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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法学论文投稿: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法学论文投稿: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国家法论文写作 | 点击: | 2012-08-07 22:15:53 |

    随后的几年里,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设立民事检察机构,民事检察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要求日益迫切。检察机关与时俱进,通过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民事检察工作多年所取得的成绩说明,民事检察制度的存在有着客观生成的基础,这些成绩也说明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功能已实际发挥了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如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并在提起、参与(支持)民事公诉等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在审查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还从中发现了一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对他们依法追究了责任,维护了正义。由于现行法律只原则性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因为缺乏具体依据而举步维艰,存在着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立法问题我国当前民事检察制度虽然存在立法和司法两大问题,但笔者认为问题的瓶颈主要出现在立法上, 因为立法上的含混和缺失是造成司法混乱的主要根源,以下着重分析当前关于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民事检察立法公知性过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下运行的,其立法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当中。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检察的法律条文却很少, 不便于实际操作。而现实的民事检察工作需要规范,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立法者的合理预期。因此,大量关于民事检察制度的规定出现在司法解释和“两高”的批复中,这就造成了关于民事检察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相当分散,且立法层次过低,使其公知性也大为下降。民事检察立法存在矛盾民事检察立法上的矛盾首先体现在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上,总则将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分则却规定对生效裁判抗诉引发再审是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两者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上的矛盾规定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其次表现在“两高”司法解释存在矛盾。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都有发布司法解释的权力, 民事检察工作中有许多工作既涉及检察工作又涉及审判工作,因此“两高”均有权对其进行司法解释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由于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具体利益上存在着博弈,导致了彼此之间各行其是的司法解释,两者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解释上的矛盾尤为突出,这种相互矛盾的解释严重影响了司法解释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民事检察立法过于原则化在我国宪法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与性质得到了确认,这是民事检察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基础。

     具体到法律层面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这一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但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则十分粗疏,其内容都是十分原则和抽象的规定,缺乏连贯性和可操作性。民事检察立法的原则化导致了民事检察制度的不完备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无法可依。法律对于民事检察制度过于原则的规定也必然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司法问题立法上关于民事检察制度规定的缺失和含混不清,必然会对民事检察工作造成障碍和消极影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检察机关的调卷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检察是 “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是针对法院的错误裁判行使抗诉权,通过引发再审来达到监督目的。调取卷宗是检察机关了解案情、进行法律监督的前提。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调卷是第一步程序。

     如果调卷环节出了问题,下一步的办案程序也就无法进行,整个监督工作也就无法开展。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的调卷权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工作人员以此为借口或拖延不予借阅,或要求检察机关只能在法院阅卷, 或不准复印案件材料。如此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制约了民事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再审法院的审级、审限问题再审法院的审级、审限关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及民事检察的权威性,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法院基于减轻自身审判负担等原因,把同级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交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造成了再审法院审级上的混乱。审级的模糊不清也导致了再审案件审限的不确定,以至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民事抗诉案件久审不决、严重积压的现象。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再审程序使当事人得到的正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是迟到的了,法律对再审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做法, 很可能使当事人永远也得不到属于自己的正义。检察机关的出庭问题检察机关出庭对特定的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是其行使民事检察权的重要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出庭程序规定的缺失,使得这一严肃的司法活动变得极其随意。直接反映在各地出庭检察人员名称上就多种多样,有监诉人、抗诉人、抗诉机关、检察员等诸多称谓。关于出庭时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有很大争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庭检察人员的称谓和庭上职能都不尽统一的局面。本文来自标准论文网(http://www.bzln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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