁免职务;虚言造成的不配。此外,对不配者的宣告为不配之诉,不配污点因对遗产占有5年而去除。[4]

德国民法典第2339-2345条规定“不配”的行为有: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故意或违法阻碍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欺诈或胁迫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触犯刑法267,271或274条的人。但是又规定了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宽恕制度。

我国继续法规定的继承失格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另外,对“不配者”的救济制度包括两年的时效和继承超过20年以后的保护措施。

在绿色民法典草案第四分编第18-33条中失格行为有:因犯罪受判处的不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本人、直系血亲和配偶。(2)杀害其他继承人。(3)诬告伪证上述人员被判处死刑或10年以上的徒刑;因见死不救产生的不配(1)对被继承人见死不救产生的不配。(2)三亲等内的直系血亲在被继承人处于精神病状态或困难境地而未救助。(3)成年人未尽快举报被继承人被谋杀;因疏忽亲属职务造成的不配;因拒绝保护职务造成的不配;虚言造成的不配。同时对不配者的宣告必须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救济包括了被继承人的原谅和不配污点的消除。[5]

三、现代继承法对不配者制度的继受和创新

(一)继受

几乎所有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都继受了这一制度。尽管现代民法对不配者行为的范围规定不一,但我们可以看到基本的行为包括:第一,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第二,诬告或伪证上述人员严重犯罪;第三,恶意阻挠遗嘱人书写、修改或撤销遗嘱者;第四,恶意隐匿、篡改或毁坏被继承人的遗嘱者。而这些行为的规定都可以在罗马法中看到渊源。

(二)变迁

变化主要体现在“不配”行为范围逐渐缩小、对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保护不断精确化,诉讼性质转变这三个方面。大部分国家的继承法的范围较罗马法都大为缩小。体现出现代法治国家对家庭领域的有限干预,以与遗产继承有最密切联系的事项作为制度建构的中心。另外我们可以从现代民法典法条表述的变化上看出。杀害对象从被继承人本身扩大到配偶和其他亲属,“不配”行为从杀害扩大到了严重的伤害行为;“不配”行为除了诬陷外还增加了作伪证;诬陷和伪证的罪名除了死罪之外,还包括无期徒刑和徒刑。

(三)创新

“不配的涤除”,是指通过继承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占有遗产,经过一定的时期,即去除不配的污点。此制度由智利民法典创立。其法理基础在于取得时效制度,对继承人身份经过5年时间的占有就可以获得原本所缺失的继承人资格。《智利民法典》对于不配涤除的规定是徐国栋教授对于现代民法中取得时效在人身法上运用这一思想的有力佐证。“宽恕”制度,是指虽然出现法律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遗嘱人愿意原谅不配者这种行为,可以恢复其继承权。创造性的规定“宽恕”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发展了这一制度,细化了“宽恕”的形式,规定了明示和默示两种宽恕行为,明示是指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或者在公证书明确表示恢复无资格人的继承权;默示规定是指在受到无资格处分的人没有被明确恢复权利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知晓无资格的原因,但是,在遗嘱中仍然做出了与他有关的遗嘱处分,则允许无资格人在遗嘱规定的范围内参加继承。其后的民法典基本遵循了这一模式。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之一的渊源,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制定活动同样也不能不考虑罗马法,只有这样才能制定一部及科学又顾及传统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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