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统计是从前苏联国家引进来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发展起来的,在近二十多年间,我国进行了诸多方面的改革,目前,但是仍有许多统计观念、统计行为和统计规则和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规则并不相吻合。那么,怎么样使中国统计尽快适应市场经济,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树立统计信息成为公共产品、归全民所有的思想
计划经济实质上就是由政府主宰着经济活动,统计为政府服务是天经地义的。多数统计数据对于政府之外的机构和公民是保密的。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和消费者,企业和消费者是根据市场信息从事经营和消费活动的。在市场经济国家里,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政府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把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以此为出发点进行统计立法,制定统计制度、调查规则、资料保密、数据发布等制度。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就统计信息产品的归属、统计服务对象等基本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方针,反映到统计设计上主要是考虑政府的需要,而很少研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在统计数据披露方面,实行先内后外、内详外略的“政府优先”的政策。在一些政府部门把统计数据当成部门的私有财产,甚至被政府机构中的少数人所垄断,成为他们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资源。这种统计数据归政府所有、部门所有、个人所有的观念,导致了政府统计行为的商业化,出现了一些政府部门以数谋利的行为,增加了企业获取统计数据的成本。
二、树立调查者和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
至今,政府统计部门仍把企业当成附属于自己的被领导者,由此引发出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一些地方规定企业统计人员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办的上岗培训班,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上岗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一些地方将统计报表和统计制度印刷费、培训费摊派到企业。企业需要综合统计数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统计机构不提供,让企业花钱买资料。这是违反公司法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企业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企业的机构设置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无权干预。政府统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统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是法定的权力,而向企业提供统计资料则是统计部门的义务。统计部门不应当只行使权力而不尽义务。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统计部门在普遍重视统计法制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政府统计部门的公共关系建设,他们不仅是靠法律维护统计的权威,更重要是通过统计部门的各种公关活动,比如开展统计宣传活动、免费提供统计资料、搞好与被调查者的合作等,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的认知度和配合程度。
三、依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工作,加强为被调查者保守秘密的观念
政府各部门行往往使统计调查权力不受法律约束随意印发调查表的问题较为突出。政府部门在行使统计调查职能时通常要涉及到被调查者的权益。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开展统计调查时是严格依法进行的,通常来讲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枯,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尤其其是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市场经济国家的统计调查一般都分为强制性统计调查与自愿性的统计调查,强制性统计调查填报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调查的内容是经济类,要求被调查者必须要填报的,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自愿性调查对象一般是公民个人,调查内容是社会类,被调查者可以填报也可以拒绝填报。依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被调查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公民和企业的单项调查资料一般只用于汇总和推断总体数据,他们不允许用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被调查者的资料,制定施行如此严格的保密制度,目的是为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而使被调查者放心地为政府统计部门如实填报资料,达到提高公民和企业对政府统计部门配合程度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