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界特别不赞成经济行政法的论点,从不同的角度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有着质的区别,反对将经济法说成是经济行政法而成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具体表现在:
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多为"经济管理关系论"或者"经济管理关系论"再加"经济协调关系(宏观调控关系)论等等.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又分为"全部经济管理关系论"、"全部经济关系论",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又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并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从作为经济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区别,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隶属性管理关系的话,应由行政法去调整,如果是普遍性的调整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不同.认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在于市场主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等所负的法定义务,同时认为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因而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利益本位上,认为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而行政法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
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取向不同.在经济法中正义价值取向是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而行政法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是对行政程序正义的倾心关注.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他们认为,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从以上诸方面的分析看,经济法学界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力求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坚持反对"经济行政法论",认为如果横向的经济关系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那么经济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界的这种区分行政法与经济法的方法有失偏颇,排斥行政法对经济管理关系的研究是不正确的.在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经济法的任务和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行政法的任务和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自由.这两种任务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有机运行的.实际上,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应该有多大.为此,笔者认为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叉学科,是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研究的法律法规的竞合和社会牵涉面的重叠,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经济管理关系的结果,也是经济行政法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经济行政法既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部门特别法,又是经济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叫经济公法,它的涉及领域与其他的法发生了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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