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试对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提单、并入提单之后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这些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航运法律与实践提供一些思想和帮助。
论文关键词 租约 提单 并入 仲裁条款
一、前言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租约合同下签发提单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租约提单的并入条款。而在租约提单并入条款的探讨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就是仲裁条款的并入。由于法律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提单受让人是否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议的热点。笔者将在此对这一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二、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
所谓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是通过并入条款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援引到提单中的条款。常见的提单并入条款大致有如下三种形式:(1)租约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并入本提单。(2)租约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3)X年X月X日,由X与X签订的租约的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但上述条款是否足以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只要写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并入即可。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并入条款提到了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租约仲裁条款就已并入。也有坚持并入条款应当指明租约的签约日期、主体和地点,并且明确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才可以的。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独立于租约,它与租约的实体权利、义务是没有联系的,如果试图并入,必须明示包括仲裁条款,否则租约仲裁条款不能并入。其次,由于在同一航次中可能存在多个租约,各租约均可能有内容不一的仲裁条款。因此,并入的租约必须确定。确定,即指明签约日期和主体。综上,认定租约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可依两个条件进行判断:第一,并入条款明确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第二,所指租约是确定的。
三、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提单的持有人是否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在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为了对此问题作出更好的分析和探究,笔者将从“债权转让时,仲裁协议是否对受让人有效”这一问题入手,进行深入探讨,以得出更合理的结论。
当债权转让时,仲裁协议是否对受让人有效呢?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而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对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部分法院多以此种情形下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否定了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12日的法经(1998)212号函中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的转让方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