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的体制性障碍
一、融资体制的国有经济导向与体制性扭曲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财政拨款是企业资金来源的惟一渠道。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单一主体、单一渠道”的格局逐步被多元投资主体、多元融资渠道的格局所取代。但是,20多年的经济改革并没有改变融资体制的国有经济的基本导向。
国家通过金融控制继续对国有经济给予倾斜。从改革启动到80年代,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融资支持是以财政拨款和供给平价生产资料的方式进行的。80年代以后,由于预算内财政资金的萎缩和生产资料价格的放开,政府转而通过控制银行寻求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1997年以前,中央银行一直通过指令性的信贷额度计划对银行系统的信贷行为进行控制,确保融资向国有经济倾斜。在国家的金融控制下,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上偏离商业原则,将贷款更多地投向国有企业。统计表明,尽管国有工业企业增加值只占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增加值的50%,但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中,国有企业所占比例却高达近80%。
进入90年代后,金融风险的积累迫使国家塑造了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证券市场,试图为国有企业寻求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将原来由信贷市场实现的货币型金融支持转换成由股票市场实现的证券型金融支持。但是,在证券市场的成长过程中,国家较多地运用了计划手段,从股票额度的确定到上市公司的甄选都是在计划框架内通过行政分配方式来运作的,基本上只有国有企业才有机会获得来自证券市场的资金。所以,融资体制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过渡,不仅没有改变其国有经济导向的基本性质,而且还使这一导向得以强化。
相对于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进程而言,融资体制的市场化进程明显滞后,这种滞后造成了现行的融资体制内存在多重扭曲和矛盾,有些矛盾还有进一步激化的趋势。
(一)储蓄供给主体多元化与投资主体单一化的矛盾
市场化的改革使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非国有经济在成为国民收入的主要贡献者的同时,也成为国民储蓄的主要供给者。这一转化发端于农村的制度变革。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副产品的产量,农副产品价格的上调改变了农民的贸易条件,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的现金流量,收入的增加使农民开始积累储蓄存款。1979—1984年间,农民储蓄存款以年增长率41%的速度增长。可是,国家对农村的直接贷款并不多。1979—1984年间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贷款总额只占存款总额的33.9%,即使到了1991年,也才占到66.8%。由于受体制的约束,储蓄来源的格局与资金投向的内在联系被切断,结果使农民储蓄被迫纳入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依存关系之中,农民以净贷款人身份向国有经济提供贷款。
当改革推进到城市与工业领域以后,非国有经济迅速增长。经济改革不仅改变了经济成分之间的比例关系,而且也改变了国民储蓄的结构。1979年,居民个人、企业和政府所占的储蓄比例分别为23.5%、33.65%和42.65%,到2000年则依次为64.9%、32.5%和2.6%(《中国经济年鉴(2001)》)。从整个社会来看,储蓄的供给主体已经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国有经济部门不再是最重要的储蓄来源,非国有经济(包括农业)事实上已经取代国有经济部门成为国民储蓄的主要供给者。
国民储蓄的主体结构已经多元化,但是吸纳储蓄的金融机构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为了将迅速增加的个人部门的储蓄有效地集中到国家手中以弥补国家财政资金的下降,国家建立起了一个占垄断地位的国有金融体系并牢牢控制其金融活动。银行归国家所有,就得承担由国家(政府)赋予的社会经济责任。结果,不管国民储蓄结构如何变化,储蓄向资本的转化都被锁定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链条之上。国家财政萎缩以后,国家实际上是通过控制国有金融体系不断地为国有经济“补血”,以非国有经济的成长支撑着国有经济。
(二)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投资格局与现实的经济增长格局相冲突
国有经济有来自政府的各类形式的资金投入和补贴,还有来自国有银行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支持,所以,在投资领域一直居于主体地位。就固定资产投资而论,1981—1997年,用于国有企业的信贷资金占全社会的信贷资金的比重一直在60%~80%之间。1997年非国有工业在工业固定资产净值中的比重是36.3%,国有工业的比重为63.7%。据新的统计口径,1998年,非国有工业的比重是38.6%,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的比重是72.4%(《中国统计摘要(1999)》,两者相加大于100%, 是由于存在重复计算)。
但是国有经济的产出份额却越来越小。在工业企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企业产值所占比重1979年为78.5%,到2000年下降为23.5%;在全部城镇就业人口中,国有经济所占比重1978年为78%,到2000年下降为51%;从1999年开始,在社会新增就业人口中,非国有经济每年吸纳人员的比重都在90%以上。
非国有经济(主要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等)的投资份额不足一半,它们只能顽强地通过“内源融资”寻求发展。据国际金融公司(IFC)1999年的调查,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 不论是初创时期还是发展时期,都严重依赖于自我融资渠道。见表1。
表1 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
融资方式 自我融资 银行贷款 非金融机构 其他渠道
经营年限
3年以下 92.4 2.7 2.2 2.7
3年~5年 92.1 3.5 0 4.4
6年~10 89.0 6.3 1.5 3.2
10年以上 83.1 5.7 9.9 1.3
总计 90.5 4.0 2.6 2.9
资料来源:格雷戈里、塔涅夫:《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6)。
非国有企业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见表2。
表2 非国有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所有金融机构对非
国有企业的贷款占 8.76 9.93 10.66 13.27 12.38 12.83 14.24
贷款总额的比重
国有银行对非国有
企业的贷款占贷款 7.16 7.50 7.51 9.05 7.98 8.10 8.85
总额的比重
资料来源:樊纲:《金融发展与企业改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非国有经济在投入受到严重限制的条件下,不仅获得了较高的增长速度,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1978—1998年间,非国有经济在中国工业中的地位持续上升,其工业总产值1993年首次超过半数,达到53%。到2000年,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占76.5%,国有工业下降到了23.5%(《中国统计年鉴(2001)》)。见表3。
表3 非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非国有经济 61.9 72.3 66.0 71.5 74.5 70.3 69.4 76.5
国有经济 38.1 27.7 34.0 28.5 25.5 29.7 30.6 23.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200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显然,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投资格局与现实的经济增长格局形成倒置,这种倒置极大地损害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抑制了整体经济增长的势头。
二、民营企业融资的体制性障碍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在现行的融资体制中具有不可拆解的性质,国有企业的社会地位和责任事实上锁定了国有银行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决定了改革过程中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这种融资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它很难与民营经济相兼容,所以目前民营经济的融资面临的是体制性障碍。
(一)“软”预算约束与“硬”预算约束
与财政性融资体制比较,借贷型融资体制内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预算约束: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预算约束依然较“软”,但在国有银行与民营企业之间预算约束却是“硬”的。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国有银行之间的红市交易获得大量优惠贷款,但是由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国有企业而言,资金一到手,风险就可以外部化,甚至可以赖账不还。在这种软的预算约束下,一笔资金的注入引起的往往不是经营绩效的改善和财务状况的好转,而是更大的资金需求。国有企业因此对银行贷款形成更强的依赖倾向。对于国有银行而言,尽管金融红市使它不堪重负,但由于存在“人质”问题,一旦向国有企业提供初始贷款,就很难做到不继续提供贷款。结果,大量资金被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所约束而失去增值的属性。
国有企业融资强烈依赖着这种金融体制,但这种体制却与民营经济相排斥,原因是,这种体制本来就是建立在国有经济特有的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之上的,而民营经济几乎与预算软约束无干。体制的排斥性一方面反映在国有银行不愿意给民营企业放贷而承担额外的风险。因为给国有企业贷款,即便还不了,责任在国有企业,如果把钱贷给民营企业,若成为坏账,则会怀疑银行经理人员是否接受了贿赂等。另一方面国有银行宁愿将钱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账户上,也不愿意贷给有效率的民营企业。因为钱闲置在账上,风险损失由国家兜着;如果贷出去收不回来,风险损失及其责任则由自己承担。目前,由于国有银行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如何规避风险上,因此,它们对那些预期的高回报、高风险的项目,已经失去兴趣。中央银行要求各大专业银行推行个人贷款负责制,更没有银行愿意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了。
“软”预算约束使国有银行可以根据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为之度身定制,贷款申请和放贷也基本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这一过程耗时耗力,也只有国有企业才付得起这一过程的高额成本。“硬”预算约束使国有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时要求民营企业符合担保条件,尽管在理论上很多资产都符合担保条件,但在实践中,只有房地产才是最主要的担保品。但土地的法定占有权基本上只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拥有,大多数民营企业并不拥有土地和楼宇的法定占有权,因此,它们难以以之做抵押,获得所需要的贷款。
(二)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
1985年实行“拨改贷”,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由此确立了一种刚性依存关系,国有银行代替国家财政以信贷的方式向国有企业注资,对国有企业而言基本不存在内源性的融资机制。所以,外源融资成为国有企业最基本的融资形式。但是,与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源融资不同,这里的银行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目标,也就是说,国有银行在决定信贷的投向与数量方面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或者说它的信贷行为是被动的。信贷数量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国有银行对项目本身的选择以及对信贷回报的考虑,而是取决于国有企业对信贷的需求,也就是取决于国家的金融偏好(张杰,2000)。
国有银行的行为目标被锁定,那么,国有银行所能做的就是履行目标所规定的职能。这种规定性表现在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由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事先给定,国有银行需要做的就是寻找与这些资产相对应的负债。从表面上看,国有银行对负债似乎可以选择,而事实上却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度上的安排排斥了非金融因素进入存款市场,使国有银行之间对居民储蓄的竞争具有“兄弟竞争”性质,竞争以共同的利益目标得以维系。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外源融资机制先是锁定了国有银行的目标,从而限定住国有银行的选择行为,最后形成对居民储蓄的垄断。这一链条中的所有环节都是单向连接的,国家在链条的终端承担最后责任,居民储蓄蜕变成为免费资本,国有银行居于链条的中间,代表国家向国有企业传输这种免费资本。
现行的融资体制主要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外源融资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对民营企业而言,外源融资则很难通过这一融资体制来实现,因为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对民营经济都具有排斥性。所以,民营企业实际上至今还不存在支持其外源融资的正式机制。外源融资的正规渠道基本上被堵截,这就意味着民营经济只得主要依靠内源融资。但内源融资要受民营经济自身发展状况的限制,依赖这种融资形式融通的资金非常有限。民营经济在发展初期的投入结构一般都是劳动密集型的,内源融资适应的就是这种投入结构,但是,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则需要提升资本劳动比例,相应地,应当构建与之对应的外源融资机制。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限制和遇到的困境。
(三)纵向信用与横向信用
对于民营经济而言,现行的融资体制的外生性不仅表现于其国有经济导向上面,而且还表现在其信用的性质和方向上。现行融资体制的社会基础是一种纵向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以国家信誉为依托,并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活动来体现。这种信用的指向是单向的,即自下而上。国家的信誉对于维持这种纵向的社会信用关系至关重要。事实上,也只有国家才有动力维护这种信用体系。迄今为止,国家通过维护纵向信用,大规模地吸收居民储蓄,并把储蓄中的绝大部分转化成为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从而保证了体制内产出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
但纵向信用缺乏牢靠的社会基础,因为它不植根于社会成员的自律,也不依赖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而是依赖于国家权威的外在强制。但国家的外在约束要受到信息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如果社会成员预期到国家约束的缺陷,就避免不了机会主义行为的盛行。所以,在这种信用体系内,内生出了大量的不良债权。赖债风气的盛行不仅加剧了金融风险,同时也增加了维护纵向信用体系的成本。
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仅需要维护其良好的内源融资机制,而且更需要塑造一种外源融资机制。与国有经济不同的是,支撑民营经济外源融资机制的是一种横向信用体系。这种信用体系植根于社会成员的自律,主要依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现行的融资体制与民营经济不相兼容,从信用关系上说,是指纵向信用并不构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因素。那种主张成立国有中小金融机构以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试图将纵向信用引入民营经济的想法可能忽视了信用关系的兼容性。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过去的40年中,在很多国家和农村地区,政府通过引进正规金融制度向民间提供廉价信贷的努力似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世界银行(1989)认为,正式的金融安排往往无法完全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它们所需要的金融对正式的金融机构来说可能太小,因为许多贷款或接受一项存款的费用与交易数额的大小无关。正式的金融机构在乡村和小城镇开办分支机构,费用往往与其经办的业务不相适应。在我国的经济中,国有金融体系并不十分乐意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如果追究政策背后的原因,信用关系上的排斥性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信用关系的排斥性,一些民营企业为求发展,常常使自己的身份模糊化。许多民营企业为便于经营以及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好的待遇而把自己装扮成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结果是,由于它们没有清晰的所有权和管理组织,因而加大了银行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的难度。迄今,会计体系的资料不能在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共享,民营企业通过回避正规的会计体系或者同时做几本账,银行无法对这些企业的资料进行监督和审计,也不愿意接受其不可置信的经营状况的证明。所以,信用关系的排斥性是信息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表面上是受信息问题的困扰,实质上是受信用关系的排斥。
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既受横向信用短缺的制约,又受纵向信用负面的牵制。如果让民营企业挤入纵向信用体系,则不仅会加剧纵向信用体系的恶化,还会妨碍横向信用的发育和成长。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信用困境,走出信用困境需要国家逐步退出纵向信用体系,以便为横向信用的发育和成长提供空间,这无疑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
三、制度的内生性与政策措施
民营经济的外源融资受到现行融资体制的排斥,但是,至少有两种因素会促使内生性的金融制度的产生,一是现行融资体制高昂的维护成本;二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前者已使国家不堪重负,若继续维持这种体制,不良债权和金融风险的积累将会危及经济安全。政府似乎已经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开始对这种融资体制进行调整。例如1995年以后,政府一方面强化了贷款的约束规则,另一方面又试图鼓励自己所控制的国有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但是真正能诱导出内生性的融资机制的只能是民营经济自身,因为内生性的融资机制就存在于民营经济的流程之中,它是在民营经济内部的资金供求矛盾的基础上发育而成的。经验研究表明,民间正式金融机构(如城市信用社)比国有金融制度更适合于体制外产出增长的金融需要。中国80年代兴起的乡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将村民的储蓄与借贷活动联系在一起,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以低廉的交易成本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同时又保障了贷款的安全收回。长期困扰正规金融组织的难题在这里以一种自发的制度创新找到了解决途径,也证明了只有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制度安排才是有意义的。
现行的融资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性的,因此,不宜通过对这种体制的有限调整实现与民营经济的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不可能从现行的融资体制中找到生长点,它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运动中生成。那种主张由政府出面发展外生性的国有中小银行,然后通过这些银行给予民营经济以金融支持的思路,其效果是值得怀疑的。无视实体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所有权结构不相匹配的客观事实,主张小的民营经济就需要小的金融机构为之服务,实际上是基于一种机械思维而构造的搭配关系。中国已成为WTO成员国, 中国的金融领域除了对外国金融机构开放,政府还应允许国内民营金融机构介入金融领域。在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的同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制度创新行为,促使民营经济首先从其内部获取必要的金融支持,让民营经济通过其内部之间的资金流动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让它们在资金借贷活动中自我调试、彼此约束。民营金融机构不大会受政治因素左右,其经营将更多地服从于利润导向。新的民营银行将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尚未开发的市场领域,特别是那些小型公司和刚成立的企业上,而这类企业的数目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占大多数。这些民营金融机构将不会歧视现有的顾客关系,它们将在市场上塑造自己的形象,并会不断创新,以各种新的方法开展业务。内生性的金融活动开始可能是无序的,但产权的约束会将这一活动导向有序。
为了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国家需要逐步解除对民营经济的体制约束,积极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利率的自由化不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成本构成很大的影响,因为大部分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事实上都支付了比央行公布的利率高很多的实际利率;进一步地,让它们获得贷款对它们来说比支付高额的融资成本重要得多。国家的职责是承诺和履行产权保护的责任,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制度保障。
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不仅需要企业自己的努力,而且需要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以及金融机构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一个良好的借贷人、一个运转正常的金融机构和一个公正高效的管理者缺一不可。随着融资渠道的拓展,中国的民营企业一定会在未来的经济转轨和经济增长中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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