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 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 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 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 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 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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