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末司法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
发布时刻: 2003-6-23 作者:赵玉华
清末清政府修订司法是中国近代史和中司法王法公法制史上的一个复杂事宜。因为其修订司法的原因涉及内容较多,加之其时国际国内形势复杂,故历来史家对此评说纷歧。了轻易。在其时,即使 “知司法者”胥吏,也不能尽懂旧律的全数内容与涵义,只有“刑名专家”才气清楚明了律意,而这些专家,却“上以助官广通声息,下以助官压制平民。倒置是非,淆乱长短,任上下其手而莫能禁止”[13]。这进一步恶化了阶级矛盾,加倍急切地需要律例行文与编制皆简单清楚明了的律法。因为只有“清楚明了简单纯挚”的律法出台,并在全国、在公家间真正推广、施行,使“村夫野老聚首闲谈,亦知某事为犯何律,某事为例所不禁”,才气让“差役不敢以无罪相欺,官府不敢以非理相难,势豪土棍不敢视为蠢陋而鱼肉之”[14]。
此外,司法的执行过程也对清廷统治晦气。清统治者中的一些人士感受,“中国年少犯罪,向分七岁、十岁、十五岁为三等”,“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牢狱,传染囚人恶习,未来更正匪易”,主张对日常犯罪,尤其青少年罪犯,要仿西国,改良牢狱,行惩处教育,即“惩处教育为弗成缓也”。所谓惩处教育,“始行之于德国,治理之法略同牢狱,实参以公同黉舍之名义,一名强逼教育”。英国一贯“励行不懈,颇著功效”[15]。同时,对重犯、物化囚,也需要科学地执行处决。中国历来的统治者都是让重犯、物化囚游街示众,公而处物化,目的在于“杜其残暴之端,而导之于仁爱之路” [16],而近时这种行刑效果却不只未能达到其目的,有时却正好相反。因为虽将重犯、物化囚“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但罪犯之罪行却“未得众弃之了许多“试验田”,即执行新律例的区域与空间。与此同时,清廷上下异常震动,也纷纷追求“杜绝乱源”的设施。于是“厘革政体,执行立宪”的呼声迅速高涨,“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所申报,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