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者合称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指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的,有的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条件成立,合同就解除;有的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后者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中止。指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的民事行为。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结果,不包括协议解除。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主要分歧表现在:解除时间、解除条件、解除方式、解除效果。解除时间在合同“成立”后,“有效成立”后,还是“生效”后?要不要强调“尚未履行或尚未完成履行”?笔者认为,合同成立指订立过程终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说明合同形成,包括有效成立与无效成立,后者指合同成立却不能生效的情形。合同有效成立是合同成立中分离出的一种情形,其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有效成立亦不同于生效:一是二者所处阶段不同,前者处于订立的最后阶段,后者处于成立后效力评判阶段;二是少数情况下,二者发生时间不一致,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效成立,条件成熟前不生效。
很明显“,成立”后有缩小解除范围之嫌,因为依合同法第8条有效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解除,这对有效成立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欲解除合同很不利;故将时间界定在“有效成立”后比较恰当。同时应有解除的最迟时间界定。依第91条第1项,已按约定履行则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可能再解除使之终止;但若已经履行却不符合约定呢?依第94条第4项,若该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此时属“尚未履行完毕”,由于违约不能依第91条第1项使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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