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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玉 作者单位:(广西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广西?南宁?530021 E-mail:lingyu29@163.com)【关键词】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考试;教育,护理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护理专业定位及护士的合法权益,强化了政府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护士条例》规定经护士执业注册者方可从事护士工作,并对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专门做了规定,笔者主要谈谈这些规定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护理教育产生的影响,并探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护理教育应如何适应新的形势,为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改革护理教育提供参考。
1 《护士条例》中有关护士执业注册及有关报考资格规定
1.1 《护士条例》中有关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规定 《护士条例》规定了经护士执业注册者方可从事护士工作,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4个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1]。
1.2 护士执业考试简介及有关报考资格规定的变化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于1995年开始举办,2003年起合并到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可申请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条例》正式施行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报考资格规定也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报考年限方面,原规定为工作满一年方可报名,现为完成3年专业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护理临床实习8个月以上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即可报名,考试包括当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学历方面,原规定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可报考,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则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对取得学历的学习形式及学制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现对护理专业学历学习形式和学制规定为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且本科人员不能免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 讨论
2.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2003年起合并到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考试的组织管理由卫生部及人事部按职能共同完成,考试依据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文件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贯彻《护士条例》的考试,而《护士条例》属国家卫生行政法规,在效力上高于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部门文件规定,另《护士条例》授权的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条例》中对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4个条件之一也规定为需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因此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应由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较为合适,不应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为更好地实施《护士条例》,规范护士执业考试管理,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护士执业考试办法,由卫生部门专门举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可参照医师资格考试的做法,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可聘任护士专业技术职务。
2.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方法 《护士条例》实施后,护士的责任、义务、权利、执业、培训等要求发生了变化,另随着中国护理行业及护理教育产业逐步与国际接轨等形势的发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应根据新形势进行调整,使考试内容更贴近中国护士的工作内容及更符合选拔护士人才的需求。另外作为一名执业护士不仅应具备执业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基本技能,现行的考试方法难以测试考生的护理专业技能,随着护理专业技术含量的大大增加,实践技能考试应该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建议国家卫生部修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并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增加实践技能考试内容。
2.3 护理教育改革 今天我国护理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水平不断提升,跟国际接轨的距离日益靠近,护理教育的中、高层次也已经在《护士条例》中确认[3]。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新的健康观念的提出,对护士的知识结构及学历层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护理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建议:坚决遏止成人中等教育办学,中专层次教育以培养农村和社区护理人才为主,成人高等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对护理教育教学质量的检验和反馈,考试通过与否也与护士队伍素质与稳定密切相关,护理教育应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从中开拓教学思维、寻找教学重点,应用新知识充实教材内容,提高教学水平,跟上护理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实用型护理人才;努力与国际接轨,实现学校教育的国际化,将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体系正式纳入护理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标准,缩短与国外先进国家的差距,培养新一代国际化的护理人才。
2.4 新毕业护士培训 《护士条例》实施后,规定没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护生也可于当年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此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护士的人力配备,满足了临床护理工作需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提供了保障。然而,护理工作专业性强,实践性强,面临的突发事件复杂多样,它要求护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独立应对处理问题的经验和能力,《护士条例》实施后,尽管这些应届毕业护生于当年即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可以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但由于临床工作经验少,各方面能力较弱,尚不能较好地胜任这一工作,尤其是不能独立应对处理临床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为提高执业护士的素质,建议除修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强知识实用性和技术含量及改革护理教育外,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对新上岗执业护士的带教,加强新毕业护士的规范化培训,使她们尽快从护生的角色转换为执业护士的角色,提高临床护理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8.
[2] 凌玉.我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进展[J].中国护理管理,2007,7(6):42-43.
[3] 严谓然.从法规层面明确了护理专业定位[J].中国护理管理,2008,8(6):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