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网络技术催生下的远程审讯的应用,为传统的审讯方式带来了变革。本文先对远程审讯的概念及在检察机关的当前应用作简要介绍,然后就远程审讯存在的质疑进行分析,最后对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远程审讯 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办案效率
一、远程审讯的概念
远程审讯又称远程视频审讯,它是一种全新的审讯方式。所谓远程审讯是指在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场所的情况下,借助网络视频技术,通过网络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进行联系,同步的传送双方的图像与声音完成讯问的全过程,从而实现异地审讯的审讯方式。
与传统审讯方式相比,远程审讯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办案人员可以在不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讯问,这样就给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的便利性。运用远程审讯不仅提升了审讯效率,加速了案件的侦查终结,同时也节约了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符合审讯经济和审讯及时的原则。
二、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当前应用
目前很多检察院使用的远程侦查指挥系统就类似于远程审讯系统。远程侦查指挥系统也是利用网络视频技术,检察长或指挥中心可以通过该系统观看讯问现场,和讯问室现场的检察官进行文字交流,同时现场的检察官可以通过监听耳机接受指示,实现讯问现场检察官与指挥中心及检察长的远程网络信息交互。远程侦查指挥和远程审讯实质上的原理是相同的,两者唯一区别就是远程侦查指挥是检察长或指挥中心通过指挥现场检察官来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远程审讯是检察官通过远程审讯系统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远程侦查指挥也可以归属于远程审讯。
当前真正意义上应用远程审讯方式的检察机关并不多。但一些检察院已经开始了积极地尝试,如江苏昆山市检察院、山东烟台芝罘区检察院及江苏南京江宁区检察院等先后在看守所和检察院办公大楼内分别设置了专用的远程视频审讯室,建立远程审讯系统,有些检察院也把该系统称之为远程视频提审系统。这些检察院离看守所的距离都比较远,检察官办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提审路上,大大影响了办案效率。现在通过远程审讯系统建立网络视频连接,指派书记员赴看守所集中当面提审,承办检察官在本院远程讯问室进行提审,提审结束后笔录在看守所打印并由书记员交犯罪嫌疑人签字。这样就把办案人员从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来回路途奔波中解脱出来,既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又提高了办案效率。此外,远程审讯系统使用检察专网进行视频传送,在看守所和检察院都有单独的审讯室,对案件办理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同时对整个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固定了证据,也有助于提升办案人员的讯问质量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这也符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这些检察院还分别制定了《远程视频审讯操作规程》,建立了刑检部门和监所、技术部门的有效工作衔接机制,同时也限定启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办理的案件范围,主要限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通过《操作规程》可以规范和保障远程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防止因远程审讯方式而可能带来审讯的不合法或者不规范。虽然远程审讯目前仅仅适用于情节比较简单,案情不太复杂的案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相信远程审讯的适用范围一定可以逐步的扩大。
这些检察院的成功经验也得到了各级检察院的认可,目前已有多家检察院向这些检察院取经学习,开始实施或者正在规划建立检察院与看守所之间的远程审讯系统。
三、远程审讯存在的质疑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这就为远程审讯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但也有人对远程审讯具体操作中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远程审讯必须像传统审讯那样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而远程审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可操作性上进行明确及程序上进行规范,因此面临着远程审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者不合法的问题。
然而,司法实践和立法总是相辅相承的,所以现阶段可以把远程审讯作为一项司法实践,作为传统审讯的延伸和补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让远程审讯这种新型的审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熟,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依据和参考。笔者认为可以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相关规定和规则,来对远程审讯在职务犯罪中的可操作性进行明确,并约束办案人员规范运用远程审讯方式,避免任意性。待司法实践成熟后,再建议相关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对远程审讯做出相应规定,让远程审讯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法院也在积极运用远程审讯系统来提审犯罪嫌疑人,有人也把法院运用的远程审讯系统称之为远程提讯系统。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远程审讯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于2009年正式开展远程审讯工作,探索适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远程审讯模式,规范远程审讯的工作程序,确保提讯的质量和安全。目前远程审讯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其带来的便利性及高效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广州市越秀区是广州基层法院中受案量最多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明显,特别是刑事审判领域更为突出,法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自启用远程审讯系统以后,警力消耗和警车使用减少一半以上,同时也使案件快审快结,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未来发展
在检察院和看守所之间建立的远程审讯系统提审犯罪嫌疑人,只能限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情况。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没有被羁押的,同时犯罪嫌疑人又在异地,办案人员就需要赶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讯问,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严重影响了办案进度,同时造成办案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体力和精力上的消耗,及财力上的浪费。这就需要远程审讯系统有一个更为广泛的运用范围,来解决这样的问题,也是未来远程审讯发展的一个方向。
远程审讯中的视频是借助于网络传输的,而检察专网是一个全国性的专线网络,远程审讯系统可以借助于检察专网用于视频传输,这样既节约了系统的建设费用,也保证了视频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然后在各个检察院的远程审讯室中配备一套远程审讯系统的终端设备连接到检查内网中,至此在各个检察院之间就实现远程审讯系统的互连。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办案人员可以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检察院,请他们协助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地的检察院,通过远程审讯系统对其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讯问笔录通过检察专网传到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由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打印出来,交予嫌疑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同时录音录像资料也在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生成并刻盘,一并交予犯罪嫌疑人封盘。至此整个讯问过程就全部结束。嫌疑人所在地检察院把笔录和光盘通过纪要通道等安全途径转交到办案人员手中。通过远程审讯系统进行审讯就使得异地审讯如同在本地审讯一样,办案人员在讯问异地犯罪嫌疑人时,就不需要再赶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也没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所以在各检察院间建立的远程审讯系统只能让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地的检察院进行远程讯问,而不能满足新刑诉法中关于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他的住所处进行讯问的要求。检察院可以配备一套便携式的远程审讯终端设备,把该设备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与检察院的远程审讯设备相连接,运用加密、虚拟专用网等网络安全技术以保证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如果要去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住处,只需要请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检察院派书记员把便携式审讯设备拿到该地点接入到网络,办案人员在本地检察院就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给办案人员及犯罪嫌疑人都带来了方便。
通过以上的架构,就把各级检察院及看守所之间的远程审讯室连接起来,同时通过便携式远程审讯终端设备接入安全网络来覆盖其他需要讯问的地方,基本形成一个覆盖全国范围的远程审讯网。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在检察院的远程审讯室里通过远程审讯系统,足不出户的对全国各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要询问很多证人以突破案件或者固定证据,而我国又是一个地大人多的国家,很多证人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方,进行询问相当困难。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些证人因为路途远不愿意来回奔波,就不配合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因此,侦查人员经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说服证人作证上和询问证人的来回路途中。远程审讯系统同样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证人在刑诉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地方接受讯问,办案人员都可以运用远程审讯在本地检察院实现对证人的询问。运用远程审讯方式询问证人不但可以提高询问效率,也避免证人来回奔波,将大大提高证人的作证率。
五、总结
远程审讯对革新审讯方式、提高审讯效率、降低司法成本都有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增了大量工作,采用远程审讯方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对各级检察院的办案工作起到非常有益的推动作用。当然,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运用才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要通过实践的不断积累,方式的不断改进,相信远程审讯必将为广泛的应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