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现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智力成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越发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与智力成果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 自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际贸易领域, GATT 将其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 并最终达成了( 简称 TRIPs协定) 。TRIPs协定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准则, 对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投资与各国相关国内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被认为是对传统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突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 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方面有利于刺激对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资,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
但从宏观角度来看, 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知识传播的成本, 而政府希望知识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向社会传播, 从而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因此,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其进行无限制的保护, 而是要在知识产权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这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来实现, 而具体如何平衡, 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与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此,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 在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 随着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 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很大, 而且在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都比发展中国家占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发达国家在其对外贸易交往中更多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发达国家一方面加强国内保护力度, 另一方面将其渗透到贸易政策中。如美国制定了专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 “特殊 301 条款”; 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 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 日本早在 2002 年就正式宣布把“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基本国策, 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发达国家已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尤为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生产与贸易成本大幅度提高, 市场减少。随着协议的诞生, 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这种挑战, 不得不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如中国提出的鼓励创新、鼓励和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软件产品出口, 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都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中已开始体现。三、在中国, 按照的定义,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并列构成三大类贸易形式。
而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贸易的关系十分密切, 因为技术贸易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知识产权。并且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必须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否则将不享有法律的有效保护。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关系到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而对发展科学技术鼓励发明创造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正当且应该的。适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 保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但在国际贸易中, 发达国家多为先进技术的输出方,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发达国家具有优势的技术贸易出口利益。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其制定国际条约、协定时的强势影响, 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 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它扭曲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阻碍了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是很不利的。协定的签署, 为各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 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方向, 也对发达国家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制定了一定的纪律约束, 遏制了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不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单边贸易措施, 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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