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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三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三题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期刊咨询 | 点击: | 2012-05-10 13:28:45 |

【内容撮要】《道路交通安好法》公布实施以来,纷争络续。对于正确年夜白与合用该法而言,提出题目问题比治理题目问题更主要;对于圈外人责任保险与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之间的相干题目问题,不凡是在法令实践中概略泛起的情景,若何年夜白与合用相干复杂;《回答》回覆的题目问题不稳健,也不周全,理当引起我们的高度正视。
【要害词】《道路交通安好法》;题目问题;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回答》
一、题目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好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好法》)自公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灵活车与非灵活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件,平易近事责任承担体式格局的划定,存在分歧的年夜白,争议络续。[1]论者从分歧的角度出发,感受该法充裕显示了人本主义的立法脑子,充裕珍爱了作为弱者的非灵活车和行人优点;否决论者则感受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灵活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合理,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年夜报纸上撰写文章,以注解自己概念和立场,同时,对其他概念进行了评析。[3]这些概念无疑对我们从宏不雅观上正确年夜白和合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浸染。但题目问题远没有治理,因为该条及第17条划定,灵活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人身伤亡、产业损失落的,由保险公司在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责任限额局限内予以赔偿。我国将执行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轨制。该轨制与原有的圈外人责任保险的相干,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年夜白与合用的题目问题。
更主要的是,跟着《道路交通安好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件处置责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随之废止。《设施》划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局限、项目和尺度也随之失?司法效力。《道路交通安好法》又没有划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局限、项目的尺度。于是,因道路交通事件激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不凡法步入了通俗法,在审讯实践中就合用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司法若干很多若干题目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划定的生命、健康、身体承受损害的赔偿局限、项目和尺度。众所周知,《设施》划定的赔偿局限、项目和尺度,远低于《注释》的相关划定,同时,《注释》划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本注释的划定,也就是说,不管事件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照样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若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合用《注释》的划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为合用《注释》赔偿局限、项目和尺度的惟一尺度,而对事件发生的时刻,不凡是对车辆全数人(即车主)与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公约中圈外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局限、项目和尺度的商定等均在所不问。这就激发了另一个题目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尺度是否合用于未到期灵活车圈外人责任保险题目问题。对该题目问题,已引起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的关注。该委就此题目问题向最人平易近法院咨询,最高人平易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尺度是否合用于未到期灵活车圈外人责任保险的回答》(以下简称《回答》),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公约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件处置责罚设施》划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局限、项目和尺度以及保险公约的商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商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策画方式,而不是强逼执行的尺度,它不因《道路交通事件处置责罚设施》的失落效而无效。《注释》施行后,保险公约的当事人既可以持续奉行2004年5月1日前签署的灵活车圈外人责任保险公约,也可以经协商依法调换保险公约。”《回答》对该题目问题的回覆是否适合与周全,就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年夜白与合用的题目问题。
二、圈外人责任保险与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的相干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第2款划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圈外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在我司法王法公法上,责任保险即为圈外人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好法》实施前,圈外人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局限,即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过程自愿的体式格局,在整齐互利、协商整齐的根柢根底上,签署保险公约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道路交通安好法》第17条划定:“国家执行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轨制。”该划定中的圈外人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50条第2款划定的责任保险不异,分歧的是该责任保险属于强逼保险,即指遵照国家的司法划定发生效力概略必需投保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置的保险。可以看出,二种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这是不异点。
二者的首要区别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逼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聚积危险,涣散损失落;[4]后者不只包含前者的功能,而且更主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获得快捷、合理的赔偿。[5](3)前者,保险公司以赚钱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赚钱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故,保险人是否决意承保、若何承保或承保的若干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逼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逼缔约。[6]  (5)前者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绑缚发卖;后者则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绑缚发卖。(6)前者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划定并跟着经济成长当令调整。其他国家和区域的立法,有不异的划定。如日本《汽车损害赔偿法》第13条。[7]我国台湾区域《台湾强逼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5条。[8]
综上,圈外人责任保险与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保险法》上的圈外人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好法》上的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将二者混杂的概念,都将导致对《道路交通安好法》的错误年夜白,更将导致不稳健的合用。关于二者的相干,在合用时,有三种情景应引起注重:
(一)作为灵活车的全数人能否在投保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后,投保圈外人责任保险,如能投保,发生交通事件时,保险公司若何进行理赔?
如前所述,二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属于产业保险的领域。凭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划定:“频频保险[9]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价钱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出保险价钱。除公约尚有商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该划定是产业保险责任限制原则的具体显示。是以,灵活车全数人在投保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后,可投保圈外人责任保险。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出保险价钱。需要注重的是,该条合用的前提是保险险种均属商业保险,基于保险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是以,在圈外人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的情景下,不能合用该条后句,即除保险公约尚有商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理当先由承保圈外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门,再由承保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各保险人的赔偿的总和不得超出保险价钱。这样合用的目的在于充裕尊敬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显示商定优先的平易近商法事理。其余,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获得快捷、合理的赔偿。而圈外人责任保险的目是首若是为了被保险人的优点,即涣散损失落而设立的。二者对对照,首先由圈外人责任保险赔偿,能更充裕珍爱被保险人的优点。
(二)灵活车全数人先后向分歧的保险公司投保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当发生保险事件时,各保险公司应若何承担责任?
对该题目问题,因我国还未拟定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的具体设施,所以,在我司法王法公法上没有划定。在法令实践上发生此类案件,可以借鉴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2条之2[频频契约情景的免责]的划定,即就一辆汽车缔结二个以上的责任保险(在此指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就上述契约中最早缔结的契约以外的契约,免去在与最早缔结的契约的保险时代内发生的因汽车运行事件发生的损害真补、损害赔偿额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该条划定确定了投保时刻优先划定礼貌,由最早缔结保险契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后的保险公司免责。同为法定保险的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合用投保时刻优先划定礼貌,能充裕显示司法的合理与合理。但无论若何,不得超出保险契约商定的保险金额。同时,对法定免责工作以外的赔偿,其他保险公司理当赔偿。
(三)投保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的两个概略两个以上车辆配合致人损害,保险人之间应若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凭据《注释》第3条第1款划定:“二人以上配合有意概略配合过失落致人损害,概略虽无配合有意、配合过失落,但其损害行为直持续系发生统一损害功效的,组成配合侵权,理当遵照平易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条划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灵活车的全数人或行使人之间,在偶然思联络的情形下,[11]只要其违反垄断范例[12]的行为直持续系而配合致人损害的,灵活车的全数人概略行使人之间即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承保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对此应若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有法上没有划定。可资借鉴的是台湾区域《强逼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汽车交通事件系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者,依下列划定处置责罚:
一  闯祸汽车悉数或部门为被保险汽车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划定之保险金额局限内,哀告各被保险汽车之保险人连带给付保险金。”[13]该条划定设立了各保险公司对支付保险金负连带责任。连系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区域的相关立法,可以证实上述立法可以合用于我国法令实践。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划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圈外人造成的损害,可以遵照司法的划定概略公约的商定,直接向该圈外人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好法》第76条第1款划定:“灵活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人身伤亡、产业损失落的,由保险公司在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逼保险责任限额局限内予以赔偿。”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第三条划定的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政令之划定,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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