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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论文范文:乡村土地承包权流转问题研讨
乡村土地承包权流转问题研讨
| 文章出自:职称论文 | 编辑:职称论文格式 | 点击: | 2013-04-03 23:18:18 |

作者:马涛 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 政法学院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农村土地的活跃流转,更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央先后出台一些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规,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措施。河南省是我国第一农业大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全省各地在稳定我国农村基本土地政策的前提下,以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大力推动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流转,已初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河南地域广阔、农村人口众多、省情复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否则必然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本文对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成因、思路与对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促进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贡献微薄之力。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紧密结合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是指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或彻底放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行为[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再次转移,包括土地权利流转和土地功能的流转,在土地权利流转中又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他物物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他人行使,自己获得相应的收益。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应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我国对农村土地实行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政策,农村土地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其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组织的农户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是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大户经营,而是由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处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而不是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组织;集体组织在流转过程中,有权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引导流转、监督流转,但无权干涉农户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他物权,承包方所承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方只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此,承包方流转土地的时候,只能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土地的承包权,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而无权处分土地的所有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具有有偿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为了规范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不但流转行为无效,而且还会受到法律追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地位平等,流转关系中法律平等对待流转各方当事人;自愿是当事人自主协商土地流转事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有偿是指流转承包经营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回报。平等、自愿、有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流转,不得强制无偿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我国实行土地性质和用途管制政策,国家法律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限制,国家通过规划,确定了农村每块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在确定的土地用途范围内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流转人必须在原有范围内利用土地,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否则属于违法用地,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原有用途。3.剩余流转期限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期限限制,如耕地承包期限30年,承包到期后,土地将被收回重新发包。为了避免土地因承包期限届满被收回而在流转人和受流转人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将流转期限限制在剩余承包期以内。如果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流转期限以剩余承包期限为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4.农业经营能力和优先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的目的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为了保证对土地的农业持续利用,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流转人必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另外,由于被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因此,为了照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优先受流转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守法定的流转方式。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从单一流转方式到多样化的流转方式的转变[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流转方式:一是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是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五是入股等其他方式,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入股方式和其他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二、河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不高,缺乏规模效应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份,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37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10.83%。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长速度比较迅速,但相对于全省庞大的农村土地的总量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仍然偏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不高,缺乏规模效应,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农民自发组织,示范带动,组织程度低,缺乏政府有效引导根据调查,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发生在亲戚、邻居、干群之间,多由农户自发进行,只有较少的流转是由村、镇里组织的。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表现出“示范”和“跟风”效应,具有很强的自发性。由于缺乏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参与和引导,组织程度低,很难形成市场化、规模化运作。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部分地方对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缺乏高度的认识,对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少数乡镇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与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彻,多数农户甚至不了解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这直接影响了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纠纷较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比较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并要求采取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在现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即使签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条文简单,未予以备案;而且对流转登记、资料归档等一般流转程序也很少遵守。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方面使得流转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稳定,很难实现流转目的。

(五)流转政策不配套,尤其缺乏地方性法规保障国家目前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法规。目前,就河南省而言,一些地市如安阳、信阳、新乡、平顶山、商丘等地出台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但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一级政府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政策的还比较少。另外,河南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农业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尚未出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次比较低,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和引导,也不能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依据。

(六)有些地方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存在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现象有些地方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流转,流转过程中存在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现象。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农户自愿原则,但一些地方存在政府和集体组织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搞所谓的“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甚至发生在农户的承包土地尚未到期情况下提前收回承包田另行发包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对流转政策的误解,也直接违反和破坏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高效有序进行,离不开健全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如信息咨询服务、产权交易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等。尽管一些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初步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体系,但这些服务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尤其是市场化程度不高,还不能担当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优质高效市场化服务的重任;个别地方甚至还没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服务体系,无法提供市场化服务。

(八)部分地方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等“三权”尚不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让渡,由他人依法实际利用土地。这就要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没有争议,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发包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调查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发包不规范,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得到法律保障,更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这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流转人的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违法利用土地的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之一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利用,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是,个别地方少量存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现象。这种现象不符合国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初衷,也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

三、解决河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承包制度,落实“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予以灵活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土地所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利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村土地权属不明确,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不规范,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是很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使用权流转人的权利本身就难以得到保障,以这样的土地进行流转,土地使用权受流转人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权益,必须对农村土地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确认权利归属,进一步保障所有权,稳定承包经营权,放开放活使用权。

(二)坚持农民自愿,加强政府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根本上来讲是农民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对自己土地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土地流转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5];尊重市场规律,不能搞一刀切,不强行要求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在流转活动中,是否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给谁、以什么价格进行流转、流转多长时间,这些问题都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己决定,流转行为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政府不能强行干预。同时也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农民由于自身的原因,无法透彻理解国家政策,更缺乏对政策的掌握和利用,因此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引导。政府的引导主要是宣传、普及与土地流转有关的国家政策,加强民间组织建设,积极推动民间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通过这些组织,为规模经营提供行业规范的标准制定、财政补贴分配等准公共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三)以法律为依据,规范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为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流转原则、流转主体、流转对象、流转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流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政府应大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流转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同时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服务,规范流转行为和流转程序,预防流转纠纷。对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严格查处,既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又预防流转纠纷,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服务体系,形成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想成规模、常态化,必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进而形成稳定、健康、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地应积极探索,分级设立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成立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乡镇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尤其注重发挥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的信息服务作用,建立信息服务员制度,积极收集土地流转信息,探索专业化信息服务建设,加快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坚决保护耕地各地在流转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土地用途的现象,不经法定审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当做建设用地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严重破坏耕地,危及粮食安全,必须坚决制止。当地政府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流转当事人充分认识流转的真正意义,纠正一些错误思想和观念,杜绝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土地流转用途的违法流转行为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六)建立农村土地合作社、农业经营公司等流转组织,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运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标之一是发展壮大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现代化经营运作,也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土地流转,打破条块分割,将零星的地块集中到大农户、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名下,以便集中利用、规模经营。因此,各地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农业,鼓励多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措施,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村种养大户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发展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制定地方配套土地流转政策和法规,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法律法规操作技术性要求高,要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粗框,尚不能完全适应流转的要求。各地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流转政策和法规,规范流转行为,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河南各地基本制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土地流转政策,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河南尚无省级地方法规和规章,省人大和省政府应尽快制定《河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和管理办法》,为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地方法规依据和保障。

(八)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完善流转程序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均存在缺乏规范流转程序的问题,导致流转行为比较混乱,也容易引发流转纠纷,因此,急需解决流转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一是规范流转合同。要制定标准化合同范本,同时对可以协商的条款留下充分协商的余地,尽量做到所签订合同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是建立流转的备案制度。乡村组织要建立流转档案和台账。三是建立流转登记制度。对转包、转让等物权性土地流转行为,要建立流转登记制度,引导当事人到有权机关办理土地流转登记,确认受流转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建立流转储备库制度。以乡、村为单位建立流转土地储备库,统一规划,统一招商,集中建设。五是规范流转程序。从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到签订流转合同,每个环节都做到规范有序。

(九)建立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深入推进,对活跃农村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也引发了大量的流转纠纷。目前,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诉讼,但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存在法定程序过于复杂、个别当事人缠诉等影响纠纷解决效率的因素,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是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处功能,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充分发挥土地纠纷仲裁功能。三是加强相关职能部门调处纠纷的功能。四是尽量简化审判程序,及时高效解决流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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