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号称“经济大国”,但同时又是一个法律繁多的“法治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行政法在日本法律中又占有极为重耍的地位。。正象日本法学家所评论的那样,.“生活在当代日本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就是说,日本人几乎不能在日常生活中与行政有所分离。换言之,一行政活动的存在方式,对一般国民日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都已经给予了极大影响” 的确,在当代日本社会中,国家和公共团体的作用非常之大,行政活动口趋增加,而且活动方式多样,相互关系复杂。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加强行政管理,日本政府制定了为数甚多的行政法律和法令等。这些法律和法合,占日本成文法的绝大部分。井且,日本宪法中所规定的许多基本原理,常常是通过行政法加以具体突施的。所以,有的日本法学家也把行政法称为“活动的宪法”、“具体化的宪法”。
行政法是日本法律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自己统一的法的体系。但是,它一与其他法的部门又存在着相互间的密切联系。因而,弄清行政法与其他法域的关系,对估价它在整个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很有必要。 (二)行政法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主耍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就是说,它的核心概念是国家及其统治权。日本的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规定了国家统治机构的基本构造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国家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从它的概念和所要调整的对象来看,主要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以行政权为核心,L规定有关国家的行政组织、行政作用方面的具体的、细节的内容。而宪法却是面向立法、司法及行政这三种,国家权力方面的。它规定基本的、原则性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又是“国家圣局法”,行政法是与立法、司法相井的“国家局部法”。
宪法具有历史性、民族性、政治性和思想性,行政法虽然是在宪法所规定的慕木原则之下所实施的法,但它本身又有技术性、合理性和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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