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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浅谈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
浅谈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
| 文章出自:好范文网 | 编辑:艺术论文 | 点击: | 2014-12-17 11:45:10 |

  论文摘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现代反垄断法程序依赖性在不断增强,为了深入了解,本文主要针对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进行了简单分析。

  论文关键词 现代反垄断法 程序依赖性 探析

  在当今社会环境下,现代反垄断法为企业经济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是当下执法活动综合性和全面性的衡量标志。因此,对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有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一、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这也是法学界公认的现代反垄断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在当前社会,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有助于提高技术水平。因为垄断既不公平,也低效率。不公平是因为消费者没得选择,对消费者不公平;潜在竞争对手没有机会进入这一行业,对从业者和投资者不公平。低效率是因为没有节省成本的动力,没有创新的动力。最重要的是因为对垄断者的监督成本过高。尤其是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必须要对垄断加强监督。而且行业垄断后,造成价格有一家独管,私自提升售价,同行业其它中小型的企业,失去竞争力,该行业缺少市场活力,有可能造成政治、经济的不稳定。现代反垄断法程序依赖性的发展,可以控制行业有效投资不足,避免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利于企业利益提高。
  相比之下,竞争模式下,竞争对手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成为了垄断的监督者。竞争者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标准,关于成本的、关于利润率的、关于创新的标准。同时,消费者对竞争者的选择,也在监督着竞争者的经营表现。所以,如果存在竞争者,额外的监督是多余的。这样就节省了成本,即意味着效率的提高。简单地讲,垄断需要额外的监督者,所以成本高,效率低。而竞争者本身就是监督者,所以,竞争模式是高效率的。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

  现代反垄断法在发展过程中,其呈现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规则以外还建立了详细的执法程序,通过对执法困难克服,现代反垄断法的执法活动已经逐渐从实体依赖性转向议事规则的程序化发展。法律的主要内部是由实体和程序两部分构成的,而且这两者的功能各不相同,其中,实体规则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利益,而程序则主要是这些利益得以实现的步骤以及手段。
  (一)程序规则的完善
  从某种角度上讲,现代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实体程序,从占有的地位以及其复杂程度来分析,现代反垄断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立法功能,程序是实现这种步骤与好处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以现代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现代反垄断法除了具有实用价值,该程序仍具有其自己本身的独立性。所以,现代反垄断法已经不仅仅是在程序意义上具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而且实体程序也不断简化,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反垄断法程序系统提高了法律的价值,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外,从立法的性能来分析,现代反垄断法程序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应对复杂的经济垄断和企业垄断时,其实质性规则和议事规则日渐突出,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所以,可以说现代反垄断法是其实已经成为了一部程序法。
  (二)实体规则的简化
  实体规则简化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简单来讲,现代反垄断法在现行的议事规则的基础上,逐渐简化实体规则,在立法上,对垄断的定义和行为进行重新界定,但是要有一个基本的原则,针对发现大量的垄断行为,主要由执法当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选项有效措施。与此同时,为了达到简化的目的,需要通过提高议事程序,来弥补缺乏的实体规则,这是现代反垄断法程序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实质性规则。
  另外,对于垄断的认定和反垄断法执法程序步骤细化及其约束是现代反垄断法在实际发展中的必然要求。完整的议事规则不仅以指导执法,减少不确定性的执法内容为标准,并且需要加强限制,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还要使规则更加多样化发展,进而对企业进行科学测定,为企业发展提供的合理期望环境。
  此外,为弥补现代反垄断法适用性规则的缺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相对更加简单,并且具有倾向继续简化的趋势,并且开发出了相应的程序规则,比如《欧共体条约》、《反托拉斯程序和处罚法》
  (三)执法程序细化
  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下,法律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因此,现代反垄断法必须要细化其执法程序,并且要保证已编程的反垄断法的相对独立性,可以说这是执法程序日益完善的另一种表现。在一定的范围内,现代反垄断法实质性规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的适用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现代反垄断法,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也因此决定了执法程序就越需要一个综合执法程序、执法机构的设置、权限配置、执行程序等全部纳入执法内容,这也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
  另外,反垄断法的执行效能与执法机构和他们的权限设置有着直接关联。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当局一再强调和加强反垄断执法权限和规范化,尤其是对于经济转型国家,反行政垄断可能是反垄断的主要任务,需要有效的执法程序来监督实施,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主管当局要根据法定程序,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得各方无法规避政府行政为,甚至于在调查和执法行动过程中,针对有关当事人不合作、违反调查及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授权执法权力的司法当局权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此同进,要注意其不同于其他公共权利的行使,其没有很大的约束,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越了反垄断法的实体性,尤其是欧美国家,主要由执法机构行使解释权的法定规则,甚至执法本身已创建的立法权力,都已经成为现代反垄断法执法活动的结果,进而突显出了某种程度的独立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程序和国家公共配置的权利和程序操作系统密切相关,例如,美国实现了分离的民事和刑事的反托拉斯诉讼、中国的台湾地区的公平会等,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直接以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规定为基础,在各方达成共同的解决办法后,进行和解。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实体规则的移植就是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移植规律。
  因此,现代反垄断法是深根于国家的法律文化的土壤中,并且在这个较长的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不同国家都必须结合国家的社会情况和历史情况,设计出自己的有效程序。

  (四)执法程序的约束性
  现代反垄断法中,法律执法和解是作为一种执法措施,具有典型代表性,属于非正式执法范围,是一个非依赖于实体规则和制作的操作程序性制度,在现代社会背景下,随着其不断地完善和独立化,不仅实体规则独立性提高,而且其在程序上的限制也在增加,在许多国家,现代反垄断法是以这一领域的行政、司法权力为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准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一个司法机构)是主要的执法机构,这证明了现代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因此,远远超过其他执法相对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除了一些重要因素,如执法机构、法律影响、最终成效等,现代反垄断法执法权力以外的设立最为重要的是规范的执法行动,受其约束公众利益的权利和规则的更新,使得现代反垄断法执法避免一定的麻烦,走出了执法困境。
  因此,为了遏制反垄断法执法的部门化和内在化,控制执法者也成了现代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其中,其所采用的控制方法就是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设置,以确保现代反垄断法的权力,增强现代反垄断法执法功能,随着立法程序不断规范,其重要性会越来越明显。

  三、强化反垄断执法程序效益

  (一)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执法情况来分析,存在着一定的地方封锁行为,通常也将其称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封锁一般是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而采取的一些保护本地产品,封锁或歧视排斥外地商品的行政措施,主要有税收,工商,质检,卫生等行政措施,所以又叫行政垄断行为,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因此,必须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商务部反垄断局,主管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主管涉及价格的反垄断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其他类型的垄断行为,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等。
  在政府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政府正确认识到反垄断执法机制的利与弊,从利益来讲,目前我们国家技术基础薄弱,用垄断的形式集中力量,提高经济实力,进而有条件进行各种科学研究和重大的技术创新,并将成果运用于生产过程。而且对于不少行业,大规模生产,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同时还能实现范围经济。此外,由于我们国家的现代企业起步较晚,以垄断的形式可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并且在跨国公司不断进入中国的时期,可以更好地生存,可以避免恶意竞争或者过度竞争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但是,与此同时,垄断者相应地就没有竞争的压力,会造成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发展效率降低,科学技术水平发展降低,而且这些最终就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正确权衡利弊,采用有效的方法,强化现代反垄断法执法效果。
  (二)强化现代反垄断法的立法回应
  从某种角度来讲,现代反垄断法的立法回应也是其固有特征,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垄断与反垄断的特殊性。在这里我们以美国的微软垄断案来分析:
  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到2001年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这场风波经历了十多年。经过几年时间,该案一直没有明确分晓,足以反映出美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这两个价值利益选择上的矛盾与权衡。当初,微软垄断案也是自一开始就受到我国各界的普遍关注。在当时正宣传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大环境下,这一案件也算是第一次比较有影响力地向国人传播了反垄断的理念,普及了反垄断法的知识,让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不总是越强越好,保护知识产权也是要有一个合理限度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例外。因此,在这里联系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反垄断规制,前者的真正建立也就十几年的时间,正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而后者更是尚未真正起步,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更不用说专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只是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中有一些零星的规范。
  因此,要将现代反垄断法作为一种纲领性法律,打破经济垄断,要彻底改变传统的原则,采用现代新理念,确立现代反垄断法程序发展方向,对企业的管理追求是科学化、逻辑化、技术化、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实现现代反垄断法立法管理的人性化、人文化、人情化、人本化。
  总而言之,要强调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就需要重新审视传统反垄断法中的诸多原则、制度以及原理问题,改变传统的立法观念,更新现代反垄断法的执法方式,保证立法与执法活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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