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性、警示性、建设性作用。由此可见,调查性报道无论在报道时机的把握还是在报道话语权的平衡上,都应牢记中庸原则,既不能"不及"忽视,也不能矫枉过正。
在调查性报道的采写过程中要时刻坚守中庸这一伦理界限,把平衡适度作为调查性报道的正确伦理把握。只有完全符合中庸即平衡适度准则的调查性报道,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正面意义和价值,这样的调查性报道才是符合公众和社会伦理期待的精品。
相比2003年对SARS的报道,国内媒体今年对甲型H1N1流感的报道要迅速、透明得多,这也是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发展的结果。然而疫情爆发、突发事件降临时,也往往是媒体新闻伦理和原则受到考验最多也是最严峻的时候。在对甲型流感疫情的报道中,媒体虽较以前有所进步,但仍有不少违反新闻伦理的现象发生。
疫情报道中存在的新闻伦理问题在灾难或者疫情面前,新闻工作应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时刻,媒体应将社会利益作为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保证读者知情权的实现。在对甲型流感的报道中,公众知情权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媒体对疫情的报道较为迅速。与2003年的SARS报道相比,国内媒体在这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一些媒体在所谓防控流感的名义下滥用知情权,对公民的生活隐私大肆报道,给采访对象造成极大的困扰。在媒体对广州首例输入型甲型H1N1流感患者杨先生的报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些媒体对杨先生无关流感疫情的情况"刨地三尺":公司老板的身份、在广州的小洋房、移民加拿大的计划等都被掀开。
原本对媒体态度颇友善、希望公众增加对疾病了解的杨先生,态度发生180度的转变,发出了"不要'八'我隐私了"的呼喊。虽然在流感蔓延的特殊时期,出于公共安全考虑,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权利,杨先生的个人信息(如曾在何处逗留、近期所选择的交通方式等)在一定程度上有责任向媒体披露,然而对于其个人信息的探究,决不应超过公共安全的需要。
一旦超出必要的限度,新闻工作就沦为满足自身和受众"窥私欲"的工具,与新闻工作的宗旨和精神背道而驰。其实,以保障读者"知情权"为名义侵犯公民隐私权,只是疫情报道中违反新闻伦理现象的冰山一角。
有学者总结出媒体在灾难性报道中违反新闻伦理、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一些表现还有:形成信息误导,不利于社会稳定;侵犯公民隐私,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缺少人文关怀,对当事人及其亲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难以消除的人生阴影;迎合少部分人的低级趣味,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疫情报道中的情况与之类似。
总的说来,这些新闻伦理问题都是商业利益驱动下职业道德缺失的结果。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健康教育专家田本淳提到,新闻工作与卫生工作的特性存在很大不同,前者的特点是"曝光",提高收视率,后者则是极为危急、敏感的。
新闻工作者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易平衡不当而导致大大小小的冲突。新闻媒体在突发性、灾难性事件中的报道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新闻注重时效性、可读性,救灾工作讲求严谨、关怀,且具有极强的冲突性和复杂性;与此类似,在司法报道中,新闻讲求新鲜、趣味性的特点与司法工作的严肃、讲求公正构成了司法报道中的主要矛盾。新闻工作本身的性质特点与其所涉及的生活、专业领域的性质特点的不同甚至冲突,成为形成新闻伦理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两者完全找不到结合点。
此外,有台湾学者研究指出新闻媒体在灾难性事件报道时最易犯的几种错误,笔者认为这在疫情报道中也是适用的:"过度简化:下标题或报道时惯以最严重或最耸动者为重点,易断章取义……过度主观:少数采访者惯用封闭式问题,投射太多采访者自己的选择性角度与视野,限制了受访者自发性的观点……过度夸张:部分采访者为求生动和具体,甚至把通例改写成第一人称的小说口吻,或以想象补足细节,渲染情绪,以扩大戏剧效果。"流感爆发初期,就在世卫组织还在推敲"猪流感"的提法时,"猪流感"的密集报道已让中国老百姓对猪肉产生了恐慌情绪;而在世卫组织正式将"猪流感"的提法改为"甲型H1N1流感"后,国内媒体虽有一些在名称上改正过来了,但都没有向读者澄清所谓"猪流孙奇茹疫情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理论视野青年记者·2009年7月下59揭露性、警示性、建设性作用。
由此可见,调查性报道无论在报道时机的把握还是在报道话语权的平衡上,都应牢记中庸原则,既不能"不及"忽视,也不能矫枉过正。
在调查性报道的采写过程中要时刻坚守中庸这一伦理界限,把平衡适度作为调查性报道的正确伦理把握。只有完全符合中庸即平衡适度准则的调查性报道,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正面意义和价值,这样的调查性报道才是符合公众和社会伦理期待的精品。
国内媒体今年对甲型H1N1流感的报道要迅速、透明得多,这也是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与媒体发展的结果。然而疫情爆发、突发事件降临时,也往往是媒体新闻伦理和原则受到考验最多也是最严峻的时候。
在对甲型流感疫情的报道中,媒体虽较以前有所进步,但仍有不少违反新闻伦理的现象发生。疫情报道中存在的新闻伦理问题在灾难或者疫情面前,新闻工作应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时刻,媒体应将社会利益作为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保证读者知情权的实现。在对甲型流感的报道中,公众知情权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媒体对疫情的报道较为迅速。与2003年的SARS报道相比,国内媒体在这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一些媒体在所谓防控流感的名义下滥用知情权,对公民的生活隐私大肆报道,给采访对象造成极大的困扰。在媒体对广州首例输入型甲型H1N1流感患者杨先生的报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些媒体对杨先生无关流感疫情的情况"刨地三尺":公司老板的身份、在广州的小洋房、移民加拿大的计划等都被掀开。
原本对媒体态度颇友善、希望公众增加对疾病了解的杨先生,态度发生180度的转变,发出了"不要'八'我隐私了"的呼喊。虽然在流感蔓延的特殊时期,出于公共安全考虑,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权利,杨先生的个人信息(如曾在何处逗留、近期所选择的交通方式等)在一定程度上有责任向媒体披露,然而对于其个人信息的探究,决不应超过公共安全的需要。
一旦超出必要的限度,新闻工作就沦为满足自身和受众"窥私欲"的工具,与新闻工作的宗旨和精神背道而驰。其实,以保障读者"知情权"为名义侵犯公民隐私权,只是疫情报道中违反新闻伦理现象的冰山一角。有学者总结出媒体在灾难性报道中违反新闻伦理、造成负面社会效应的一些表现还有:形成信息误导,不利于社会稳定;侵犯公民隐私,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缺少人文关怀,对当事人及其亲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难以消除的人生阴影;迎合少部分人的低级趣味,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疫情报道中的情况与之类似。
总的说来,这些新闻伦理问题都是商业利益驱动下职业道德缺失的结果。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健康教育专家田本淳提到,新闻工作与卫生工作的特性存在很大不同,前者的特点是"曝光",提高收视率,后者则是极为危急、敏感的。
新闻工作者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易平衡不当而导致大大小小的冲突。新闻媒体在突发性、灾难性事件中的报道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新闻注重时效性、可读性,救灾工作讲求严谨、关怀,且具有极强的冲突性和复杂性;与此类似,在司法报道中,新闻讲求新鲜、趣味性的特点与司法工作的严肃、讲求公正构成了司法报道中的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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