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运行过程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但税收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课征活动,却不具有对价和直接偿还性,而是直接使得公司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中,这种价值向政府的单向转移,必然减少公司的可支配收入,导致公司的效益损失,不可避免的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税收作为公司经营中的一类成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经营决策中,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税收的无偿性与公司的营利性共同驱使企业在经营中必然寻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方案,于是各种逃避税活动应运而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跨国公司是连接各经济区域的纽带,它们在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异常激烈,交易价格战此起彼伏,税收负担作为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在公平市场环境中所提供的商品、劳务价格能否占优势的重要因素;加之,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和跨国税务监管方面的漏洞,使得公司在经营中更有动力也更加方便的规避国际上的税收。事实上,离岸公司避税,就是基于国际竞争的加剧和离岸法域提供了广阔的避税空间而兴起的。
离岸法域最突出的政策特色便是其突破了以往按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征收税款的通行做法,只向离岸公司按年征收较少的管理费用,其他税目一般不再课征。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规定:无论所得税法有何规定,离岸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所有股息、利息、租金、专利使用费、薪酬和其他价款以及非居民因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份、债券和其它证券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免纳所得税。由离岸公司的股份、债券和其它证券而产生的遗产税、赠与税或其他税收对非居民免征。离岸公司作为受让人或者是转让人的财产转让文据,与离岸公司股份、债券或者其它证券相关的文据以及与离岸公司的其他业务交易有关的文据免征印花税。另外,离岸法域均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料、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一般公众无法查知,这在前面已经详细论及。而且,离岸法域所在的地区一般都没有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既便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协定中一般也没有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外国政府的税务当局无法通过税收情报交换得到公司的纳税信息。离岸公司的游侠身份,离岸法域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完善的保密制度使得离岸公司从诞生那一刻起就吸引了国际税收筹划人员的目光。
对于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跨国纳税人来说,如何利用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开展避税活动,是其国际税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离岸公司的利用,几乎涉及课税主体转移避税和客体转移避税的各个方面,汇集了滥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等诸多手段,是一个综合性的避税模式。居住在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受控的离岸公司,可以用来中介与第三国的交易或者虚构与其自身的业务往来,借以转移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逃避所在国的较重税负。不管受控的离岸公司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在中介业务过程中广泛运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以此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基本避税模式是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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