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是整个检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是当前检察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论文关键词 案件质量考评 功能 体系
一、当前案件质量考评存在的不足
(一)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理考核和评价侧重于行政化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这种管理形式造成案件多头管理,监督效果不明显,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制约,着重于对个案的管理与评价,忽视了横向制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
(二)评价重结果轻程序
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更注重线性管理、层级管理的权威性,管理的质量和力度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素质和重视程度,随意性大,在实践中表现为着重于结果准确性的认定,而忽略了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案件整体质量的评价,导致对案件程序管理的缺失,在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执法程序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影响案件的整体质量,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
(三)评价标准不科学
当前的检察业务考评更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强调硬指标,但在实际的检察工作中有许多是无法用数字来量化的工作,这在客观上容易造成只注重工作数量的完成,而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同时管理指标不够细化,案件诉讼是个动态的过程,初查、立案、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等不同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办案时效等要求不同,对案件质量和办案工作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当前的考评只注重于对案件最后结果的考评而忽略了对诉讼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
二、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功能的设定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质量考评应当覆盖检察机关的所有业务部门和每一个办案环节,对检察业务的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中的,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的监督。因此,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评估功能
通过设定明确的评价标准,直接对个案、类案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整体案件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监督功能
通过确立规范的办案流程、执法标准等对执法过程和办案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进行规范,通过对案件流程的全程动态监督,及时获取案件办理信息,实现对案件全方位的直接监督,全面掌握本院的案件情况。
(三)规范功能
检验、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和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检察业务工作考评,通过考评,可以看出既定程序和要求具体的执行情况,可以发现规范化建设中尚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水平。
(四)导向功能
考核评价体系确立后,各部门以考核为导向,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层层分解质量责任,确保案件质量,提高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杜绝了办案人员行为的随意性,一方面提高了个案质量,同时也促进了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构建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依托,引进先进的现代管理经验,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问题预警和结果评价的考核评价系统。
(一)组织形式
在案件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设立案件质量考评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及案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对案件质量考评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业务骨干担任,负责对全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在整个质量考评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设定直接影响着考评工作的综合效果,考评的内容应该覆盖办案工作的整个过程,具体可分为案件质量标准、办案行为标准、案件责任标准等。
案件质量标准包括三个方面:执行实体法的标准,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及审查、法律的适用等,还应体现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执行程序法的标准,包括遵守办案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如每个诉讼阶段办案时限的规定等。司法文书标准,包括法律文书、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等。
办案行为标准包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具体细化办案规程要求的,明确受理范围、审查方式、结案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备案审查制度等。
案件责任标准包括,根据具体办案岗位明确的人员权限,并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法、幅度等作出统一明确规定。
(三)考评体系
为保证考评工作的有章可循,应制定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标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办法》,《检察机关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考评办法》等配套文件,形成一整套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全面规范办案工作的业务流程和各类案件质量标准,从明确执法要求、统一执法标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等角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办案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应以规范执法程序为前提,以提升案件质量为核心,以案件运行分析评价为基础,以检察业务考核激励为导向,通过构建案件管理监督机制、案件审查督查机制、案件运行分析评价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等四大机制,加大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横向监督制约,强化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管理指挥,实现“源头控制执法活动、全程管理办案程序、动态监督办案质量、案后评查办案效果、综合考评业务绩效”等工作目标。
——构建案件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全程管理。通过统一审查受理和分配各类案件,审查开具、备案管理法律文书、对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等手段,实现对案件的入口与出口监管,同步监督办案环节和诉讼程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执法办案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构建案件审查督查机制,加强对重点案件质量的审查监督。通过对提出异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检察长批示交办、督办案件进行审查、督查、评查,促进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
——构建案件分析评价机制,加强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运用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执法办案活动专项检查等手段,及时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服务于领导决策。
——构建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价。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对本院及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业务开展状况进行考核评价,有效运用考评结果,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指导。
构建并确保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查督查、案件运行分析评价、检察业务考评等四大机制的有效顺畅运行,是实现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目标的基础和保障。四大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统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目标,共同形成案件质量考评的有效运行体系。
(四)考评方式
案件质量考评采取个人自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
个人自评是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在案件办结时对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综合考评是指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个案进行核查,结合跟踪监控掌握的情况,依据案件质量标准对案件质量和干警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五)反馈机制
有效的反馈机制是考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增强考评体系的有效性、连贯性,应该包括内、外部评议整改两方面内容。
1.内部评议整改。在案件的质量考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抽查,写出案件质量评析报告后,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召开办案质量评析会,对办结案件进行评议,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总结出经验,举一反三,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2.外部评议监督。定期召开办案质量座谈会,邀请公安、法院等有关人员参加,探讨案件质量的提高;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对重点案件进行回访,听取发案单位、嫌疑人家属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意见。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是整个检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是当前检察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在实际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