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昔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比起来有其明显的“催生”痕迹之特性。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老龄工作”,足见党对其的重视。对于这个世界性问题,我们既要看到其共性,又要看到中国之特性,既要学习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经验与教训,又要结合国情,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国际比较;启迪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的动态过程,特别是指在年龄结构类型已属年老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的动态过程。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老年人社会界定标准有两个,即1956年联合国和1982年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所制定的标准:通常是指60岁及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从老龄人口结构来看,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7%以上的人口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保障体系的基本态势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2--200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过渡阶段;第二阶段2000----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2020----205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高峰阶段。目前中国正处于老年人口和高龄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期:0~14岁人口比重逐步降低,65岁以上人口比重持续上升。2005年中国的老年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1%。按照国家统计局的人口预测,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71亿,占总人口的12.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13亿,占到总人口的8.3%;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4.5亿,占到总人口的32.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3.36亿,占到总人口的24.3%。这表明中国未来50年老年人口数量稳步上升。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国外比较起来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中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明显的“催生”痕迹。人口老龄化是个普遍规律,但不同国家或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过程并不完全一样。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现象是自然发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促使人们寿命延长、人口生育率不断降低,从而使少年儿童比例下降,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这些变化是缓慢的、渐进的,不知不觉进行的。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则有明显的“催生”痕迹: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关。
2.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准备严重不足。与人口老龄化相伴随的老龄问题可分为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与发展方面的问题。前者很大程度上是老年人问题,即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包括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后者指的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宏观方面的影响,包括对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储蓄、分配、投资以及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通常是经济起飞在先,富裕之后才迎来老龄化。
3.面临人口规模与人口结构双重压力。从某个角度说,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也是自我选择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所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既然是自我选择,可否有别的选择呢?这样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在争论。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是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减少人口,是“真正头等优先大事”,人口结构问题是次要的。另一种则表示反对,认为今天中国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仅仅呈现的是低惯性增长,在这种态势之下,如果继续坚持以牺牲结构为代价的“数量第一”的观点,则很可能会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
4.调整人口年龄结构的余地非常有限。既然中国人口“规模压力”依然存在,因此,现行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不宜改变。在一些超低生育水平的区域内,生育政策可以而且已经开始进行微调,但其对人口老龄化的缓冲作用十分有限。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21世纪后将陆续进入婚育期。从理论上讲,这会引起人口出生率的回升,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实际情形是新世纪新的一代,其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也自然与他们的父母辈有所不同。21世纪的育龄人群与20世纪80年代的育龄人群不太一样,少生优生已经成为他们的主流取向。
5.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是根本出路。由于特殊国情,我们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但是由于我们成功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条件——劳动力资源充裕而被抚养人口比例较低,因而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发达国家在解决养老问题上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也不乏深刻的教训,我们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认真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应对老龄问题的路子。
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国际比较
1.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障模式。这种制度主要实行于德、美、日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强调养老保障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一是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二是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三是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津贴;四是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受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较小,并以较强的经济基础做后盾。
先说德国,养老保障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持其购卖力。养老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大,既包括一般的年老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原则上讲,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法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办法。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有三种:达到退休年龄的“正常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的“伤病养老金”和“遗嘱养老金”。只有当投保人参加保险达到一定期限之后,才有权享受养老保险机构的服务。每个年满65岁并且参加保险至少35年的男性投保人,都有权享受正常养老金,妇女则降至60周岁。实行灵活养老金之后,男性投保人年满63周岁后,也可以享受养老金。再说美国,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经数次补充和修改,扩展成了一个包括老年和残障者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凡缴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养老退休金。此外,对于参加保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联邦政府的养老基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障税,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也称为工资税。社会保障税率随着联邦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自动调整。
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用于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就提高税率和税基,从而保证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在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全部记人财政信托账户,首先用来满足养老保障支出的需要。
再来说说日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在现行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体系中既;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储蓄。公共养老金用来保障基本的、标准的需要,难以充分满足的个别需要则由企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储蓄来满足,力求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稳定。公共养老金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保险一起构成日本公共养老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目前参加厚生养老金保险的人数占整个参加养老金保险人数的51.4%。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保险费。1961年4月正式制定和实行包括全体国民在内的国家养老金体制。1986年日本又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2.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实行于瑞典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它是这些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征有:一是立法把养老保障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并设有主管的专门法院依法监督、管理和执行。二是强调福利待遇的普通性和****性。所有老年人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与收入有关的养老金。三是养老金支出由国家财政承担,公民个人不缴纳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四是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来源于税收。
主要说说瑞典,高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无所不包。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65岁以上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基本养老金,这是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须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须经过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主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总额的55%。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来源于税收。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仅供老年人在瑞典境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这也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证。附加养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龄有长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养老金有多有少。部分养老金是指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
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一是实行储蓄保险基金制度,其费用只由雇主和雇员两方负担,政府不负担;其待遇由雇主、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组成,多为一次性支付。二是具有强制性,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能获得保障。
在这里主要说说新加坡,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它是一项为新加坡职员而设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50多年来,它已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头,每月要向公积金交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交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
三、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迪
1.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包括根据不同职业或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设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其他职业者养老保险等具体项目。虽然上述各国政府不一定一次性地构建上述所有的养老保险,但在构建过程中,先后不同程度地构建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因此,我们认为,不管各国政府构建养老保障制度的宗旨如何,但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则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养老福利费用对于国民经济是十分沉重的负担。例如,目前德国社会福利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约为34.5%,如此庞大的开支如果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很难支撑起这样高福利的养老保险体系的。
2.正确选择养老保险金筹资模式。从上述各国政府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不同的国家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各有千秋,但不外乎由社会保险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形式。如何确立适合本国的养老保险需要的筹资模式,这种筹资模式是否能够体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是各国政府在构建本国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所要处理好的一个关键问题。
3.养老事业必须走社会市场化之道路。养老事业是高投入、低产出、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完全依靠政府投资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出资、共同举办,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德国等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依靠社会力量建立基金会,投资养老设施,并监督其财政的合理运转,仅在必要时给予适当资助,我们认为这是明智的选择。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创办养老事业更要依靠社会力量,走社会化、市场运作的道路,不能由政府包下来。当前发展养老事业可行的办法是:大力倡导社会特别是社区办老年福利措施,政府在税收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设施的财政运作应力求自收自支,走社会化、市场化、多条腿走路的道路,由此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事业。
4.逐步推迟养老保障金领取的年龄。日本等发达国家通常采用两个办法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一是渐进式延迟,每两三年延迟一岁,这是为了减轻政策调整的震荡;二是先从提高妇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开始着手。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为了应付由此带来的沉重的负担,推迟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是不可避免的政策选择。目前我们的对策应该是:(1)当前还不是出台推迟领取养老金年龄政策的适当时机。这一时期的主要策略目标是,坚决控制“提前退休”风潮,同时对推迟领取养老金年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制定政策方案,准备逐步投入实施。(2)推迟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渐进的方法。从自愿性推迟开始,发展到强制性推迟;从某些特殊职业开始,然后形成一般政策;从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大城市起步,扩展到全国;从延迟妇女的领取养老金年龄人手,推广到男子。(3)对低于标准年龄退休者,规定减额支付养老金的政策和标准也是一条切实有效的路子。
5.构建新型的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以及高龄老人的增多,机构养老的需求也日益增大。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满足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必须构建新型的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第一层次为救济型。具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仍然必须由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收养,除“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外,经济上有困难的老人,人住费用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减免。第二层次为福利型。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政府应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合作兴办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养老机构,以满足普通百姓的需要。第三层次为市场型。此类养老机构主要是为了满足一部分高收入者的养老需求,可以按市场原则运作,以高标准收费维持高质量的服务。为了鼓励企业界参与兴办养老事业,政府应给予经营者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低价提供土地、降低公用事业性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