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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刑法研究论文:刑事证据规则疑难问题研究
刑法研究论文:刑事证据规则疑难问题研究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刑法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8-07 22:16:24 |

       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案件审理中不少证据问题尚难达成一致认识。本文拟就刑事证据规则运行与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的要求,强调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我国第四十三条(以下简称)第六十二条明确排除以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的任意性,但是对如何界定非法言词证据,如何区别、利用或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程序及证明责任等问题均未有涉及。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如下: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理解问题。实践中认定非法言词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非法言词证据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严格限制,不能作过于广泛的解释。

       有观点提出凡是“精神折磨”“、使人疲劳、饥渴”、“服用药物、催眠”“、变相刑讯逼供、变相威胁、引诱、欺骗”或“施加很强的心理压力”等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取证方法都应当作为非法取证手段。我们认为,将第四十三条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对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方法作出正确认定。但是,如果对非法言词证据定义过宽有可能导致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减少,反而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现阶段应强调非法言词证据一般限于采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二是对“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处理。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和以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有所不同,且程度也不尽相同,所获取的口供未必都虚假,因此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排除。三是形式要件欠缺的言词证据是一概作为非法证据,还是作为瑕疵证据认定。我们认为,对案件中出现的形式要件不完备的言词证据等一般应称为瑕疵证据,不要轻易作出非法取证的结论。

       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问题。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原则上不应排除,只有程序严重违法的,才应当予以排除。第二种意见主张原则上排除,同时确立一些例外情况。第三种意见主张对一切形式的非法实物证据都应当排除。我们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一概否定其证据能力是不适当的。我国规定,搜查必须有搜查证,并且要有见证人在场等。扣押必须制作扣押清单,扣押邮件、电报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等。但是,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降低其证明价值,因此,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不能简单地因采证形式、程序的违法性而过多排除,应由法庭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个案的利益权衡裁量排除,具体在决定是否排除非法物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

       对于没有获得法定机关批准进行搜查、扣押而获得的证据应予排除;而对于只是搜查、扣押的程序、时间、方式等与法律规定有出入而获取的物证则可不予排除。二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程度。对公民权利损害较大,如导致公民重病、死亡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应予排除;对公民权利损害不大,如未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不予排除。三是案件所涉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于一般性刑事犯罪通常应予排除,而在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则可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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