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
□杨守建郭开元
摘要:网络虚拟社会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并且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中,使得虚拟社会管理不断面临有别于现实社会管理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需要,必须在理念、制度、方式等方面创新。加强网络制度建设和优化互联网运行机制是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重点和方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和创新互联网管理的方式手段是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网络;虚拟社会;社会管理;创新
互联网被看作伟大的发明,是对人类发展有革命性意义的力量。互联网的发明至今不过40年的历史,但作为一项新的技术,它广泛应用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深刻影响了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就其对人类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和深刻性而言,其意义不亚于印刷术、蒸汽机、电力等重大发明。
伴随着互联网的技术进步和广泛应用,形成了区别于传统社会的“网络虚拟社会”。现在,网络虚拟社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生活的“第二社会”。
网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对社会管理带来了重大挑战。
依托于网络的色情、暴力信息广泛传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传播迅速等特点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个人隐私在网上的大范围泄露,比如在网上发生各种艳照门事件等;青少年长时沉迷网络导致身心健康受损……这些都是互联网时代我们面对的问题。
网络是双刃剑,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来说,对网络的管理和使用不当,都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如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迅速发展,大胆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积极探索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切实提高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
一、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必要性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主要是指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以及调解、沟通、疏导等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和处理社会事务。随着网络虚拟社会的兴起,在解决社会问题和处理社会事务时,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虚拟社会已经纳入了社会管理范围。网络虚拟社会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并且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中,使得虚拟社中国青年研究→11/2010青年与共青团工作Q N Y G Q T G Z会管理不断面临有别于传统现实社会管理的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为了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需要,必须在理念、制度、方式等方面创新。
1.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是统筹管理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需要
网络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所有参与网络的人都生活在现实中,网络虚拟社会中的行为和活动会深刻影响现实生活。因此,对互联网的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没有哪个国家会对网络中的行为,或借助于网络的现实行为放任不管。面对虚拟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我们也必须把对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管理统筹起来。比如,化解社会矛盾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而现实的社会矛盾大都会在网上有所反映,这一方面有利于了解矛盾所在与群众关切,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容易在网上集中、扩散和延烧,形成较大范围的情绪对立,如果不能有效应对,必将影响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化解。由于我们原有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对现实社会管理需要的基础上,要统筹管理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必然要在原有的社会管理体系、思路、队伍等方面进行创新,以适应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管理的需要。
2.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形态变化提出的要求
在现实社会管理中,虽然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使得以单位为基本单元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面临巨大冲击,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仍然处于真实的物理空间和现实的组织结构中,受到户籍、身份、生活空间等诸多限制,传统的属地管理、单位管理、行业管理等仍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而在网络中可以虚拟身份,不再受身份和现实社会角色的约束限制,人们的行为可以打破时空界限,脱离现实的组织结构。这些特点使得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社会管理的形态也相应地发生变化。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了新的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思想意识,致使传统的政府治理需要重新定义,诸如决策、沟通、协调等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网络民意表达、网络监督、网络舆论的规范和引导面临新的变化。因此,网络虚拟的社会管理需要创新原来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当先的原则,寓社会管理于制度建设和服务网民中,以网络舆情、网民参政议政等基础性问题为切入点,在制度与政策的框架下进行全盘考虑和系统解决。
3.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虚拟社会特征需要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与现实社会相比,具有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等特征。首先,网络是将各自独立的电脑处理节点通过线路连结而成的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网络将分散在各处的信息联结起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人们得以克服地理位置的局限而协同工作。其次,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互联网是能够即时进行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等信息反馈活动的信息系统,人们通过互联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再次,网络虚拟社会的“虚拟”主要是指以比特为介质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在数字化的基础上,互联网实现了信息传输的交互性,使信息用户从被动接受信息转变为有意识、有目的地检索信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上述特征说明了网络虚拟社会与传统现实社会的不同,因此,适用于传统社会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可能并不适合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要求,为了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要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
4.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创新是解决新问题迎接新挑战的需要
网络虚拟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的传统社会管理所不曾面对的问题,或者使得某些社会问题出现了新表现。比如,现在网络游戏中普遍设计了开宝箱系统或奖券彩票功能,玩家用人民币购买了宝箱或奖券彩票后,可以随机获得虚拟道具或游戏服务。因为玩家的收益是随机的,实际上就带有了博彩性质。但是,由于玩家的收益并非实物和金钱,而是虚拟的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等,传统的赌博定义不能界定这种行为。
而这种行为又确实具有了赌博的性质,因为玩家是投入金钱参与其中,并且玩家在游戏中赌到或抽到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等与人民币有对价关系。由于网络游戏往往参与玩家众多,有的游戏的玩家甚至达到数百万,如果放任的这种游戏内容存在和发展,无疑是鼓励大量玩家投入金钱博取游戏服务,刺激游戏玩家赌博心理。文化部颁布的于2010年8月1日开始实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使得针对网络游戏此种设置进行管理时有了法规依据。但如何界定网络游戏的此种设置,仍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标准。我们从法律上找不到针对这些行为的定义,是属于“私彩”还是“赌博”?现有的法中国青年研究→11/2010青年与共青团工作Q N Y G Q T G Z律无法准确界定。因此,为了监管诸如此类网络行为,解决虚拟社会中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需要创新理念和方式。
二、加强网络制度建设和优化互
联网运行机制是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重点和方向
1.加强网络制度建设,处理好互联网、政府、公民之间的关系
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制度建设是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首要因素,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互联网、政府、公民之间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网络制度建设,使互联网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直接沟通的桥梁。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信息公开、与网民互动是政府的法定义务,网络知情权、表达权、议政权是公民的权利。制度建设要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范围和方式,保障公民拥有通畅的网络知情、表达、议政的渠道。一方面政府要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务信息公开,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序参政议政,使政府在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诸多沟通方式与公民进行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作出正确的决策。
加强网络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与网络媒体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网络虚拟社会,政府与网络媒体之间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政府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获取民意,而互联网为公共舆论提供平台。网络制度建设要保护这种合作关系,既要防止政府对网络媒体的过度控制和干预,又要防止网络媒体为追求商业利益而放松对不良信息的防控,在促进网络舆论健康发展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基础上,政府与网络媒体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2.畅通网络民意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网民有序政治参与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民意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民意反映渠道。政府要畅通网络民意渠道,建立网络民意的监测、反馈和吸纳机制,促进网民有序政治参与。
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功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公民享有知情权、表达权是形成网络民意的基础。政府要积极建设门户网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通过论坛、新闻评论等网络渠道,利用微博客、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依法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积极创造条件让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反映问题,表达看法和利益诉求,各级政府对涉及的问题要调查解决,并及时向公众反馈处理过程和结果。
引导网民理性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网民参政议政的过程也是政府吸纳民意的过程。
网民政治参与对推动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水平和促进民主化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目前众多网络公共事件和网民参与情况来看,为促进网民理性有序政治参与,要探寻政府治理与网民政治参与良性互动的路径,构建网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性保障,形成良好的协商机制,提升网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
加强政府沟通服务的功能,建立开放性论坛,营造鼓励网民政治参与的社会氛围;引导网民提高网络素养,涵括网络政治参与的话语系统、国家认同、舆情知识、道德自律等内容,提高网民政治参与的理性程度。
3.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建立网络公共危机应对机制
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舆情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总和。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人数的增长和网民结构的复杂化,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重要载体,社会舆情越来越多地以网络舆情的形式表现出来。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政府要规范和引导网络舆论,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建立网络公共危机应对机制。
建立网络舆情分析队伍,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政府要建立专业的网络舆情分析队伍,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收集、监控、跟踪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形成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
开展各种专题的民意调查,规范和引导网络舆论。
在网络虚拟社会,舆情处于一种隐性状态,常常以一种社会心理的形式存在,通过民意调查,可以更好地收集和了解舆情,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由于互联网的匿名环境以及网民阅历、思想认识水平的差异性、局限性,面对一些热点事件时,网民很难在短时间内厘清事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因,使得非理性的声音容易占据上风。如果听任非理性网络舆情蔓延,很容易产生“群体激化”现象,进而发展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安全。
因此,当网络出现非理性信息和极端言论时,应邀请政府官员、知名专家、网络评论员撰写评论性文章,让主流、权威、真实、可靠的声音占据意见市场,避免极端情绪的发生;与网络舆论领袖平等沟通,利用舆论领袖影响和感染其他网民,引导网络舆情的良性发展。
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建立网络公共危机应对机制。在网络虚拟社会,政府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模式无法完全适应为公民服务的需求,政府在出现行政危机后试图压制、封堵网络舆论,效果却适得其反,会遭遇更大的指责和非议。
因此,要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的措施,建立网络公共危机应对机制。当面对突发事件或者行政危机时,政府工作的重点不是“删、禁、堵”网络信息,而是快速了解网民的诉求,并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要学会并善于运用“黄金4小时媒体”法则,即在事发后4小时内利用微博客、QQ群、BBS论坛等能产生快速舆论传播的网络媒体,发布权威消息以主导舆论,从而有利于应对危机和平息事件。
4.加强网络交易行为的制度建设和监管,保护公民经济权益
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进行经济交易,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要加强保障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制度建设。
健全网络交易制度,预防和减少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中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健全网络交易制度,实行实名制,组建电子商务专管员开展网络巡查,重点监管经营性自设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网络店铺等违法行为高发领域,加强对电子商务的专业化监管,预防和减少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完善网络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利用网络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多,尤其是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的现象严重,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完善网络法律体系,预防和减少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5.大力加强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特殊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应该成为贯彻于虚拟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我国的网民中,青少年占了大多数。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截至2010年6月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总体网民规模达4.2亿,其中30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5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9%。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来看,虽然30岁以上的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在上升,但青少年始终占网民总数的一半以上。在青少年网民中,大部分人能够适度、合理地使用网络,通过网络获取知识、技能,进行娱乐、休闲等;少数人过度使用网络,出现身体伤害、心理伤害、发展伤害和行为失范等网络伤害现象。因此,要大力加强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特殊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
大力发展和鼓励、支持适合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网站,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网络素养。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励各方参与,要在丰富网络内容、适合当代青少年特点和需求上下功夫,吸引更多的青少年通过适宜的网站和网络内容,丰富知识,愉悦身心,方便学习、工作与生活,健康成长。同时,学校和相关方面要对青少年进行网络素养的教育培养,使他们具有良好的上网习惯和形成正确的社会观察。
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整治,促进青少年健康上网。在虚拟空间中,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多元性,色情、暴力等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政府要从规范网络环境的角度出发,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以净化网络环境,预防和减少对青少年的伤害。特别是为防止青少年手机上网沉迷或者利用手机浏览黄色、暴力等网络不良信息,政府要加强对手机通讯网络的监管,明确手机运营商、服务商等服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有效打击通过手机网络传播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手机网络专项治理活动,斩断与手机上网有关的不法利益链条,净化手机网络空间,保障青少年使用手机上网的健康环境。
加强对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的监管,防止青少年网络沉迷。为防止青少年网络沉迷,要规定适宜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的标准和内容,实行独立的第三方定期评议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设定网络游戏产品的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严惩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黑网吧”。
尽快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伤害。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确立网络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明确规定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浏览的信息范围,规定网络不良信息制作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网络游戏制作公司等相关机构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网络游戏的科学监管,既鼓励青少年积极使用网络,又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伤害。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和创新
互联网管理的方式手段是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虚拟社会管理应多方参与,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哪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失,哪一个方面都不能忽视。同时,为了在互联网管理中贯彻好未成年人保护优先这一原则,要针对青少年网络使用的具体状况和青少年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1.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管理模式
有效地管理互联网,需要建构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结构,不宜单纯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要采取民主、包容、自律的管理方式,形成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社会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涵括国家和政府立法规范、行政监管、互联网行业自律、网民道德自律等内容。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激烈,政府要从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的高度出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建立网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对网民开展网络责任意识教育,对网络媒体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另外,在互联网管理方面,国家和社会要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政府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和协调职能,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实施操作性规范,促进网民的道德自律。
2.规范网络行为,建立理性、规范的网络传播秩序
网络行为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从事的虚拟行为,与现实行为一样具有社会性。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明确规定权利义务,规定“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的边界及其侵权问题的认定,将网络空间置于理性的法律秩序之下,既要为行为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规范,又要保障“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的正向功能的充分发挥。
3.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形成自觉、自主、自治的网络舆论平台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的特征使网络信息传播成为交互式传播,各种观点、建议在网络上充分地交流碰撞,多维度地反映民众的愿望和要求。另外,互联网的新技术推动公民报道时代的到来,公民将越来越多地加入到新闻信息的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但是,由于缺乏新闻报道和传播的资质以及必要的把关,公民报道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较为准确地揭露事实真相;有的断章取义,有所偏颇;有的掺杂个人情绪,恶意诽谤。因此,政府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形成自觉、自主、自治的网络舆论平台。
4.加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管理,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要从技术管理逐步转向内容管理,加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在互联网空间中,网络产品和服务是网络文化的载体,网络文化是一种新的文化,是凝聚了时代特征与时尚元素的集合体,它重构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意识形态,影响了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网络文化在带给人类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严重问题。网络文化的虚拟性特征既给人以创造性,又产生虚假性;交互性特征既传播信息文明,又产生信息垃圾;开放性特征既给人广阔自由,又导致行为失范。因此,政府要加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管理,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5.加强研究,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互联网管理模式与方式手段的创新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逐步解决。虚拟社会管理涉及面广,要科学有效地管理网络虚拟社会需要直面问题,开展研究。在深入研究地基础上提出既能促进网络发展,又能保障虚拟社会和谐有序的思路和对策。一是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虚拟社会管理的技术手段。二是加强针对虚拟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跟踪研究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三是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研究。目前,用于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当前虚拟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网络虚拟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活动和现象要进行管理时,往往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实现依法治理。
因此,有必要通过研究提出法律规制的内容和方面,形成具体的立法建议。■杨守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青团工作研究所副所长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责任编辑/杨守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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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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