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霆案的争议,大多集中在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罚的轻重上,而对于该案涉及的财产处理问题,基本上没有讨论过。笔者认为,该案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判决,对于研究追缴制度有重大的启示。在许霆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在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对于第一次取款多得的款项,判决书没有作出处分,从宣判后经办法院的释法看,
法院认为属于民事争议(不当得利)范畴,可以由受害人另循民事诉讼程序主张。笔者拟以该案为例,从民事法学的角度,探究刑法追缴制度、刑事追缴的法律规定与理解(一)刑法关于“追缴”的规定1.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212条规定:“犯本节第201至第205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第395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从民事法学的角度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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