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有利于破解反渎查案难点、提高公诉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运作方式包括引导反渎部门规范收集证据,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以及办案互推联动等。
论文关键词 专门型公诉人 反渎案件审查 运作方式
一、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的含义
当前,反渎案件在定性和处理方面,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与法院,反渎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还存在着不少认识分歧,此外,对反渎办案的质量以及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也带来一定影响。根据高检院去年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统筹协调内设部门,逐步建立由专门型公诉人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的制度(笔者在此称为“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以加强案件处理的协调工作,解决分歧,统一认识。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是指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由公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到最后出庭公诉,均由专人负责到底,保证办案质量。该制度把公诉活动向前延伸,按照起诉的要求提供指导性意见,强化内部监督作用;同时把侦查活动向后延续,为满足法庭上指控犯罪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确保有罪判决率。该制度将反渎侦查和起诉两个部门的职能有机统一,优势互补,将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部分时间和内容前置到和侦查活动同步进行,做到边侦边审,体现互相配合,又注重互相制约,形成侦、诉合力。其基本任务是,通过整合检察资源,加大渎职侵权犯罪查处力度,通过实现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有机统一,实现反渎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破解反渎查案难点,提高诉讼效率
管辖罪名多、证据获取难、查案阻力大等一直是反渎查案工作面临的难题。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一是可以防止草率立案,有利于确保案件立得准。在案件初查结束拟立案侦查之前,使公诉部门了解案件的初查过程、基本案情和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就是否立案提出参考意见。二是侦查时由公诉引导取证,有利于确保案件结得快。在案件正式移送审查起诉前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通过阅卷方式对证据的收集、调取、固定和保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渎部门充分尊重公诉部门提出的意见,并按照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侦查策略,补充和完善相关证据,为案件顺利侦结奠定坚实基础。三是移送后和公诉保持同步联系,有利于确保案件诉得出。反渎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后,要加强案件跟踪,经常与公诉承办人员保持联系,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公诉提出的意见予以高度重视,对公诉提出需要补充的证据均在较短的时间内予以收集补充。
(二)有利于积极应对新刑诉法对反渎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刑事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给予了完善,这些要求无论对反渎还是公诉工作均产生了巨大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有利于提高对反渎案件的侦查和公诉质量、效率,规范执法行为。第一,新刑诉法对证据的形式和要求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内容,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有利于从检控案件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对电子数据等新证据种类的提取手段、获取方法、固定措施、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为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创造条件。第二,新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后应立即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这对侦查讯问的质量和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此时反渎案件专门公诉人的介入,可以提高侦查讯问的质量,保证取证合法性和针对性,为出庭公诉提供有力证据。第三,新刑诉法规定,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到侦查阶段,在整个侦查阶段,律师拥有辩护人地位。反渎案件专门公诉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有利于在侦查阶段即对律师的辩护方向及时掌握和应对,根据律师意见及时调整侦查思路,不断完善证据锁链,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防止在法庭辩论时造成被动。第四,新刑诉法新增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和要求,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或对取证过程、证据效力有质疑时,侦查人员作为取证过程的亲历者,其出庭作证对于排除非法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是十分有必要而且最具有说服力的。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有利于尽早发现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及时帮助侦查人员了解法庭审查程序,并指导侦查人员就法庭陈述和回答询问作出充分准备,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保证反渎案件的公诉效果。
(三)有利于提高公诉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可以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专门型公诉人,实现公诉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些专门型公诉人既具有刑事法律专业素养,又具有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和办理专门领域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可以独挡一面。
(四)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增强打击合力
侦查和公诉的目的都是为了有效指控犯罪。但实践中,公诉部门与反渎部门之间仍然重分工负责,轻互相配合,缺乏整体的大控方观念。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和理念转变,增强侦查和公诉部门的大控方意识,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渎职侵权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
(五)有利于强化证据意识,加强法律监督
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证据,公诉工作的核心则是审查证据。但实践中由于侦查和公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由于公诉部门切实介入了侦查活动,则可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三、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的运作方式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是一种长效机制,有别于简单的公诉提前介入和个案引导。其内容应包括:
(一)引导反渎部门规范收集证据
一是规范公诉案件受理程序。对反渎部门移送公诉的案件按照证据体系的要求进行证据筛查,对不合证据要求的案件不予受理,以受理程序严格制约自侦部门,引导其证据收集的规范。二是积极提前介入。反渎部门对已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及时通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则应派专门型公诉人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自侦部门在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有效证据,就后续的侦查及取证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三是细化补侦提纲。公诉机关应细化补侦提纲,不仅应将补侦内容详细全面列举,还应对补侦目的、证据的种类及证明的层次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
(二)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
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带规律性的问题并研究相应对策。对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特别是判决书中没有认定的,要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对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个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对相互协作配合中的问题统一协商解决。通过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使侦、诉部门之间由对个案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向构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过渡。
(三)办案互推联动
一是在侦查阶段,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接到反渎侦查通知后,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围绕起诉标准,及时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建议,引导侦查取证。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新证据、作出的新辩解,及时与反渎部门通气,并在其协助下进行补证。如对先前认定的事实、罪名进行修正,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征询其意见。三是出庭公诉前,公诉部门应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出庭方案。在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员应通知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对于被告人有被刑讯逼供、诱供等辩解的,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直接支持公诉。四是开庭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给反渎部门,反渎部门应对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再分析,总结经验,提升能力。
四、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侦、诉部门之间的关系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并不是反渎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合署办公,不存在主次之分,而应统一服务于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反渎、公诉部门依据法律各自开展检察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相互制约性,不能相互替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的程度和方法要合理界定,坚持合法性原则,相互配合到位而不越位。
(二)防止僵化运作
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是工作机制创新,而不是体制改变。运用形式、提前介入时机、引导侦查方式等因案而异,要注重效果,不应只注重形式。侦诉各部门应增强一体化意识,主动有效地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