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为了减少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所付出的费用。如合同标的物不应有的修理费,督促对方履约而付出的差旅费等。属于直接损失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现金的支出,也可能表现为物的价值的贬低或物本身的灭失。它必须是现有财产的无法弥补的减少,而不要求必须是损害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它还包括损害发生后,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
间接损失乃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增加的财产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失去了获得的可能。间接损失有两种特征:一是这种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其实现还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因素的作用,二是这种利益的实现有着实际的可能性,只要不出意外,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能实现的,也是违约方可预料的,而不应当被任意扩大。伺接损失主要是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本可期待获得的纯利润的损失。间接损失的另一主要类型是由于违约而造成人身伤残,由此带来的当事人工资或工分损失,如公民甲,在某商店购买食品,食后中毒,住院医疗期间的工分或工资损失。还有一种间接损失的类型是攀息损失。赔偿金赔偿的损失范围应当是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利益之和。
但也应明确.赔偿金只赔偿由于违约而造成的受害方必然的财产损失,因而赔偿金份额中不应当包含受害方采取合理的减少损失步骤而获得的补救性收入。总之,赔偿金应同实际损失相适应。舞赵霄洛· 司法行政干部不宜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一九八五年第九期刊登了辛德立同志对的答复,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看法。一、辛稿认为:规定,公、检、法机关的现职人员不能担任兼职律师,但并未限制司法行政人员做兼职律师,故司法行政人员(包括局长)兼做律师是允许的、合法的。
这种看法值得研究。是一九八O年八月公布的。一九八三年,经党中央决定,公安机关的劳改劳教管理工作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而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则由新成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担任。如果把一九八O年公布的的规定用于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那么人们不禁要间:现在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能不能担任兼职律师?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这显然是不能的。因此,目前不能无区别地认为“未限制”,就得出司法行政干部做兼职律师是“允许的”“合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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