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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发表:我国气象服务产品的产权界定与法律保护
民法论文发表:我国气象服务产品的产权界定与法律保护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国家法论文写作 | 点击: | 2012-08-07 22:16:20 |

      由于我国气象部门管理体制改革和气象行业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现阶段各级气象部门具备多重身份并承载多项职能,彼此混杂、交互影响,这种身份上的多元性进而引发气象服务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服务界面上的混乱。在这种背景下,纯粹的商业性气象服务难以存续,气象部门在公共气象服务之外所推进的专业气象服务,实际表现为公共气象部门向准公益性气象服务市场和私人气象服务市场的双重扩张,职能和身份的模糊性也使得气象部门可以更为便利地依托气象基本业务系统、凭借气象行政管理权力设置市场准入障碍、分割气象服务市场,强化其在气象服务领域的垄断经营地位,拒绝其他市场主体分享气象服务的“蛋糕”。

      部分气象部门的领导或从业人员基于部门或个人短期利益的考量,对于在非公益性气象服务领域推进市场体制改革、开放气象服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仍心存抵触,甚至将部分公益性气象服务变相纳入经营性服务范围。这种短视虽然在短期内可以确保气象部门的创收免受冲击或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封闭和保守必将导致气象服务的质量、规模、层次、技术能力和人才素质难以得到提升,公众对于气象服务的潜在需求受到抑制,严重损害我国商业性气象服务市场的培育及发展,无法应对越来越具开放性的国际气象服务市场竞争。目前,我国的气象服务立法非常薄弱,除了和少量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中对于气象服务作了一些零碎的规定之外,并未作出较为系统或全面的立法规制。

      凭借资源优势和行政权力将部门利益法定化,通过立法来巩固、谋取和保护部门利益,更是令我国气象服务发展陷入一种尴尬的法律困境。这种利益之争,投射到气象服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为例,第22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于气象预报和预警专业性程度极高,基于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法律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发布气象预报的垄断权。

      但是,并未对气象预报的传播权作出许可限制,第25条规定,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可见,气象信息的传播权应为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所广泛享有。在随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将气象台站发布气象预报的垄断权利变相扩张至气象信息的传播领域。第6条规定,除“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之外,“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 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尽管第10条规定“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但是随后的第 1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这一处罚的依据,是因为“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发布是指作为气象台站的权威部门将其制作的天气预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这是为了维护天气预报的准确性,以利于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对刊播行为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制,其重点并不在于气象科技成果权的认定,而是强调传播要与气象台站签订合同并且交费,通过制定规章扩张自身权利,很难逃脱部门利益驱动的责难。

      如果不能清晰界定气象服务产品的法律属性和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权利,对于气象部门所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是否应当、以及在何种范围和程度上予以保护,势必难以给予明确的答案。气象部门的种种努力,均难逃基于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章扩张自身权利的指责,结果是其正当的利益诉求都可能丧失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我国气象服务产品性质界定与法律保护的基本构想对于如何界定气象服务产品尤其是有偿气象服务的法律属性,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均存有争议。 1994年被称为“天”字第一号官司的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

      青岛市气象台诉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审结之后,国家法官学院王洪光教授曾撰文对案件的判决,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以及对天气预报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等问题提出商榷意见,他认为,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物权等权利,知识产权是法律所给予的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区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即权利的取得、使用、丧失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具有法定性特点。而物权是所有者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法律也不能任意规定剥夺,因此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在审理时首先要确定其权利的存在与否,这是构成侵权与否的前提。天气预报不应受著作权法或专利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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