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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读《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
读《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
| 文章出自:本站原创 | 编辑:理学论文 | 点击: | 2015-01-03 16:05:56 |
  “法典编纂问题,自第十九世纪之始,为法律家之战场。关论其利害得失,论锋相对峙。有名之学者,皆互相削镐。”i如果一定要将世界民法典编撰史上的大规模学术论战予以量化,可以总结为三次大规模的学术论战。ii其中围绕德国民法编撰而展开的蒂堡与萨维尼之论战尤为激烈。本文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论战的政治和学术思想背景;论战双方的观点与思考;兼谈其在中国语境下的现实意义。
  一、论战的政治和学术思想背景
  在政治背景层面,1813年10月,由英、俄、普、奥组成的“第六次反法同盟”在莱比锡战役中击败了拿破仑。1814年1月29日同盟军攻进法国境内,接着是占领巴黎、拿破仑退位并被放逐,以巴黎合约的签署标志着拿破仑战争的最终失败。在反法战争开始前,德意志当时政治上正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分为许多邦国。在成功驱逐拿破仑之后,德意志民族意识高涨,德意志政治层面上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改变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政治统一。实现统一的方式当然有很多种,“这样的统一的任务,在法律领域自然表现为通过法典编纂,实现德国私法的统一。”iii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德国法学界开始讨论民法典编纂问题。而在关于德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德意志现在究竟有没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在学术思想层面,当时德意志受英国思想界的影响很大。英国比较重要的历史学家休谟、吉本和伯克在德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1814年前后,德国学者瑞赫贝格撰写了《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一书,他认为德国与法国不同,不存在一场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纠正的革命,德国制定法典无异于在市民生活关系领域人为地发动一场革命。这一表态,引起了以蒂堡为核心的支持民法典编纂的学者的强烈反对,于是蒂堡于1814撰写了《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一文批驳瑞赫贝格的观点,反对民法典编纂的萨维尼随后即撰写了著名的论战性小册子:《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这一著作批评了蒂堡的观点,提出了著名的历史法学观点,论战的大幕由此拉开。
  二、论战双方的主要观点
  (一)蒂堡的论战观点
  蒂堡的论战文章看似繁冗,但可以将其论战观点总结为三个方面:1.对于德国民法现状的批评;2.制定出一部简单明了而统一的民法典的优点;3.蒂堡针对反对民法典编纂的思想进行了反驳。
  首先,蒂堡对于德国民法现状和罗马法进行了批评。在德国民法现状方面,蒂堡认为当前德国正由于战争的胜利而几乎所有的阶层都达到了高度团结,可以预见德国将有一个幸福的未来,但是现实中却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当前“杂论而毫无条理的”民法混乱状态——在法国吞并德意志部分地区之后,经由拿破仑的压制,德意志很多地区适用了《法国民法典》,而在反法战争取得胜利后,这些地区并未废除其适用,再加上,当时德意志各邦之间大量地方法的存在,整个德意志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显得混乱不堪。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无序状态并不利于当时德意志的统一趋势,因此,他认为必须改变现行民法状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使德国人民享受幸福的市民生活。
  其次,蒂堡指出了制定一部简单明了而统一的民法典的优点。其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加法的可近性。有了一部简明的法典,任何人都可以接近和了解它的全部内容。第二,法典对于法学教育也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有了一部法典可以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教学的法律与实践之中的法律统一起来,学习者也将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感到自豪。此外,还提到了:法典有助于培养人民健全的法意识;能够为学者提供一个统一的研究文本;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市民生活的幸福,同时将会促进德国各邦的人民之间的联系。
  最后,蒂堡主要针对萨维尼反对民法典编纂的思想进行了反驳,而这也可以说才是论战双方的直接交锋。在阐述完民法典的优点之后,蒂堡对反对派的观点进行了分类:即蒂堡将反对意见分为隐秘的意见和公开的意见。他认为后者是正派人士可以光明正大地在所有人面前谈论,而前者却只是出于个人私利而私下里偷偷反驳,蒂堡对于这些可能的反对意见都进行了批驳:为了打消德国各邦统治阶级的疑虑,蒂堡指出这一法典编纂只限于民法领域,至于财政、经济、以及一般和特别的警察领域的立法仍将原封不动,因而不会威胁到统治者的利益。蒂堡又对那些出于理性的意见进行了反驳,其反驳观点主要集中在:(1)反驳法的民族精神理论。他认为法是理性的产物,统一的民法典可以适用于所有德国人;(2)反驳强调法的差异性的理论;(3)批评对于传统的尊崇。当然,在对两方面的意见进行反驳后,蒂堡也简单地提到了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的有利条件,例如对当前其他邦立法经验的借鉴等等。
  (二)萨维尼的论战观点
  萨维尼的论战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萨维尼提出了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的划分;萨维尼对罗马法的褒扬。
  第一,萨维尼提出了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的划分。1815年,作为这一论战产物的《历史法学杂志》开始出版。在该杂志第一期的发刊词之中,萨维尼对这场辩论进行了升华,将其归结为两个学派的论战。萨维尼认为他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而将蒂堡划归为“非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相信今天的法律素材是由整个先前的历史所产生的,因此也只能透过历史学的方法来理解。同时,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不知不觉、盲目发展的,它不能通过立法的方法来创建。因此,萨维尼认为立法者的法典编纂活动将阻碍或打断法律自然发展的过程,违背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甚至引导其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当然,针对当前其他人对历史法学派的误解:误认为历史法学派只专注于强调独立性和对历史的探究,而使得当前受历史的支配,同时,历史法学派也过度夸大了罗马法的作用和起支配地位。萨维尼指出:历史法学派并不是一味关注于过往的法构成,用历史来支配现在,而关键是关注到了当前和历史的联系,用历史来研究现在的法状态的本质,这是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在对待罗马法的态度上也是如此。
  第二,萨维尼对罗马法进行了褒扬。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几乎贯穿在萨维尼的所有观点阐述中,将其作为自己观点主张的立足点和反驳对方的论据。萨维尼将罗马法视为最完美体现他的理论的典型代表,认为罗马法就是典型的自然有机地生长起来的法律。iv但是萨维尼对罗马法的推崇,并非是因为罗马法的实质内容,而是因为罗马法学家采用的方法。萨维尼认为,这些罗马法学家掌握了正确的研究方式,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了解其相互关系因此它们的整个程序具有一种确定性。根据萨维尼的观点,罗马法经过在德国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际立法中的广泛被接受,已经成为德意志法律的一部分,如果再将它们作为外国法看待,无疑是少见的和武断的。   三、对于论战的思考
  当时论战双方的核心问题是:德意志现在究竟有没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双方各持己见,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双方也不可能得到一个准确的答案。那么,我们今天以旁观者的身份,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对当时德国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思考:德意志当时究竟有没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假设以蒂堡为首的非历史法学派在论战中取得胜利,一部统一的德意志民法典最终得以顺利编纂。那么,这会是怎样的一部民法典呢?由于在这种假设下的民法典编纂指导思想将以蒂堡的理论主张为基础,因此对这部可能的民法典的性质的判定可以从蒂堡的观点中得出答案:首先,从法学思想来看,蒂堡持有的是理性主义法学的观点主张。他认为私法的绝大部分不过是可以根据一些原则,像几何学那样可以演绎出来的体系。只要掌握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法的内在规律,民法典的大多内容可以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律予以推理得到。事实上,在这里他忽视了萨维尼主张的法的民族性观点,过于推崇理性立法,没有注意到法律虽然是最终由立法者制定并予以颁布施行,但是立法的来源绝不只是立法者的理性推理,而是基于本民族自身的特性和立法者基于特性的理性概括和总结得出;从政治思想来看,蒂堡尚处于开明君主专制的阶段。蒂堡对于德国各邦的王公近于阿谀的赞词,对于人民与王公之间的忠诚关系夸大其辞都是典型的例子。此外,蒂堡一再强调民法典编纂不会涉及到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即民法典调整的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公权力的干预将不会涉及,因此就不会威胁到统治阶层的利益。同时,蒂堡一再推崇新民法典的编纂可以借鉴普鲁士民法典,而事实上普鲁士民法典在当时也只是开明君主专制下的封建法典。以蒂堡当时此番法学和政治思想,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德国当时真正依据蒂堡的观点编纂了民法典,那么这部民法典也绝对不会是一部反映了当时进步的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的政治诉求的法典,在那个时代的德国,资本主义还没有产生类似于法国那样的影响,德国资产阶级还未开始获得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新编纂的德意志民法典当然不会达到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思想的重视程度,它极可能是另一部类似于普鲁士民法典那样的一个开明君主专制下的封建法典。
  当然,另一方面萨维尼过于强调法律与民族精神的关系的观点也是值得推敲的。按萨维尼的观点,他认为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法律在他看来并非来自立法者的强制,而是来自民族本身的及其历史上的内在本质,法律并非是立法者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据此,他把法律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习惯法,学术法,法典化。在习惯法阶段,法律渊源体现为习俗及信仰,学术法阶段,法律体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最后是系统的法典编纂。因此,他认为蒂堡所主张的民法典编纂将会打破法的正常发展。对于萨维尼的此种主张,事实上是必须建立在一个基础上的:这些国家或民族在进行法典编纂之前已经有自身的丰厚法学积累,如此,其法律才可能真正经历完萨维尼所主张的三个不同的法律发展阶段。但是,对于那些继受法国家呢?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而减少摸索的时间国家呢,譬如日本民法典?这些国家是不是也非要经历前两个发展阶段后才能最终进行法典编纂?显然,萨维尼的理论是不适合以上国家的立法的,其理论主张也不能解释以上国家的立法。因此,我们在看待萨维尼的民族精神的理论主张时,必须注意到其理论基础,注意到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那些有自身丰厚的法学积累的国家,它们需要更多地关注本民族自身的特性,让法律自然地经历一个从习惯法到法典化的发展历程;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继承法国家,它们也要基于民族需要而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立法,如果没有积累,就无需非要创造两个习惯法和学术法阶段,这些国家完全可以因地制宜地通过域外借鉴来进行本国的法典编纂。
  如此一来,二人的论战观点实际上是各有优缺点,其实,今天我们之所以能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对“双方各打二十大板”,也是因为我们了解德国的历史而知道德国什么时候编纂了什么样的民法典,从民法典所反映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中,或许我们可以断言论战最终到底谁胜谁败,但是处于19世纪初中期的蒂堡与萨维尼不可能知道论战的结果,不管最终的胜败如何,不能否认的是双方的论战对于德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民法典编纂和私法发展进程的的巨大影响。学术论战由于所处的立场和价值观的不同,本无胜败之分,关键是论战对其所处时代和所属领域的影响以及在论战中所体现出来的学术思路和研究方法,从这一点而言,蒂堡与萨维尼都是论战的胜者。
  四、论战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现实意义
  在对论战观点进行总结与反思过后,我们可以将论战的价值扩大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我们或许可以从论战中得到一些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有益启示,而这是一个在我国当代语境下值得探究的课题。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法典化的时期,或者可以说是处于一个大规模造法、修法的阶段。“时至今日,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加速,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基本完成,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已经为时不远了。”v中国编纂民法典必然是大势所趋,那么结合蒂堡与萨维尼之论战,我们在民法典编纂时应该注意到哪些问题呢?
  第一,我国民法典编纂要通过合理地域外借鉴达到因地制宜的效果。蒂堡批评罗马法,我们可以说他忽视了国内立法的域外借鉴,而萨维尼推崇罗马法,同时,又提到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综合二人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国内立法首先要基于本国的国情,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本不可一味地号称“国外立法是这样的···”,另一方面,也要在立法技术和内容层面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以解决国内立法者尚不能解决的立法难题。二者必须有度而合理地被综合运用,方不会偏废其一。
  第二,要注意到学术论战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影响。反观德国和我国民法典编纂前夕的情况,我们会发现:德国为民法典的出台进行了激烈的论战,而我国除了一些国内学者的民法典建议稿等,几乎见不到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学术论战。或许是我国当前不同于当时德国的统一政治局面,统一的政治局势导致了统一的学术主张?抑或是我国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学术积累已经相当丰厚,国内学者已经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具体立法内容及技术层面达到了高度统一?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学术探讨将会对民法典编纂产生重要影响,而这也正是我国当前所缺乏的。
  第三,民法典内容要尽量条理清楚,简单明了。蒂堡指出了制定一部简单明了的民法典的优点。其中,优点之一就是增加法的可近性,即能够让大多数人理解法条的具体内容,以促进法的实际运用。然而,当前我国出台的诸多法律却显得晦暗不明,非法学专业人士难以知悉其具体内涵,普通民众更是难以了解法条到底是什么意思,更别说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这里涉及到一个度的把握,法律要简单明了并不意味着法律语言随意拖沓,如此就可能会丧失法的权威。另外,民法典的编纂涉及到法典的宏观体系,在编纂时要合理安排法典体系,处理好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如此,才能达到法典内部的统一协调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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