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范围。对行政诉讼的理解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当李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由管理相对人依法通过复议(诉愿) 和诉讼程序提出请求,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机我国行政法学气构依法作出裁决或裁判的活动。狭义的行政诉讼则仅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由于行政诉讼法已列入议事日程,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只规定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故行政诉讼的广狭义之争已为实践所解决。.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依据及其确立。
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依据是宪法第41条;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是25个法律和78个行政法规(截止87年底)。1987年l月1日新的((i台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的重要里程碑。新条例第3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可所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第一次授权法院可以对公妥机关的某些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并作出终局裁决。这标志着司法监督职能.有了很大增强。在审判实践中,地、市的公安机关有可能作为“被告”在“级别”比它低的墓层人民法院应诉。这是对传统观念的一大突破。新条例第42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3.行政诉讼与民率诉讼的区别。各国诉讼制度的沿革表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密切联系,时常有交叉,但两者在纠纷性质、产生的原因、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诉讼的程序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说我国应当尽早建立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 4.行政诉讼的特点与原则。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特点是:须法律明文规定,法院方予受理;须行政机关职 . 权行为所引起;须涉及公民、法人权益;须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向法院申请解决。而行政案件的特点则是: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则为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和法人,内容,争议的是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客体,行政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行政管理行为。行政诉讼的荃本原则(除与民诉共有的外)包括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贵任原则,是非裁判原则;(不涉及行政职权的处置)不适用调解原则;追索行政赔偿原则;不得变更原则。对不得变更问题争议较大‘,首先,行政法上的“不得变更” 有特足涵义,即指法定幅度内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变更;其次,目前审理行政案件中变更案例的问题,更多因立法引起;最后,涉及赔偿的案件可以调解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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