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在我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中①,尤其以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最为突出。科技型企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配以不同的融资结构来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例如在发展前期,科技型企业主要依靠股本融资,而在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后,应该配以适量的债务融资,这样既可以增加总体融资量,又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但是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创新活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其商业价值没有获得市场的肯定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银行难以用较科学的方法对其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②。第二,目前,商业银行对企业的放款条件中,绝大部分都要求有足够的抵押品,而商业银行通常只接受厂房、房产等较为有效的抵押物。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其规模小,固定资产较少,很难达到银行的放贷标准③。再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与银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存在矛盾。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这更是加大了银行贷款流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难度。近年来,上海、苏州④等地出现的由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企业组成的投贷联盟模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所谓投贷联盟,是指由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参与风险投资的一种创新模式。首先,由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筛选符合要求的风险投资机构,然后与其签订“投贷联盟协议”,商业银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相应的授信额度。投贷联盟可以使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各取所需、扬长避短。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依赖风险投资机构的技术评估优势,对科技项目、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还本付息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降低贷款的审查成本和不良贷款的评估风险。科技贷款发放后,一方面可以利用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确保企业的成长和健康发展,保证科技贷款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的交流沟通,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以控制贷款风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银行贷款的介入有利于确保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且贷款的介入并不稀释股权。这既降低了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也增加了其收益。此外,贷款的介入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更多的资源。目前,投贷联盟有两种模式,横向结合和纵向结合。横向结合是指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配套支持企业,即企业既获得科技贷款,又获得风险投资。科技贷款与风险投资的比例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与企业三方协商确定。纵向结合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投资机构在各高新技术项目中投入的风险资金总额,按照一定比例为其提供贷款。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机构较科技型中小企业实力更为雄厚,由于规模的优势,商业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发放贷款的风险相对较低,交易费用和监督成本也相对较低,有助于降低其资产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贷款是其重要的融资来源,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对于保证其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政府会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专业担保公司还会为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针对银行贷款设计专门的信用保险产品,最终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如图1)。但是投贷联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贷款依然是短期贷款,在偿债压力下,企业可能会更注重短期收益,进而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遴选方面,多数是以政府牵头,没有对准入企业进行限制。在风险投资投入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后,银行贷款与风险投资额的比例多少合适?是否可以借鉴美国硅谷银行的投资比例①?在投贷联盟成立的条件下,企业的最小自有资金是多少?两种模式对于企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银行的准入条件是否一样?投贷联盟中,风险投资机构既充当借款人又充当担保人角色,是否会增加其偿债风险?
二、文献综述
商业银行、企业以及风险投资机构三个主体参与的风险收益分配是投贷联盟成立的基础,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研究。第一,运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投贷联盟的不足,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何峥[4]分析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的模式,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投资控股的形式参与风险投资,即不直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而是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资金,风险投资机构既可以通过对外投资使自身成长,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从中分红。鲍丹丹[5]认为投贷联盟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商业银行对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是短期信贷,在偿债压力下,中小企业可能会寻求短期收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风险投资机构既充当借款人,又充当担保人,这样会加大其风险。最后,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以固定利息收入为主,其资本的增值能力依然有限。胡志鑫[6]认为风险控制的好坏是商业银行能否成功参与风险投资的决定因素,因此设计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风险控制机制需要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与外部金融监管体系相结合。另外,学者们通过构建模型的形式,分析了我国投贷联盟的风险收益分配问题。晏文隽[7]通过构建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家以及银行三方参与的委托代理模型,得出双向道德风险下的最优权益分配[2]。若投资主体为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时,则存在风险限制。当风险高于限制时,创业企业家将不能获得贷款,而投资主体仅为风险投资机构时,则没有风险限制。若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同时投资,他们权益分配的最高限制将低于一方投资时权益分配的最高限制。林琳[8]构建了在多方约束条件下,商业银行、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三方博弈模型,认为企业最终选择商业银行还是风险投资机构作为融资对象主要取决于其风险收益比,并且就外部环境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越弱,越不利于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就企业自身而言,资产越少、成立时间越短的企业越倾向于风险投资,而资产越多、发展越成熟的企业越倾向于从银行获得贷款。现有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投贷联盟成立后的风险收益分配上,而对于投贷联盟成立的基础以及准入条件尚未进行研究。本文将从投贷联盟的两种模式出发,通过构建数理模型,分析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准入限制条件,为我国投贷联盟的发展提供建议。
三、模型的建立
在投贷联盟的第一种模式中,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收益要求对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遴选,按照风险投资机构所投企业的具体情况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假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为A,项目运行资金总需求量为I,风险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I-A),商业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α(I-A),利率为r。用e和a两个随机变量来描述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努力程度e∈[0,1],a∈[0,1]。对于企业来说,其努力程度为e,成本为C其中,p、q分别代表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努力效率。如果项目没有获得足够的融资,则成功的概率为0。如果项目获得足够的融资,项目运行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其收益为随机变量RI=。项目运行成功,对应收益为RuI,概率为P0;项目运行失败,对应收益为RdI,概率为1-P0,其中Ru>Rd。项目成功的概率与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努力程度有关,这里假设p=f(e,a)=min[e+a,1]。根据全概率公式,项目的期望收益为RI=pRuI+(1-p)RdI,总效用U=RI-I-C)。其中,β为企业获得的收益比例。对风险投资机构来说,总效用U中,1-β为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项目收益比例。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都以自身效用最大化去调整努力程度,对U求其对努力程度的一阶偏导数,得到其最优努力程度:
四、模型的延伸投贷联盟中,风险投资机构与企业为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存在道德风险,即当企业的努力程度e=0时,企业可获得私有收益B,此时,企业的效用U假设企业的道德风险影响项目的期望收益,即R(0,>0。并且,企业选择不努力,可以增加其净效用,即U在模式一中,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存在(1-β)R(0,)。对于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的现金流减少,给正常还贷造成风险。在模式二中,βR(e)+B>φ(I-A)(1+r),企业的道德风险不会影响到商业银行。下面分析存在监督成本的相关情况。当企业选择不努力时,由于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监督,其私有收益会减少,但是风险投资机构要付出成本。假设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督成本C(b)=b。在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督下,企业的私有收益B(b)=W-wb。其中,W、w均大于0。模式一中,如果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a能保证风险投资机构有足够的现金流偿还贷款,则有:从式(12)得出,风险投资机构的“超额收益”△U=(1-amax)(I-A),风险投资机构最多可付出的监督成本,即超额收益C(a)=(1-a进而得出模式一中防止企业道德风险的约束条件为:
五、结论通过构建投贷联盟中两种模式的模型,从风险收益分配的角度得出投贷联盟成立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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