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35 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时,如果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标准,并且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此外,该条例第 66 条规定: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企业,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3 条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0 m 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 m 以上)以及车货总长 18.0 m 以上均属于超限运输,应当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高度分为2 438 mm,2 591 mm 和 2 896 mm 等规格,其中外部高度为 2 896 mm 的集装箱在业内被称为高箱。目前国产牵引车的鞍座高度为 1 320~1 450 mm,运输高箱时车货总高度大于 4 200 mm,属于超限运输。
此外,目前国产牵引车的长度为5 200~6 300 mm,45英尺集装箱的外部长度为 13 760 mm,组合后车货总长度为 18 960~20 060 mm,也属于超限运输。
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的不断发展,高箱和 45 英尺以上集装箱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例如,2010 年深圳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 2 200 万TEU,其中高箱占 20%以上,平均每天达 1.2 万TEU。
要求数量如此庞大的高箱办理《通行证》,在程序上难以操作。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
为此,建议贵部尽快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第3条进行修订,将集装箱车货总高度限制从 4.2 m 放宽至 4.5 m,并调整集装箱牵引车的车货总长度标准,使其适应 45 英尺和 53 英尺集装箱的运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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