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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广西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2012年度广西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全区14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和29个自治区直属机关共计划招录公务员9228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5日至1994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3月15日至1994年3月15日期间出生),但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5日至1994年3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3月15日期间出生)。
报考法院审判岗位的人员,为23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5日至1989年3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乡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高中、中专及大专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八)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精神,2012年拿出招录计划的10%(人民警察计划除外)定向招录在广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曾是“四项目”人员,已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能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招录的职位。
报考学历条件降低为中专(高中)的职位和报考定向招录有常住户口或生源地限制的职位的人员,一经录用,须与招录机关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5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已录取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现役、辞退、工作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2年3月15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