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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法律论文发表:关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探讨
法律论文发表:关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探讨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法律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8-07 22:15:10 |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教是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战线的具体实践,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障.因此,将教育法当作一个独立法律门类、当作一个法律体系来认识十分必要.
  关于教育法的法律地位,教育法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门类,能否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体系,如何架构教育法体系、规范教育法体系内容,这些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本文认为,教育法可以形成独立法律门类,且已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科教兴国战略已被党的"十六大"再次载入史册,其重要性无须再论.需要指出的是,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诸多措施中,教育法制的保障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例如国家通过来规范学校教育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等,没有教育法的规范,这些制度将难以保障.又例如,作为教育特别法,规范了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设立、经费和管理体制等,使高等教育有法可依,从而确保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可以说,没有教育法的规范和保障,科教兴国战略是绝难实现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教是应有之义.依法治教就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国家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从事教育管理,实施办学及其他的教育活动,使我国的教育事业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教是党和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战线的具体实践,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全力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
  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律法规则是这个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我们认为从以下三方面考虑,教育法可以构成单独的法律部门,并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一是教育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这一调整对象离开教育法,其他法律是难以调整的;二是从调整对象的重要性来看,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居于科教兴国战略和优先发展的地位;三是从教育立法状况和趋势来看,教育立法已有相当数量和规模.在宪法指导下的教育基本法以及主要的教育特别法已形成,各层次的教育立法比较完善.综合这些原因,回顾我国教育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原有的教学体制是根据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构筑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教育缺乏法治规范,虽然制定了一些教育行政规章,但缺乏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教育事业无法可循,根本谈不上依法治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我国教育才逐步走上了法治轨道.1986年颁布实施的是中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依法治教"轨道的标志.其后,我国又先后制定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教育事业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教"的健康发展之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来通过宪法修正案又载入宪法.由此,中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的教育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时期.加入WTO后,教育法制建设又加大了与国际接轨,可以说进入了教育法制建设的大提速时期.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门类比较合适,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教育法律体系由六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以宪法为指导;第二层次,以教育基本法()为核心;第三层次,以教育特别法,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等相关法律为配套;第四层次,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如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第五层次,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与教育有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本辖区内有效);第六层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表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如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等师范学校规程、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其他部委制定的与教育相关的行政规章,如关于教育收费的办法也应为教育法体系内容.
  按立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教育规章.此外,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如对加入WTO后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也应视为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总之,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依法治教已有法可依,这就为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体系框架.当然由于教育立法比较滞后,依法治教方略启动较晚,在架构体系、完善法规、创建特色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尽管如此,把教育法当作一个独立法律门类,当作一个法律体系来认识还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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