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针对当前妨害公务等案件中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能否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不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论文关键词 妨害公务 民警 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在办理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若证据表明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法,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时,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受到伤害的民警视为被害人,并向其发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告知其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此时民警能否视为被害人,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以被害人的概念及特征为着眼点,结合妨害公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剖析。
一、被害人的概念
根据法学辞典的解释,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害的人。但是学科的不同以及着眼点的差异,被害人这一概念,在不同领域出现了差异化的表述方式。如在犯罪学领域,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的对立面,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