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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2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5月14-18日
桂考院〔2012〕81号
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2012年我区正式启动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现将该考试(笔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标准
教育部制定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审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制定考试办法和考务工作规定。相关考试标准、办法及规定可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
二、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笔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均为计算机考试)。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均为计算机考试)。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分别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个科目。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其他学科暂不开考。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结合面试进行。
四、考试时间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五、考试对象、条件
(一)考试对象。凡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广西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及2012年毕业的在校学生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接纳不属于上述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试点期间适当放宽到中等幼儿师范毕业。
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在校毕业生班学生,凭学校证明可以报名参加考试,非毕业班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六、报名方式
2012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实施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月14至18日。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5月15日至20日。笔试时间:6月30日。
(一)报名分为考生网上信息输入和现场确认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阶段。
1. 考生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
第二步: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照片要求为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白色背景为佳;相片必须反映本人特征,不得用生活照或其他非正规照片。
第三步: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区、考试科目。
本次考试报名时,凡报考某一类别(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须同时报考该类别内所有笔试(含机考)考试科目。不接受只选报部分笔试(含机考)考试科目的考生。
考生报名时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遵守考试纪律。
2. 现场确认。已完成网上信息输入的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在校毕业班学生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事档案在广西的非本区户籍人员还须持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各报名信息确认点完成资格审查、网报个人照片信息检验和缴费事宜。
(二)准考证获取与打印
1. 报名审核结束后,各考点根据笔试报名情况随机完成考场编排,生成考生准考证。
2. 准考证格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规定。考生在考试前一周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点和考点设置
根据以往我区教师资格考试历次组织管理和考试报名情况,经教育厅批准,决定在广西大学等13所高校设置考试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点和考点(名单详见附件1)。
八、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